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 塞萨洛尼基初审行政法院 与 第2656/2022号决定, 在我们办公室处理的一起案件中,他取消了塞萨洛尼基 KEAO 对他发出的个人传唤通知 对方作为债务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前首席执行官,要求其解决或偿还总计 106,344.09 欧元的债务,这些债务是因拖欠保险费而产生的。
反对者认为,除其他事项外, 被告索取法律已确认的债权的权利已经时效 2017年12月31日,因为自确认该等款项的财政年度(2006年)结束(始于2007年1月1日)以来,已过去了十年。此外,他辩称,在本案中,第4387/2016号法律第95条不适用。作为法律确定性和比例性的宪法原则的主体相反,被告在反对意见中辩称,其收取合法债务的权利时效因2007年和2015年的重新通知行为以及2017年在第三方手中签发的扣押令而中断,结果重新开始。
法院裁定虽然本案受第 4387/2016 号法律第 95 条第 1 款的约束,但如上所述,该法规被视为违宪,因此不适用,因为它规定将 E.F.K.A. 中包括的社会保障机构的索赔诉讼时效从 10 年延长一倍至 20 年。 因此,法院认为,在发出个人通知 7808/2018.11.29 时,被告收取合法债务的权利已过期,因为诉讼时效已于 2016.05.17 到期,因此驳回了相反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这些诉讼请求毫无根据。
编号主体如下。 塞萨洛尼基初审行政法院第2656/2022号决定
第2656/2022号决定
这 塞萨洛尼基初审行政法院
第 7 节 单一成员
2022 年 2 月 11 日,该法庭公开开庭,出席者包括行政法院一审法官 Alkistis Siarkou 和司法官员秘书。
审理异议,注册号为 AK4977/24.12.2018,注册地为……
针对名为“单一社会保障机构”(EFKA)的法人实体[..]
经公开审理并查阅相关文件后,依法审理,现作出如下判决:
1. 因为,在本法院根据第 3354/2021 号决定公布后,该异议被依法重新提交讨论,该决定部分是最终决定,部分是非最终决定(由于欧洲委员会就一个关键法律问题尚未解决的初步问题而暂停审判),撤销:a) 塞萨洛尼基 K.E.A.O. 地区主任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发出的 7808 号个人通知,其中被告人作为债务人I.K.A.-E.T.A.M.(一家名为“………”的上市公司)的前任总经理,被责令清偿或偿还总额为106,344.09欧元的债务,该债务是由于对其逾期保险费的评估而产生的, b) 上述个别通知 921/16.05.2006、913/16.05.2006 和 912/16.05.2006 中包含的现金确认行为。尽管异议人已依法传唤出席,但异议人缺席,但对有争议的异议的讨论仍合法进行(参见 2021 年 12 月 13 日的送达证明)。
2. 因为,根据第 2717/1999 号法律(政府公报 A' 97)第一条批准的《行政程序法典》(C.A.P.),第 217 条规定:“1. 可以对行政执法程序框架内发布的任何行为提出异议,特别是:a) 出纳员收入证明的行为 b)...”,第 219 条规定。第 1 款(该款已被第 3659/2008 号法律 A'77 第 30 条取代)规定:“任何拥有直接、个人和现有法律利益或根据法律特别规定被承认拥有此类权利的人都有权提出异议”,第 224 条规定:“1. 法院在异议理由和请求所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审查有争议的行为。2. … 5. 关于加速执行的债权摊销的请求,可以在对出纳员证书或任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时提出,并且必须立即证明”,第 225 条规定:“如果法院发现有争议的行为违反法律或存在重大缺陷,则法院将全部或部分撤销或修改该行为。否则,它将驳回异议”。此外,第 73 条第 1 款规定:“如果法院发现有争议的行为违反法律或存在重大缺陷,则法院将全部或部分撤销或修改该行为。否则,它将驳回异议”。此外,第 73 条第 1 款规定:“如果法院发现有争议的行为违反法律或存在重大缺陷,则法院将全部或部分撤销或修改该行为。否则,它将驳回异议”。 2 条规定:“债务人对开始执行提出异议...理由如下:a)... d) 如果债务已超过执行时效,e)...”。
