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塞萨洛尼基初审行政法院第 1250/2019 号判决,该判决为一名老年退休人员辩护,他因妻子而获得的养老金增加金额被归咎于该人员,因为在被问及时,他真诚地声明,他的妻子没有工作、没有领取补贴或退休,因为她是根据其身份(公司代表)而非职业而向 O.A.E.E. 投保的,而他没有被要求明确说明她是否因其身份而投保,考虑到申请人的教育水平,这种差异对他来说可能极难察觉。
“第 1250/2019 号决定
塞萨洛尼基初审行政法院
D 节 单个成员
2018 年 11 月 7 日,该委员会在行政法院一审法官 Anna Stavla 和司法工作人员秘书 Sultana Louloudi 的陪同下公开开庭。
审理上诉,注册号为……………
…………的,与他的律师 Thomas Kalokyris 一起出席,
针对名为“单一社会保障机构(EFKA)”的法人实体,该法人实体总部位于雅典,由其行长代表,并根据《行政诉讼法典》第 133 条第 2 款的规定,出庭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声明……………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提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就案件进行了陈述,并要求在庭审记录中予以说明。
他的判决如下:
1. 因为,在审议上诉的情况下,已支付法律费用(5959612、3149147/28.09.2017 A 系列特别账单),请愿人认为,撤销 EFKA 塞萨洛尼基雇员分会第一地方行政委员会(T.D.E.)于 2017 年 9 月 14 日作出的 99 项决定是可以接受的,该决定驳回了申请人对 I.K.A.-ETAM 塞萨洛尼基地区分会主任于 2014 年 9 月 22073 号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异议。根据后一项决定,一方面,暂停向申请人支付因家庭负担增加的养老金,另一方面,从 1995 年 1 月 1 日至 2000 年 2 月 28 日以及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期间不当领取的增加金额被记入其名下。
2. 因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IKA-ETAM 加入了 EFKA,而 EFKA 成为前者的继承者(第 4387/2016 号法律第 51 和 53 条,A 85)。
3. 鉴于,1846/1951(A 179)民法典第29条第3款第1段已被第825/1978(A 189)法律第5条第3款取代,其中规定:“妻子因残疾或年老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增加,数额相当于非技术工人现行日工资的1.5倍,前提是她没有从事任何职业,也不是保险机构、法人或国家的养老金领取者[...]”。根据该规定,如果养老金领取者的配偶没有工作,或者不是保险机构、国家或公法实体的养老金领取者,则配偶一方从I.K.A.-.E.T.A.M.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将会增加。这是因为,养老金的增加是一种额外的保险福利,旨在补充那些经济条件较差的 I.K.A.-.E.T.A.M. 养老金领取者的家庭收入,这类领取者原则上被视为已婚养老金领取者,其配偶不工作或不从国家、N.P.D.D. 或保险机构领取养老金(国务委员会 1124/2007、2466/1998、1261/1994 7m 等)。
4. 此外,前述1846/1951号法律第40条第4款规定:“IKA不当支付的所有现金福利,以及此类实物福利的价值[…]应连本带利退还给5%,并应根据强制追收基金会拖欠会费的规定追偿。[…]”。根据该规定,IKA-ETAM不当支付的任何福利均应连本带利退还。然而,如果保险机构在收取这些福利后经过了一段足够长的时间才寻求定期保险福利,而这些福利是保险机构不当支付的,但被保险人已善意领取,则这违反了良好管理原则——这是社会保障法中适用的一项普遍原则,与上述规定并行适用。仅当判定领取所涉款项的人在领取时对机构实施了欺诈行为,且对欺诈行为的判定必须有明确依据时,才允许对上述福利进行搜查。相反,根据同一规定,如果领取和搜查之间的时间间隔很短,则需要由I.K.A.-E.T.A.M.对这些款项进行搜查,除非非法但善意领取金融保险金的人援引并证明其返还将导致其财务状况严重混乱(国务委员会 1138/2017、3333/2014、3415/2013、3332/2012、1620/2006 7m 等)。
5. 鉴于,在本案中,从案卷证据中可以看出:1991 年 9 月 5 日,申请人是一名土方机械操作员,向社会保险机构 (IKA) 提交了一份养老金申请,申请编号为 161985。 在申请书所附的郑重声明中,他对第15个问题(即其妻子是否在工作、领取补贴或从基金会或其他社会保障机构领取养老金)回答“否”。此外,申请人签署郑重声明,承诺如果其妻子(他有权为其增加养老金)开始工作、领取补贴或退休,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已获批准,并根据社会保险机构塞萨洛尼基地区分局局长1994年12月30日第23631号决定,自1993年6月1日起,其妻子可获得全额养老金,且根据上述规定,其养老金数额有所增加。2014年3月,被告基金会向O.A.E.提交了一份关于申请人妻子在该机构投保情况的质询,O.A.E.已向该机构提交了保险申请。答复称,申请人于 1990 年 2 月 1 日至 2000 年 1 月 1 日在 T.E.B.E. (后来的 O.A.E.E.) 投保,担任一家采石场开采公司的代表,并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退休,直至 2012 年 1 月 17 日去世 (参见 I.K.A.-ETAM 的 O.A.E. 文件,协议号为 5663/06.03.2014,以及 O.A.E. 关于向申请人妻子颁发养老金的 19/03511/27.09.2011 决定)。随后,上述局长根据2014年9月23日第22073号决定,一方面停止向申请人支付上述养老金增加金额,另一方面,将1995年1月1日至2000年2月28日(其妻子因身份原因在TEVE参保期间)以及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其妻子在OAEE领取养老金期间)期间不当支付的养老金金额计入申请人名下。申请人对该决定提出异议,但被TDE的争议决定驳回。
