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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30万欧元的支付令——亚历山德鲁波利斯初审多成员法庭第35/2019号判决

以下是亚历山德鲁波利斯初审多成员法庭于 2019 年 7 月 2 日作出的第 35/2019 号裁决,该裁决针对我局成功处理的另一起案件,以多数票接受反对意见,完全撤销了比雷埃夫斯银行签发的 300,000.00 欧元的支付令。

具体而言,该法承认消费者也是交易者,他们作为服务的最终接受者,从银行获得信贷以满足其财务需求,用于消费服务,而非进一步提供这些服务,并且当他们进行与其特定商业活动相关的交易时,也属于此类。因此,消费者受第2251/1994号“消费者保护法”关于“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的约束。.

随后,法院裁定,合同条款滥用,即以一年360天为基础确定每日利率,因为反对者被要求支付1.3889%的利息,这些利息在合同执行期间从他们拖延的第一天起就开始复利计算,而上述非法复利所产生的金额每六个月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并入资本,并作为资本的一部分进行复利计算,结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4条的规定,该索赔全部未清偿。

因此,法院全部撤销了针对 300,000.00 欧元债务以及利息和费用签发的支付令。

裁决全文如下(仅删除了当事人姓名)

决定:35/2019

亚历山大波利斯多成员初审法院
财产纠纷特别程序

该委员会由初审法院院长索菲亚·普拉塔基 (Sofia Plataki)、初审法官迪米特里奥斯·西奥多拉科普洛斯 (Dimitrios Theodorakopoulos)、初审法官兼报告员迪米特里奥斯·克里斯托普洛斯 (Dimitrios Christopoulos) 以及秘书玛丽亚·尼茨基 (Maria Nitsaki) 组成。

2019 年 6 月 12 日,举行公开会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32 条,听取以下各方提出的异议:

被告:1) 一家名为“………..”的上市公司,总部位于亚历山德鲁波利斯.....,其法定代表人为.....增值税号.....2).....的.....公司,亚历山德鲁波利斯居民(.....),增值税号.....3).....的.....公司,亚历山德鲁波利斯居民,增值税号.....以及 4).....,亚历山德鲁波利斯居民(.....),增值税号.....,由其事实上的律师代理 托马斯·卡洛基里斯 塞萨洛尼基董事会成员。

代表人:一家名为“PIRAEUS BANK S.A.”的银行公司,总部位于雅典(Amerikis 街 4 号),法定代表人为增值税号 094014298,由其代理人代表………..

在案件讨论过程中,双方律师在阐述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后,请求法庭采纳其提交的庭审记录和动议中的内容。

研究文献
依法考虑

鉴于目前的反对意见,反对者请求撤销本法院法官第 140/1205/D.P./140/21-11-2018 号支付命令,理由如下,根据该命令,他们有义务各自向被告支付 300,000.00 欧元,外加利息和费用。该异议实质上成立且有效,是根据财产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诉讼法》第 632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向本法院提出的,并且是合法且在时限内提出的,因为中断的支付令的准确副本已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送达第一异议人(由亚历山德鲁波利斯初审法院法警在送达的支付令副本上进行的相关记录证明),而有争议的异议的准确副本已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合法送达被告的代理人(由亚历山德鲁波利斯初审法院法警的送达报告证明,编号 11138Γ721 -12-2018)。因此,必须正式受理该异议,并进一步调查其论点的可采性及其法律和实体有效性。

如果异议质疑债权的存在或金额,则该理由构成拒绝,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38条第1款的一般程序规则,异议中的被告作为原告,负有主观举证责任,必须通过公开或私下文件证明其债权的存在及其金额(AP 1861/2011 TNP法)。可以约定,债务人对债权银行的债务,该债务自信贷最终结清后产生,将通过银行商业账簿摘录来证明(AP 370/2012、AP 925/2006 TNP法)。根据该协议,私人文件被赋予了充分的证据价值,否则,只有在《民事诉讼法》第448条规定的条件下,私人文件才具有这种价值,否则,私人文件将沦为单纯的司法推定(《民事诉讼法》第339条)。然而,举证责任并未倒置,因为借款人保留反证的权利,即使另有约定(AP 430/2005,《民事诉讼法》)。如果债务人在行使其相关权利时,以异议理由对已签发支付令的债权的清偿提出异议,则在确定该理由时,无需同时确定如果债权清偿,债权的金额(EfPeir 711/2011,EfPeir 5/2011 TNP法),因为如上所述,满足签发支付令的积极和消极条件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关于银行根据贷款协议提出的债权,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程序协议,该债权已由其商业账簿的摘录充分证明,如果根据摘录向债务人签发了支付令,债务人提出异议并证明,贷款的某项条款规定,除本金外,贷款债务还承担了其他金额,例如利息和费用,这些金额已复利、资本化并重新复利,以致无法通过简单的数学计算从债权总额中分离和扣除,因此,其确切金额无法通过签发支付令所提交的摘录证明,则债务人不仅对与债权具体金额有关的否定条件(即债权尚未解决)的贡献提出异议,而且对与书面证明其确切金额有关的肯定条件提出异议。相反的观点认为,反对者不仅必须援引债权尚未解决,而且还必须具体说明债权尚未解决的金额,以便确立相关的反对理由,这种观点导致了不允许的隐性举证责任倒置,因为这样一来,被告在提出反对并请求签发支付令时的义务就转移到了反对者身上,即要求反对者援引其债权的确切金额,并以书面形式证明该金额是确定的且已解决。但是,举证责任人也负有援引证据的责任,因此,如果异议人提出异议,更不用说证明签发支付令所针对的债权尚未解决,则必须由被告援引并证明其债权已得到解决的程度,前提是被告在申请中提交的文件中可以证明这一点,否则,由于不存在签发支付令的上述否定条件,该支付令整体无效。此外,有观点认为,尽管异议理由已具体说明,但对债权的解决存在争议,如果异议人没有援引未解决的金额,则应命令进行会计专家意见予以证实,以便撤销相应部分而不是全部支付令,这导致规避《民事诉讼法》第 623 条和第 624 条的规定,因为进行会计专家意见的必要性以签发支付令的债权金额未具体说明且所提交的文件无法证明其确切金额为前提。然而,基于上述原因,上述裁定导致支付令被取消,而不是做出进行会计专家报告的决定,如果在正常程序中通过诉讼方式寻求对贷款债权的裁决,这可能是适当的,但在异议审判中,除其他事项外,还要评估在提交申请时是否满足有效签发支付令的程序条件,不允许追溯弥补上述条件的缺失,特别是使用不适合签发支付令的证明手段,因为它不是《民事诉讼法》第 623 条意义内的文件。