3. 因为,当时有效的所得税法典(C.F.E.,法律 2238/1994,政府公报 A' 151)第 101 条规定:“1. 下列人员须纳税:a) 国内上市公司。b) … 2. ……”,在题为“法人实体管理人员的责任”的第 115 条(该条第 3 款由法律 2648/1998,政府公报 A 238 第 22 条第 6 款增加)中规定:“1. 在国内上市公司解散或合并时担任董事、管理人或常务董事和清算人的人员……应对这些法人实体根据本法应付的税款以及预扣的税款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无论其认证时间如何。…2. 在其他法人实体解散时担任董事、管理人并被一般授权管理法人的人员在第101条中,法人,无论其认证时间如何,均应对其应缴纳的税款以及已预扣的税款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3.第1款和第2款中提到的人员对其所代表的法人运营期间预扣的税款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具体如下:a) 如果已预扣税款,则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所有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应承担责任。b) 如果未预扣税款,则在预扣税款义务履行时,所有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应承担责任。此外,第2676/1999号法律(政府公报A'1)第69条第2款的规定取代了第2556/1997号法律“防止逃税措施——确保IKA收入等”(政府公报A'270)第4条第4款的规定,并且规定:“第 2238/1994 号法律(政府公报 151 A')第 115 条的规定,在任何时候都适用,这些规定涉及管理法人实体的人对其所欠国家税款的支付责任,应适用于支付欠 IKA 的保险费。”
4. 综合以上规定,除其他事项外,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家国内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董事、行政人员或总经理也应对该公司的债务(不包括保险费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上述人员作为第三方对公司承担的上述债务责任,不延伸至债务确认阶段,而延伸至债务催收阶段。因此,为启动其责任,需要以其名义签发《K.E.D.E.》第4条规定的相关个人通知。 (并且,对于 K.E.A.O. 被扣押的债务,已根据第 4172/2013 号法律第 101 条第 4 款 b 项发出通知),通过该通知,他被告知其债务,以便他有可能通过清偿债务或根据 C.D.C. 第 217 条提出异议进行有效辩护,除其他外,他还可以对以公司名义签发的现金确认行为提出异议(参见 C.T.E. 1775、359/2018、2274、1552/2017、2267/2016、3325/2014)。
5. 因为,在当时有效的 AN 1846/1951(政府公报 A' 179)第 26 条第 3 款中,规定:“缴纳保险费的时间由法规确定。有义务缴纳保险费的人应在规定时间后 30 天内向 IKA 缴纳保险费”,而根据 IKA 保险条例第 16 条(劳工部长决定 55575/1479/18.11.1965,政府公报 B' 816/1965)规定:“1. 缴纳保险费的时间定义为提供工作或服务的月份的日历月末...”。此外,上述 AN 1846/1951 的第 27 条第 7 款,在经 L.D. 第 44 条第 2 款修订后生效。 2698/1953 号法律(政府公报 A' 315)一直有效,直到 1997 年 12 月 23 日,经 L. 2556/1997 第 2 条第 8 款再次修订(参见 L. 2556/1997 第 32 条,政府公报 A' 270),规定:“收取会费的权利在应缴纳会费的财政年度结束后十年失效。《民法典》中关于短期限制的规定应适用于此类限制。”此外,鉴于第 496/1974 号法律“关于公法下法人实体的会计”(政府公报 A' 204)中关于限制的规定不适用于 IKA-ETAM,因为仅根据第 437/1977 号总统令(政府公报 A' 134)的条款,经第 305/1985 号总统令(政府公报 A' 113)修订,受(当时的)社会服务部监管的保险组织,以及 IKA,不受第 496/1974 号法律条款的约束。 496/1974(参见 S.t.E. 295/2011,以及 S.t.E. 942/2014、411/2010、2011/2006),对于社会保险机构财务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案件,适用《民法典》(S.t.E. 1717/1994)的规定,直至 1997 年 12 月 23 日。具体而言,上述法典第260条规定:“责任人以任何方式承认债权,时效期间即中断”;第261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由此中断的时效期间自当事人或法院的最后一次诉讼行为起重新计算”;第264条规定:“1.