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编号。 7294/2020 塞萨洛尼基初审行政法院的裁决,本所成功处理的一起案件,为一位养老金申请人辩护,裁定根据社会保障法相关一般原则的解释,向 EFKA 退还不当收到的养老金金额是不合法的,因为这可能会对她的生计造成不可预见的不利后果。
塞萨洛尼基初审行政法院判决书全文如下:
决定编号:7294/2020
塞萨洛尼基一审行政法院
E 部分
索诺梅莱斯
2020年2月11日,该院公开开庭,希腊共和国初审法院法官斯特拉·潘察利(Stella Pantzali)和司法官员秘书阿纳托利·哈扎里杜(Anatoli Hazaridou)出席了听审。该院审理了2019年4月24日提起的上诉(注册号PR2470/2019)。
居住在塞萨洛尼基(街道...)的...人,其代理律师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发表声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33 条第 2 款,经 2915/2001 号法律第 29 条第 1 款修订) 托马斯·卡洛基里斯.
针对名为“单一社会保障机构(EFKA)”的公共法律实体,由其州长和律师代表......
讨论中,出席庭审的当事人阐述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并请求记录在案。本院判决如下:
1. 因为,在审议上诉的过程中,已经支付了法律费用(见付款证明,日期为 2019 年 4 月 24 日,付款给比雷埃夫斯银行,支付代码为 269724594959 0610 0067,支付了已开具的电子费用金额),申请人根据其诉状请求撤销 E.F.K.A. 塞萨洛尼基地区雇员分行第一 T.D.E. 第 59/syn. 6/28.1.2019 号决定,其中部分内容是退休申请人对同一分行行长第 4756/26.4.2017 号决定提出的异议,并裁定申请人有义务返回 E.F.K.A。自2012年4月26日及之后期间不当支付给她的养老金金额。此外,该部门养老金主管第4036/26.3.2019号决定(本上诉针对该决定)的内容明确表明,该决定是执行T.D.E.的上述决定而作出的,并重复了其执行部分,因此不具有执行力,也不能通过上诉提出异议。本上诉是针对T.D.E.的上述决定向本法院提起的,且具有可采性,因此必须进一步审查其实质内容。
2. 鉴于《1846/1951 年社会保险法典》(A' 179)第 40 条第 4 款规定:“社会保险机构不当支付的所有金钱福利,以及此类实物福利的价值……均应连本带利退还给 5%,并按照强制收取基金会拖欠缴款的规定追偿……”根据该规定的含义,社会保险机构不当支付的任何福利均应连本带利退还给该机构。然而,有观点认为,如果保险机构在收取保险金后的合理时间后仍不当支付保险金,而受保人已善意领取保险金,则保险机构仍要求定期领取保险金,这违反了良好管理原则(一项也适用于社会保障法的一般原则)。只要确定领取所申请金额的人在领取时对机构实施了欺诈行为,即可申请追讨这些福利。对欺诈行为的判定必须有具体依据(S.C. 2354/2015、478/2011、S.C. 154/2008、819/2007、2010/2006)。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还包括隐瞒重要事实,从而有理由中断已发放福利的进一步支付(国务委员会 3146/2017、1318/2014、3587/2011、1835/2007)。此外,如果收款和追回之间的时间间隔很短,则需要追回不当支付的金额,除非非法但非善意获得金融保险金的人提出索赔并证明退还该金额将给他带来不可预见的后果并不利于他的生活(国务委员会 928/2009、153/2008、525/2006)。
3. 随后,第4387/2016 (A' 85)号法律第103条对IKA-ETAM不当支付福利的退还问题进行了重新规定,具体如下:“1. IKA-ETAM不当支付的任何福利,无论受益人是否有过错,均应退还,并根据KEDE的规定予以追偿。如果是受益人有过错,则应连本带利追回,利率为3%。在适用上述规定的同时,允许将债务人应得的福利总额与IKA-ETAM的任何债务进行抵销。抵销按月分期进行,每次抵销金额不得超过福利总额的1/3,或一次性支付,但债务总额不得超过福利总额的1/3。抵销和任何抵销均由……决定执行。主管部门的主任。2……”。这些新规定与之前的规定差别不大,当 EFKA 追回由该机构或 IKA-ETAM 不当支付的福利时,这些规定均有效并适用,但须遵守源自良好管理原则的上述规则,正如判例法中一贯解释的那样(见上一段)。
