鉴于欧洲人权法院再次谴责希腊监狱中非人道的拘留条件(Logothetis 等人诉希腊案),以及希腊对《实体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彻底的修改,在不给公共安全带来风险和给公众的正义感带来困境的情况下,缓解监狱拥挤状况的需要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紧迫和及时,最终目标是将囚犯的生活条件从有辱人格的提升到人道的。
具体而言,在 Logothetis 等人诉希腊案中,欧洲人权法院判定希腊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3 条,该条规定: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因此,法院裁定,纳夫普利翁监狱的拘留条件是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影响了人类尊严的核心,主要是因为监狱过度拥挤,接受了16名希腊、罗马尼亚、乌克兰、土耳其和美国囚犯的上诉,责令希腊向每位申请人支付5,000至15,000欧元不等的赔偿金,并共同支付2,000欧元作为法律费用和开支。
欧洲人权法院的这些判决(参见 Nieciecki 诉希腊案,被暂时关押在 Korydallos 监狱,以及 Tzamalis 等人诉希腊案,有 14 名申请人被关押在约阿尼纳)表明并记录了希腊社会对人类有辱人格的待遇和惩罚问题的故意视而不见或漠不关心,以及在制度化的国家权力的掩护、容忍或屈尊下对基本人权的反复侵犯。
根据司法部官方数据,全国34个拘留中心共关押12703名囚犯,而预期可容纳92861人。科里达洛斯监狱关押了2270名囚犯,而实际可容纳1070人。全国大多数监狱机构的情况也类似,例如塞萨洛尼基拘留中心,关押了590名囚犯,而实际可容纳370人。
近期,国家为缓解监狱拥挤状况,通过第4205/2013号法律引入了对未决犯、已决犯和服刑人员实施电子监控的软禁制度。该法律的解释性报告中明确指出,这项新的准替代性执行制度旨在“帮助已在押人员缓解监狱拥挤状况,同时避免对公共安全构成风险”。
具体而言,电子监控既在审前阶段作为临时拘留前的限制性条件,也在服刑阶段作为自愿的准替代性刑罚,补充众所周知的假释制度。电子监控的自愿性消除了人们对该制度是否符合宪法关于保护隐私和人类尊严的要求的疑虑,当然,前提是囚犯的基本个人生活不受监控;而将犯有特定猥亵罪(例如强奸、故意杀人)的人员排除在电子监控之外,则在缓解监狱拥挤和满足公众正义感之间保持了平衡。
电子监控作为一种限制性条件,旨在取代临时拘留,使其成为程序强制的绝对最后手段;而作为一种服刑的替代方式,在监狱机构服刑部分刑期后,它旨在使罪犯从剥夺自由的制度逐渐平稳地过渡到自由的社会生活,这两种表现的最终目的都是缓解希腊监狱的拥挤状况并改善囚犯的生活条件。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起草解释性备忘录时,少数派持有反对意见,认为增加新的刑罚措施会导致刑罚管控网络扩张(“网络扩张”)。根据这种观点,新措施并非适用于部分在押人员,从而缓解监狱拥挤,而是实际上强加于那些如果不存在这些措施就不会被关押的人,最终加重监狱系统的负担,而这些措施正是试图减轻监狱系统的负担。
总而言之,欧洲人权法院对希腊的众多判决,以及希腊监狱状况的官方统计数据,凸显了囚犯羁押条件——众所周知——的不人道和有辱人格——是一个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当代问题,同时也揭示了人类尊严在现代希腊社会价值标准中的地位被严重贬低。作者认为,为缓解监狱拥挤状况,并通过监禁罪犯进行特殊预防,采取替代性服刑措施和限制性条件,例如电子居家监控,正在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尽管这些措施本身并不够,因为它们既尊重罪犯的人格,也满足了公众正义感的需求。唯一能够证实或驳斥上述期望的是刑事镇压机制和监狱系统的日常实践,而这些实践又必须将人类尊严的基本原则纳入其价值体系。
托马斯·卡洛基里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