以可执行的权利送达支付支票。2.在破产中宣布核实。3.在拍卖中宣布分类。4.对债权的抵销提出异议”;以及第270条规定:“如果时效期间被中断,则至中断时效期间已过的时间不计算,中断期满后,新的时效期间开始……”。此外,上述第 2556/1997 号法律第 2 条第 8 款取代了 A.L. 第 27 条第 7 款。 1846/1951 号法律的第 7a 款被添加到同一条中,自 1997 年 12 月 24 日起生效,内容如下:“7. 社会保险机构因缴费、相应的家庭附加费、附加费、独立附加费、空头支票罚款、其他罚款、利息、行政执行费用、诉讼费用等产生的各种财务债权……十年后诉讼时效失效……缴费、家庭附加费、附加费和独立附加费的诉讼时效从提供可保工作或服务的年份的次年第一天开始,空头支票罚款、利息、诉讼费用、行政执行费用和其他罚款的诉讼时效从现金确认的年份的次年第一天开始。7a. 第 2362/1995 号法律第 87 条第 1 款和第 4 款关于中止国家索赔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及同一法律第 88 条和第 89 条关于中断的规定国家索赔的诉讼时效及其后果的规定分别适用于 IKA。如果上述规定提到主管公共财政部门的负责人或财政部长,则应分别理解为 IKA 收入征收基金主管、IKA 地区或地方分支机构现金服务主管或 IKA 行长,并由他们行使相应的职责”。此外,当时有效的《公共会计法典》(KDL,L. 2362/1995,政府公报 A' 247)第 88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金融债权的诉讼时效因以下情况而中断:a. 扣押债务人、共同债务人或第三方担保人的资产,无论扣押是在他们手中还是在第三方手中。b. 发布拍卖计划……c. 宣布对债务人或与其共同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破产核实……d. 宣布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拍卖分类……e. 向财产清算人发出公告……f. 对财产进行抵押或抵押票据登记……g. 自《公共收入征收法典》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开始之日起,直至债权人名单不可撤销为止,当事人的一切执行行为和一切程序行为或者法院就排名名单... 4. 在不影响本条规定的情况下,根据一般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也适用于国家的索赔”,而同一法律的第 107 条第 1 款规定:“本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于本法生效后发生的索赔。但是,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如果导致中止或中断的事件发生在本法生效后,则本法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本法生效前发生的索赔”。最后,第 15 条第 1 款。第 2972/2001 号法律(政府公报 A 291)第 2 条再次修订了上述规定,并规定:“社会保险机构广义上确认其所有财务债权的权利……有十年的诉讼时效,自提供可保工作或服务的次年第一天开始……社会保险机构收取其所有财务债权的权利……在狭义上(现金)确认其权利的财政年度结束后十年生效……本款规定适用于 APD 机构实施后工资期的财务债权。对于 APD 实施前工资期的财务债权,适用 a.l.1846/1951 的规定,已被第 2556/1997 号法律第 2 条第 8 款取代,并由第 2676/1999 号法律第 56 条第 2 款重新编号”。
6.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对于根据第2972/2001号法律设立的机构,IKA-ETAM 对自APD实施开始前(即2002年1月1日之前,根据第21/2728号法律/2001年12月31日劳工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的决定-政府公报B' 1793号)就业期间缴纳的保费和相关增加金额的索赔,确认和收取索赔的权利,自提供可参保工作的下一年度的第一天起十年后失效。这是因为,对于这些期间,适用先前的法律制度,如第2972/2001号法律第15条第2款最后一段的个别规定所明确规定,并根据该法律的导言推论[见。对此,政府认为有必要对第 11 条进行修订(即对 A.L. 1846/1951 第 26 条第 8a 款作出修订),一方面是因为该法第 10 条第 1 款做出了新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因为该法第 15 条第 2 款对 I.K.A.