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 戏剧《太平绅士》 与编号 107/2022 决定 在我们办公室成功处理的一个案件中,他取消了针对借款人发出的付款令。
尤其是,该外国基金的债权管理公司(作为银行机构的继承者)加快了对借款人的强制执行,责令其支付 21,034.07 欧元在债务人及时合法提出异议后,戏剧治安法院撤销了戏剧治安法院第 9/2021 号支付命令以及开具的执行支票,并命令银行机构支付对方的法律费用。
以下是机身编号。 戏剧和平法庭第 107/2022 号决定。
决定编号 107/2022
戏剧和平法庭
(财产纠纷特别程序)
此次活动由治安法官萨瓦斯·斯卡马吉斯 (Savvas Skamagis) 组织举办。
2021 年 10 月 15 日,在秘书 Loukia Kaouri 的出席下,公开举行会议,审理以下案件:
被告——作为补充干预:……,通过其代理人出庭 托马斯·卡洛基里斯 (塞萨洛尼基董事会,A.M.11982)。
一切中断 – 额外干预:根据第 4354/2015 号法律成立的债务管理公司,名称为“...”。
其他介入者:Societe Anonyme,名称为“...”
反对者请求接受其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向本法院提交的反对意见,文件编号为 177/9-6-2021,并确定第三次听证会的听证时间。的2021年9月,该案因开篇所述听证会而延期。附加介入者于2021年8月26日补充介入(证物编号:195/26-8-2021),请求就该听证会中提及的事项进行介入。讨论已按照公开会议记录进行。
学习文献之后
依法考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30A 条,支付令应于签发之日起两个月内送达被支付人。未在两个月内送达的,支付令失效。该规定强制要求向被告送达支付令,并规定了执行支付令的最长期限。规定的期限为支付令签发之日起两个月。如果未在两个月内(有效)送达被告,支付令将自动失效。因此,支付令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任何可能已经发生的结果也将被追溯撤销(AP 948/2007 法、EfAig 97/2021 法、Keramea-Kondyli-Nika/Podimata、ErmKPolid,第 631 条,第 2 和 3 号,Arvanitaki,《民事诉讼法下的支付令》,第九章)。鉴于《民事诉讼法》第630A条的此项规定,不应排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2条以未在两个月内送达命令为由提出异议的权利,尤其是在有关命令有效性自动终止的争议案件中。该条款的制定,基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支付令在签发后两个月内未送达债务人,则支付令的执行权将被撤销。支付令仅涉及被告的利益,并应确保被告及时知晓该命令,从而有机会对其进行抗辩,以免支付令在债权人手中无限期地滞留,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相关债权无限期地悬而未决,从而存在债权人可能在未来某一天不公平地使用该命令,损害被告在交易中的可靠性和偿付能力的风险。
最后,在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时,法院必须就所有异议理由进行裁定,否则将导致请求不成立。然而,如果法院认定其中一项异议理由在法律和实体上有效,并导致支付令被撤销,则法院根据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06条),无义务遵循申请书中规定的命令,也没有义务就其他异议理由进行裁定。这是基于司法行动的经济原则以及对手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满足的事实(上诉法院 2292/2006 希腊法律 2007.156、上诉法院 526/2003 法律、上诉法院 5824/2001 希腊法律 2002.189、上诉法院 38/2017 法律、上诉法院 10/2017 法律)。
反对者经过深思熟虑后提出反对意见,要求:a)取消戏剧地方法院第 9/2021 号支付令,根据该支付令,反对者有义务向被告支付 19,975.85 欧元以及利息和法律费用,b)取消 2021 年 5 月 11 日以上述支付令第一份可执行清单副本开具的总额为 21,034.07 欧元的付款支票,据此加快对被告的强制执行;c)谴责被告反对其法律费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18 条第 1 款和第 591 款的规定,这是允许的行为。在同一请愿书中累积对支付令的反对意见(《刑事诉讼法》第 632 条)和对执行令的反对意见(《刑事诉讼法》第 933 条)。鉴于两起异议均属于本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3条第1款,如果可执行的产权证书由本法院签发,则异议应向欧洲法院提出,在本案中,驳回被告的异议请求),因此,两起异议均在同一程序中审理(参见《民事诉讼法》第632条第2款和第937条第3款),同时审理不会造成混淆。该异议可被采纳[参见反对方于2021年6月8日提交的关于通过调解解决此纠纷可能性的书面信息,该信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 2,法律第 4640/2019 条,政府公报 A' 190/30-11-2019,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227 条提交(参见 Giannopoulos,调解和民事诉讼,第 208 页,在接到法院秘书的电话后),自 2020 年 6 月 9 日提交请愿书以来,该请愿书在法律上和时限内合法提交。 并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向被告送达了异议书(参见第 11703Δ'/2020 年 6 月 10 日 雅典初审法院法警 Giannoula Vienna 截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的服务报告以及卡瓦拉初审法院法警 Konstantinos Ganitis 在支付令副本上的注释。 