6. 因为,在正在审议的上诉中,正如上诉人及时提交的备忘录所述,上诉人声称,1991年9月5日,当他提交领取养老金的申请时,他的妻子没有工作,也没有从被告机构或其他保险机构领取养老金,而且,此后从未要求他申报妻子的就业和保险状况。在这方面,他声称将他在上述期间收到的金额作为养老金的增加来追回,违反了良好管理的原则,因为:a. 他真诚地收到了这些款项;b. 23年来,上述增加的金额一直支付给他,使他坚定而合理地相信他有权获得这笔款项;c. 经过足够长的时间才追讨他不当收到的金额,将导致他的经济困难,并将对他的生活条件产生不利影响。为了证明他的指控,他提出:a. a. 2017 纳税年度的税务报表,据此申请人在该年度仅从养老金中获得收入,金额为 7,369.78 欧元,b. E.F.K.A. 2018 年 11 月 5 日的养老金信息说明,据此,2018 年 11 月应支付给申请人的养老金金额为 379.40 欧元,以及 c. E.F.K.A. 2017 年 9 月 4 日发给申请人的文件,其中说明从申请人的每月养老金中扣除 80.76 欧元,用于偿还其在 2011 年 6 月 1 日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养老金增加金额中的部分债务,并且该特定债务已于 2015 年 6 月停止存在。
7. 因为,根据上述情况,申请人于1991年9月5日提交的退休申请中附有其签署的庄严声明,要求其说明妻子是否在职、领取补贴或退休,而非其是否因其身份而投保。此外,申请人的妻子于1995年1月1日至2000年2月28日期间,以其身份(采石场开采公司代表)在TEVE(后更名为OAEE)投保,但似乎并未表明她也因其职业而投保。鉴于这些事实,并进一步考虑到由于申请人的教育水平,尽管没有明确要求他申报妻子在上述期间凭借其 TEVE 身份而享有保险,但申请人可能很难理解自己有义务申报,因此,他在 1995 年 1 月 1 日至 2000 年 2 月 28 日领取增加的养老金时是出于善意。考虑到从 2000 年 2 月 28 日至 2014 年 9 月 23 日(即向他收取不当支付的增加金额的时间),已过去了十四年多,超出了合理时间(参见欧洲法院 3415/2013),法院认为,向申请人收取 1995 年 1 月 1 日至 2000 年 2 月 28 日期间发放的养老金增加金额,违反了善意原则,因此是违法的。因此,T.D.E. 作出的有争议的相反裁决在本部分必须予以撤销,并接受上诉中提出的相关理由。
8. 此外,尽管申请人签署退休申请书及随附的郑重声明,明确承诺以书面形式通知社会保险机构其妻子可能退休,但他并未这样做,并从2011年1月1日(其妻子开始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养老金之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继续领取相关补助金。因此,申请人在上述期间领取有争议的补助金时并非出于善意,从社会保险机构追回这些款项并不违反良好管理原则(参见行政法院第2038/2018号判决)。但无论如何,从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领取有争议的福利金与其于2014年9月23日提出申请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并未超过合理时间。考虑到上述争议决定部分撤销后,申请人的债务数额将大幅减少,并考虑到申请人提供的唯一证据所表明的财务状况,法院认为,退还申请人在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不当支付的养老金补贴金额,不会对其财务状况造成严重破坏。因此,IKA-ETAM追回申请人在此期间收取的合法款项并不违反良好管理原则。因此,TDE在争议决定中依法裁定,部分涉及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因此必须驳回正在审议的上诉。
9. 因此,鉴于本案上诉必须部分受理,且有争议的决定必须撤销,因此部分裁定,申请人在1995年1月1日至2000年2月28日期间领取的养老金增加金额依法由申请人承担。最后,申请人应获得已支付费用中的12.50欧元,且诉讼费用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行政诉讼法典》[第2717/1999号法律,A 97]第277条第9款和第275条第1款)。
为了这
上诉被部分允许。
部分撤销 EFKA 塞萨洛尼基雇员分会第一地方行政委员会 2017 年 9 月 14 日做出的 99 项决定,因为该决定认为向申请人收取其在 1995 年 1 月 1 日至 2000 年 2 月 28 日期间收到的养老金增加金额是合法的。
上诉的其余部分被驳回。
命令从已支付的费用中向申请人退还十二欧元五十美分(12.50€)。
它抵消了双方之间的法律费用。
该决定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在塞萨洛尼基法院法庭的一次特别公开会议上公布。
法官秘书”
托马斯·斯蒂芬.夏天
MDE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