-ETAM 追偿债权的权利限制做出了修改(参见 S.t.E. 3486/2011)。此外,还得出结论,在诉讼时效内,必须有效通知或充分了解相关的归集行为,否则社会保险机构征收缴款的权利将失去时效(参见政府法令 1717/1994)。最后,第4387/2016号法律(政府公报A' 85/12.05.2016)第95条第1款规定:“自本法生效之日起,社会保障机构就未缴纳的保险费提出的索赔,其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自提供可保工作或服务的次年第一日起计算。本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本法生效时有效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索赔。对于在本规定生效前已发生但尚未超过前款规定所规定的诉讼时效的索赔,其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自提供可保工作或服务的次年第一日起计算。” 同一法律第122条规定,其有效性自其在国家公报上公布之日起计算,公布日期为2016年5月12日。
7. 因为,根据 I.K.A. 保险条例第 27 条,规定如下:“1. 征收会费和附加费的行为由负责的基金会雇员将这些文件交给雇主来执行……2. … 4. 如果企业解散,或者企业设立地、办公地点或雇主住所发生变更,且 IKA 部长或副部长不知道雇主新的设立地或住所,则征收会费或附加费的行为由雇主最后设立地或住所所在教区的牧师执行……该项服务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市长或社区主席执行,其需将征收行为的副本在公告栏上张贴 3 天,并制作张贴相关记录。5. … 6. 服务应在收据上进行,收据应根据送达的文件及其在基金会手中的副本开具,收据上应注明送达的年、月、日以及收件人的全名均已妥善记录。如果此人声明其不知道或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或者送达的文件已根据本条第3款张贴在墙上,则应在文件中注明此情况以及根据本条第3款拒绝接收的人的全名……”。在上述规定的含义内,通过居住地不明程序进行通知才具有合法性,必须由法警或负责执行送达的机构证明,已尽一切努力寻找应向其发出通知的人,但最终未找到,因此其居住地确实不明(参见最高法院第539/2019号、第2727/1999号判决以及最高法院第536/1990号判决等)。
8. 因为,根据第 3900/2010 号法律第 1 条第 1 款规定的程序提起诉讼后,国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第 1833/2021 号决定认为,第 4387/2016 号法律第 95 条第 1 款的规定,对 E.F.K.A. 参与实体缴纳会费的诉讼时效进行了统一规定,将其定为二十年,这违反了《宪法》第 25 条第 1 款第 4 款规定的法律确定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因为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不构成相关期限的合理期限,而相关期限应当相对较短。随后,决定所有参与 EFKA 的实体均应遵守十年的诉讼时效规则,根据之前的法律,该期限被视为合理期限,并规范了 IKA-ETAM 保险缴款的支付要求(A.L. 1846/1951 第 27 条第 6 款,最终由 L. 2972/2001 第 15 条第 2 款取代)。
9. 因为,在本案中,从案卷证据可以看出:反对者自 1996 年 7 月 1 日至 2001 年 6 月 30 日担任名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他本人也承认这一点,被告对此也没有异议,并自 2001 年 6 月 30 日至 2003 年 7 月 31 日担任该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后由……接任。该公司成立于 1994 年,注册办事处设在塞萨洛尼基,其宗旨是…。经 K.E.A.O. 地区主任单独通知。在本案异议案 7808/29.11.2018 中被质疑的塞萨洛尼基,根据该异议案的内容,异议人以上述公司前董事总经理的身份被传唤,以清偿或偿还其因评估逾期社会保障缴款而产生的总计 106,344.09 欧元的债务。