此外,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4条第1a款的规定,对支票执行提出异议的期限已到。因此,必须进一步调查。此外,以“……”名义提供债权管理服务的公司,向法院登记处提交了编号为195/26-8-21的申请,并根据第4354/2015号法律第2条第4款,作为非受益人,在庭审中独立地补充介入,支持被告。该异议被指定给以“……”名义管理不良贷款债权的外国公司,该公司已成为以“……”名义经营的银行公司的特殊继承人。随后,根据 2021 年 3 月 16 日签订的债权买卖及债权转让合同(包括争议债权),根据 2003 年第 3156 号法律第 10 条、民事诉讼法典第 455 条及以下条款,已将债权转让给该公司,该合同摘要已合法公布,编号为 prot. 52,62/17.3.2021,第 12 卷,以及雅典当铺 2844/2000 号法律书籍第 52 号,该公司已成为名为“……”的外国公司的特别继承人,随后,根据 2021 年 3 月 10 日签订的债权再转让合同(包括争议债权),该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给该公司,该合同摘要已合法公布,编号为 prot. 54/10.3.2021,第 12 卷,以及雅典当铺 2844/2000 号法律书籍第 44 号。基于上述情况,他请求驳回有争议的异议。在本案中,根据第4354/2015号法律第2条第4款可受理的独立补充干预,必须与正在审议的申请一并审理,因为它们属于同一程序,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进行审理由本法院协助进行,由于其与正在审议的申请明显相关(《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款),本法院在实质和地点方面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83条的规定,它是明确和合法的,因此也将审查其实质有效性。
异议人基于其第七项异议理由,请求撤销有争议的支付令及2021年5月11日开具的付款支票,并声称有争议的支付令已失效,因为尽管该支付令于2021年3月5日开具,但该支付令第一份可执行副本的准确副本已于2021年5月26日首次送达异议人,即《民事诉讼法》第630A条规定的自开具之日起两个月后。上述理由确凿合法,将对其实质有效性进行审查。从双方提交的所有文件(其中一些在下文提及,但无一遗漏用于对争议进行实质性评估的文件)中,可以证明以下事实:根据被告 2021 年 2 月 26 日的申请,本法院治安法官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向对方发出了编号为 9/2021 的支付令,根据该支付令,对方有义务向被告支付 19,975.85 欧元,自 2020 年 1 月 22 日起计的法定利息,外加 660 欧元的判决律师费。进一步证明,被告于2021年5月26日首先向异议人送达了上述支付令第一份可执行副本的准确副本,以及开具日期为2021年5月11日的支票(参见卡瓦拉初审法院法警Gaki Konstantinou的第4156Γ/26-5-2021号送达报告)。然而,根据先前的法律考虑,上述送达已逾期,因为它是在支付令签发后两个月内进行的,并且由于其逾期送达,根据主要考虑中的规定,该支付令自动丧失了《民事诉讼法》第630A条明确规定的效力,现已被视为不存在,但其后续(逾期)送达不影响这一后果。被告承认其未在签发之日起两个月内交付涉案支付令,但辩称,根据第 4792/2021 号法律第 25 条和第 4790/2021 号法律第 83 条(关于重新开庭和执行程序的规定),上述程序期限已暂停。该法律规定:“根据 2020 年 3 月 11 日第 55 号立法法案第 11 条的部长联合决定(经第 4682/2020 号法律第 2 条批准),从 2020 年 11 月 7 日起至国家法院和检察院暂停运作措施结束为止的期间,不计入执行程序性和非程序性行为以及法院前其他行动的法定和司法期限内。公证人、拍卖官员、抵押登记处、土地登记处和其他第三方,以及相关债权的诉讼时效。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这些期限直至法律规定的相应期限尚未完成。前几款中止的期限,除非在其预定期限后再过十(10)天,否则不予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与强制执行债权有关的程序性期限被中止,但是,未附付款支票的支付令的送达不构成执行行为(法律当然也不强制要求将付款支票与支付令一并送达),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0A条,必须在支付令签发后两个月内执行,以免有争议的支付令失效。因此,异议人有权对其异议的第七个理由提出申诉,该理由从实质和实质性角度来看均成立,且必须予以接受,同时不延误对其其他理由的审查。因此,戏剧地方法院编号为 9/2021 的支付令必须予以撤销,并且由于缺乏有效的可执行所有权,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的付款支票(该支票与支付令一起送达,并根据上述支付令的清单副本开具)也必须予以撤销。此外,由于该异议被认为基本成立,因此提出的补充干预必须被驳回。最后,鉴于异议被告和补充干预人在本案中败诉,必须责令他们平均分担异议人的诉讼费用(《民事诉讼法》第 176 条),具体规定请参阅执行部分。
由于这些原因
结束反对派和反对派的补充干预。
公认 反对派。
取消戏剧地方法院第 9/2019 号付款令,以及根据上述付款令清单副本开具的、与付款令一起发出的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的付款支票。
拒绝额外干预。
要求异议中的被告和独立的额外介入者平等承担异议人的诉讼费用,金额为五百 (500.00) 欧元。
托马斯·斯蒂芬.夏天
MDE律师
塞萨洛尼基亚里士多德大学法学副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