4. 鉴于,在本案中,根据案卷信息,申请人出生于1949年,根据I.K.A.-ETAM塞萨洛尼基地区分会会长2005年11月8日第26098号决定,根据1971年6月14日第1408/71号理事会条例(EEC)“关于在共同体内部流动的就业人员及其家属适用社会保障计划的规定”(1971年7月5日OJ L 149号)的规定,根据申请人在I.K.A.的总投保期,并考虑到她在塞浦路斯保险机构完成的投保期,自2005年8月16日起,她可获得减少的养老金。随后,上述决定已被第26098号决定部分修改。塞萨洛尼基雇员协会 E.F.K.A. 地区分会主任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作出第 4756/26.017 号决定,决定重新确定申请人应得的养老金数额 - 自 2005 年 8 月 16 日起为 231.54 欧元,自 2011 年 6 月 21 日起为 263.22 欧元 - 重新计算后,依据的是 I.K.A.-ETAM 41/2011 号通函的规定,该通函规定,在本案中,养老金的“理论”数额是在比较基于总保险期所得结果和仅基于已向国家机构支付的保险天数而得出的增加的最低养老金数额之后确定的,因为申请人并未确立从 I.K.A.-ETAM 获得养老金的独立权利。同一决定还认定,支付给申请人的额外金额虽未到位,但系申请人善意领取,因此命令抵消自 2005 年 8 月 16 日及以后支付的每一笔养老金,并计算自 2011 年 6 月 21 日(通知发布之日)及以后支付的未到位养老金金额,根据 4387/2016 号法律第 103 条的规定,将这些金额无息归还给申请人,并根据 KEDE 的规定,以一次性付款或从其每月养老金中扣除最高可达 1/4 的比例退还。针对这一决定,申请人向同一部门的 TDE 提交了编号为 57672/22.5.2017 的异议,她本人及女儿出席了听证会……她声称不知道减少养老金和部分金额被扣留的原因,并且她正在善意领取养老金。她的反对意见被上述部门第一次审查决定书第 59/syn. 6/28.1.2019 号争议决定部分采纳,局长的司法决定被撤销,因为该决定涉及将 2011 年 6 月 21 日至 2012 年 4 月 25 日期间不当支付的养老金归咎于申请人,因为根据良好行政原则,申请人在领取额外养老金时没有恶意,因此不允许在超过归责决定发布前五年合理期限(通常这是允许撤销非法行政行为的合理期限)的时间内追讨这些款项。相反,T.D.E. 裁定,申请人有义务退还自 2012 年 4 月 26 日起不当支付给她的金额,因为这些款项是在合理的时间内收回的,而且这些款项的退还似乎不会对她的生计造成不可预见的不利后果。
5. 申请人在正在审议的上诉中(如其在正式提交的备忘录中所述),对TDE根据其有争议的章节所作上述决定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请求根据本章撤销该决定,辩称追回根据上述IKA-ETAM通函被认为不当支付给她的养老金金额,违反了良好管理、保护被管理人合法期望和比例原则,因为她本人在领取这些金额时是善意的,并有理由相信从一开始计算出的养老金金额是正确和合法的,因此,她无法预见到她将收到她应得金额以外的金额,而这些金额在她领取并用于日常生活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后,她应该将这些金额退还给保险组织。具体而言,申请人声称,她完全依靠领取的养老金维持生计,由于欧洲养老金管理局从评估金额中扣留了她每月 61.83 欧元的债务,养老金已减少到每月 179.52 欧元,而她丈夫去世后她又领取了每月约 365 欧元的养老金,因此她得出结论,归还评估金额的义务严重损害了她本来就很困难的财务状况,因为她无力支付因年龄(70 岁)和健康问题而增加的生活费用,并且作为继承人,她无力偿还丈夫去世前在银行欠下的债务,这使她陷入经济困境,生存面临直接风险,从而损害了她的尊严。