这些缴款是根据以下法案评估的:403/20.04.2006 缴款法案(P.E.E.),金额为 1,346.92 欧元,涉及 08/1997-04/1998 期间;444/20.04.2006 附加缴款法案(P.E.P.E.E.),金额为 1,924.17 欧元,涉及同一时期;以及 97/2006 附加费用法案(P.E.P.T.),金额为 187.14 欧元,付款期为 10/2002。所有这些法案都是在……就其在上述 08.1997/04.1998 期间的保险结算提出投诉后签发的。具体而言,该投诉最初被塞萨洛尼基 Pylis Axios 的 I.K.A.-ETAM 分支机构主任以逾期未决为由以 7670/26.08.2005 号决定驳回,投诉人对此提出了异议。相关 T.D.E. 以 4/syn1/24.01.2006 号决定接受了该异议,并签发了上述 444/20.04.2006 P.E.E. 和 403/20.04.2006 P.E.E.,而雇主公司针对上述投诉的异议则被上述分支机构的 T.D.E. 以 544/Syn.66/23.06.2008 号决定驳回。随后,上述债务分别以现金形式确认,并分别于2006年5月16日921号、2006年5月16日913号和2006年5月16日912号现金确认书。此外,行政档案中还包含I.K.A.地方分行员工于2007年10月24日撰写的挂图报告。 Pylis Axios 的一份文件,内容如下:“今天,2007 年 10 月 24 日,我去了公司……送达编号 444/06 P.E.E. 和 403/06 P.E.P.E.E.,由于没有找到雇主,我根据 I.K.A. 保险条例第 27 条的规定,将其张贴在我们子公司的专用告示牌上。” 反对者已经根据 2021 年 5 月 20 日提交的备忘录提出了正在审议的异议,一方面要求取消 7808/29.11.2018 个人通知,另一方面要求取消其中包含的 921/16.05.2006、913/16.05.2006 和 912/16.05.2006 现金确认法案。相反,被告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提交了备忘录,请求驳回异议危机。
10. 尤其因为,就本案的异议而言,反对者辩称,被告索取已获法律确认的债权的权利已于2017年12月31日失效,因为自确认债权的财政年度(2006年)结束(始于2007年1月1日)以来已过去十年。此外,他还辩称,在本案中,第4387/2016号法律第95条不能作为法律确定性和比例原则的宪法原则的适用对象。相反,被告在反对派的备忘录中辩称,他收取合法债务的权利的时效因2007年和2015年的重新通知行为以及2017年向第三方签发的扣押令而中断,因此时效重新开始,在这方面,他援引了2007年10月24日的扣押记录。
11. 因为,根据法院的第 3354/2021 号判决,社会保险机构有权确认并收取自 1997 年 8 月至 1998 年 4 月期间(即 APD 开始实施之前的时期)缴纳的法定缴款和附加费用的财务索赔。 (2002 年 1 月 1 日)的缴款,其时效已过,特别是对于 1997 年 8 月至 1997 年 12 月期间缴纳的缴款,自缴纳该缴款的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满十年后(根据 A.L. 1846/1951 第 27 条第 7 款的规定,该款经 L. 2556/1997 第 2 条第 8 款修订前的规定),对于 1997 年 12 月至 1998 年 4 月期间缴纳的缴款(根据上述 A.L. 1846/1951 第 27 条第 7 款的规定,该款经 L. 2556/1997 第 2 条第 8 款修订后),其时效已过,从缴纳缴款年度的次年第一日起满十年后。此外,根据《工资法典》和《劳动法典》中相应适用的规定,IKA 要求雇主支付其雇员应缴费用的诉讼时效,因《劳动法典》规定的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现金确认措施)的实施而中断。因此,被告追讨上述法定债务的权利时效,分别始于 1998 年 1 月 1 日和 1999 年 1 月 1 日,于 2006 年 5 月 16 日中断,当时财政部根据第 921/16.05.2006、913/16.05.2006 和 912/16.05.2006 号财政确认令确认了这些债务。此外,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案件档案中的信息并未表明上述诉讼时效的任何中止或中断理由。以及K.D.L.,自2006年5月16日起,即自上述现金确认书签发之日起,诉讼时效再次开始(参见S.t.E. 313/2016、3494/2014、1508/2002),直至2018年11月29日发出有争议的个人通知,据此异议人成为法定债务的债务人。特别是,诉讼时效并未因444/20.04.2006 P.E.E.和403/20.04.2006 P.E.P.E.E.的通知而中断。债务人公司住所不明,因为这是不合法的,因为服务官员没有确认已尽一切努力寻找雇主公司,但最终仍未找到,因此该公司确实是住所不明,而行政档案中也没有与通知上述行为相关的其他内容。鉴于此,被告追讨合法债务的权利时效(该权利自2006年5月16日因上述现金确认书的签发而中断)于2006年5月17日重新开始(参见《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并将于2016年5月17日到期,因此,该权利的时效受到第4387/2016号法律第95条第1款关于将时效延长至二十年的规定所涵盖。此外,法院在上述决定中考虑到第 4387/2016 号法律第 95 条的规定与《宪法》的兼容性问题,该条部分规定将 EFKA 旗下的社会保障机构(因此也是 IKA-ETAM 的一部分)(参见第 4387/2016 号法律,政府公报 A' 85)因未缴纳保险费而提出的索赔诉讼时效从 10 年延长至 20 年,该案件已提交国务委员会审理,因此暂停了审判程序,直至国务委员会公布决定。
12. 理由是,根据国务委员会第1833/2021号决定的采纳内容以及上文第8段所述,尽管本案适用第4387/2016号法律第95条第1款的规定,但该规定被视为违宪,因此不予适用。因此,在发出第7808/2018号个人通知时,被告收取法定债务的权利已过,因为诉讼时效已于2016年5月17日届满,如上段所述,根据异议人合理提出的理由,驳回被告提出的相反论点,理由是该论点毫无根据。
13. 反对者进一步声称,有争议的个人通知未指明债务的类型和原因,错误地将PEE/X/444/2006和PEE/X/403/2006的债务期限写成了1997年8月至1998年5月,而不是正确的1997年8月至1998年4月,并且错误地将他2001年10月30日至2003年7月25日期间担任公司管理职务(总裁兼董事总经理)的职务写成了2001年10月30日至2003年7月25日,而实际上他只担任总裁一职。此外,有争议的个人通知未明确说明在初始评估金额中增加的附加费和其他费用的百分比,以便核实其计算的正确性。相关主张也应被驳回,因为有争议的个人通知包含法律规定的所有要素,特别是现金凭证行为、法定名称、所欠社会保障缴款的类型和数额、债务所涉及的相关期间,因此,对于每笔债务,均已说明其类型、原因和数额,而没有法律要求的任何其他要素来识别相关债务,同时还明确说明了反对者被要求偿还上述债务的能力,驳回了反对者提出的相反论点,认为其毫无根据。尽管反对者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声称未报告上述信息给他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这种损失无法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补救,只能根据第 75 条第 1 款的规定宣布有争议的行为无效。民事诉讼法典第1条和第75A条(参见欧洲法院2490/2008、3214/1999 7m.、2794/1999)。相反,有争议的异议是针对个人通知法和出纳员证书法提出的,目前正在审查其实质内容。
14. 最后,反对者声称,本案侵犯了他的事前听证权。该主张应被驳回,因其毫无根据,因为根据既定的判例法,行政强制措施仅在确定存在到期或逾期债务(即存在客观数据)后才能签发,因此,他的事前听证没有必要(司法委员会 359/2018、29/2013、1705/2008)。
15. 因此,有争议的异议必须部分被接受,并且第921/16.05.2006、913/16.05.2006和912/16.05.2006号项下有争议的现金凭证(只要它们涉及异议人)以及有争议的个人通知必须被撤销。最后,上诉人必须获得已支付费用的部分,即七十(70)欧元,剩余部分,即三十(30)欧元,必须归希腊政府所有(《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9款c项),并且由于双方部分胜诉和部分败诉,双方的法律费用必须予以抵消(《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1款)。
为了这
该反对意见被部分接受。
取消被告根据以下编号签发的现金凭证:921/16.05.2006、913/16.05.2006 和 912/16.05.2006,只要它们涉及异议人,以及在这方面,7808/29.11.2018 个人逾期债务通知 塞萨洛尼基地区保险费征收中心(K.E.A.O.)主任。
它完全驳回了反对意见。
命令向上诉人退还已支付的部分费用七十 (70) 欧元,并将剩余的三十 (30) 欧元没收归希腊政府所有。
它抵消了双方之间的法律费用。
该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在塞萨洛尼基本法院的一次特别公开会议上公布。
法官 秘书
托马斯·斯蒂芬.夏天
MDE律师
塞萨洛尼基亚里士多德大学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