在这方面,她声称,由于她年龄较大,完全无法找到新的收入来源来补充收入,因此,由于对有争议金额的追索,加上其微薄养老金的部分被扣留,她被剥夺了基本的生活来源,但她同时指出,这笔养老金是为了谋生而发放的,根据《养老金和残疾保险法》第 31 条,不仅四分之三的养老金受到保护,最高金额 1,000 欧元的养老金也不得被第三方没收。为证实上述指控,申请人援引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a)已提交的 2018 纳税年度申报表和行政税务评估报告,据此,该年度她的年收入为 7,244.40 欧元,全部来自养老金;b)2019 年 1 月 25 日的养老金(老年)结算单,其中包括应付给她的金额(179.52 欧元)、每月从她身上扣除的金额(61.83 欧元)以及从她应得的金额中扣除的债务余额,总计 1,435.11 欧元;c)她丈夫的死亡证明摘录(她丈夫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去世)及其近亲属的死亡证明;d)2018 年 7 月 6 日塞萨洛尼基法院公布的私人遗嘱记录,据此确定申请人是她已故丈夫的唯一继承人; e) 国家银行和阿尔法银行的信息表,其中列出了她丈夫欠这些银行的逾期债务(在他去世前已未偿还)。
6. 鉴于上述事实,申请人在领取养老金时表现出诚意,该养老金超过了根据上述IKA-ETAM通函规定重新计算的每月养老金数额,这一事实得到了主管部门(签发司法评估法)和税务评估办公室(TDE)的认可,因为TDE部分接受了申请人对争议决定的异议,而该异议正是基于该判决(关于申请人的诚意)。鉴于此,并根据该判决第二段和第三段的解释性接受,申请人善意领取争议养老金的行为,使其无法追回,因为该养老金的支付时间已超过合理期限(通常为自领取之日起五年);但是,只要从领取这些养老金到签发司法归集决定之间未间隔五年,则不因此而无法追回,正如税务评估办公室原则上合法裁定的那样。然而,法院考虑到所提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今年 71 岁,并且已经丧偶,其生活完全依赖于上诉被告(作为 I.K.A.-ETAM 的继承者)提供的减少的养老金和因其丈夫去世而发放的养老金,2018 年每月约为 600 欧元(根据相关的行政税收评估法),这笔钱用于支付由于年龄增长而增加的必要生活开支,同时,作为其丈夫的唯一继承人,她还要承担丈夫的逾期债务。法院认为,申请人证明,由于将 2012 年 4 月 26 日至 2017 年 4 月 26 日期间收到的额外养老金金额所对应的估算金额部分退还给 E.F.K.A.(即使只是部分退还),对其生活产生了不可预见的不利影响。
因此,在本案中,根据判例法,通过解释社会保障法的相关一般原则,存在排除从申请人处追回不当领取的养老金的合法理由,而这些养老金是根据上述部门负责人的司法裁决非法归属于她的。因此,基于上述理由,T.D.E. 在其有争议的裁决中,维持了部门负责人关于退还自 2012 年 4 月 26 日起应得金额的决定,驳回了申请人在涉及具体时间段的部分提出的异议,因此,在承认所审议上诉的相关理由有效后,其有争议的裁决必须在相关章节中予以撤销。
7. 鉴于上述情况,本案上诉应当受理,且该行政法院第59/syn. 6/28.1.2019号判决应当撤销,因为该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第57672/22.5.2017号异议。此外,已缴纳的费用应当退还给申请人(《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9款a项),但鉴于具体情况,被告机构应当免除其法律费用(《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1款e项)。
为了这
他接受上诉。
撤销塞萨洛尼基东非大区雇员工会第一审判庭第 59/syn. 6/28.1.2019 号决定,其中驳回了申请人第 57672/22.5.2017 号异议。
命令向申请人支付费用。
上诉中的被告免除申请人的诉讼费用。
该判决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在塞萨洛尼基本法院法庭的一次特别公开会议上公布。
托马斯·卡洛基里斯
MDE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