根据第2251/1994号《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第6款的规定,由于该条款在被第3587/2007号法律第2条取代后仍然有效,并且适用于本案,预先为未指定数量的未来合同制定的条款是被禁止的,并且如果这些条款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被破坏,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则该条款无效。根据该条款第7款,一般条款和条件具有指示性滥用性质,其中包括……k)无正当理由而不确定价格,并且不允许根据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对消费者合理的标准确定价格。上述指示性提及的一般条款情况在法律上被视为不公平,无需满足第2251/1994号法律第2条第6款一般条款的条件。然而,法院对第2251/1994号法律第2条第6款和第7款的累积适用并不排除,因为援引“扰乱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平衡,损害消费者利益”这一一般评价标准,可能对明确法律在指示性清单的个案中使用的模糊法律概念和模糊评价标准具有价值和效用。此外,法律通过不可辩驳的滥用推定所描述的特殊情况,构成了指导解释一般条款,特别是不平衡概念的指标。从这些特殊案例中推导出的指导原则包括透明度原则,以及禁止将条款或其个别要素的确定权不合理地分配给供应商绝对自由裁量的原则。特别是,根据1993年4月5日第93/13/EEC号理事会指令“关于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第5条明确体现的透明度原则,一般条款和条件必须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制定(OlAP 15/2007 DEU 2007/975、AP 904/2011、AP 1219/2011 TNP法)。清晰度涉及条款的法律后果,即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供应商不得使用不明确或含糊不清的条款来加强其相对于消费者的地位。特别是,关于不利的经济后果和负担,这些后果和负担应该清晰易懂,以便没有专业法律或经济知识的普通消费者能够立即理解。透明度涉及清晰易懂的措辞、明确或确定内容的原则以及条款存在的可预见性原则。隐瞒真实法律和经济状况的不透明条款会造成风险,例如消费者要么放弃行使某些权利,要么接受供应商明显拥有的索赔。因此,不透明条款可能正是由于其不透明性,导致根据第 2251/1994 号法律第 2 条第 6 款规定的合同平衡被打破。因此,一般条款和条件必须遵循上述原则,以明确、正确和清晰的方式列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AP 430/2005,希腊共和国 2005/802)。因此,贷款协议中利率的计算方法应向消费者清晰说明和指定,消费者应完全清楚地了解其对贷款利率数额所承担的义务,否则相关条款无效(EfATH 1471/2013、EfATH 5101/2011 TNP 法)。此外,上述法律第 1 条第 4 款规定,消费者是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向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或使用此类产品或服务,但前提是他是最终接收者。因此,寻求法律保护的人被视为消费者的必要条件是,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提供,且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是其最终接收者。此外,根据先前的法律规定(1961/1991号法律第2条第1款),消费者被视为市场上提供的上述产品和服务的最终财务接收者,无论这些产品和服务是否旨在满足非专业需求。商家从银行获得信贷以满足其财务需求,作为服务的最终接收者,其目的是消费这些服务,而不是将其进一步提供作为交换,并且当其进行与其特定商业活动相关的交易时(OlAP 13/2015 TNP法)。

贷款协议条款规定利息以一年360天计算,这与透明度原则相冲突。透明度原则要求条款表述清晰、准确,以便普通消费者即使不具备专业法律或经济知识,但在做出法律决定时具备一般理解力,也能了解其承担的合同义务,尤其是在供求关系方面。以一年360天计算利率,消费者无法获知(实际)年利率,因为实际年利率应根据《民法典》第243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贷款银行利用这一术语,完全人为地、背离消费者的合理预期,对本来应该计算利率的时间段(年份)进行划分,从而给消费者(借款人)带来了额外的负担。现在,当一天的利率以一年360天计算时,借款人每天要多承担1.3889%的利息,因为利率是按360天细分来确定的。这种额外负担无法以所提供服务的复杂性、消费者的合理原因或银行的合理利益为由进行解释。在电子手段可以轻松实现一年365天利息精确计算的时代,情况尤其如此(AP 430/2005 TNP 法)。此外,365 天的一年制仍然有效,并且目前按照以下规定执行:a) 共同体指令 98/7/EC,该指令已通过联合决定 Z1-178/13.2.2001(政府公报 B' 255/9.3.2001)纳入我国法律;以及 b) 共同体指令 2008/48/EC,该指令已通过联合决定 Z1-699/23.6.2010(政府公报 B' 917/23.6.2010)纳入我国法律。这一事实表明,共同体和国家立法者都重视以这种方式准确确定利率(EfPeir 711/2011、EfPeir 52/2011 TNP 法)。上述内容丝毫不会被第 3 条第 2 款的规定所否定。第 2842/2000 号法律《关于用欧元取代德拉克马》第 1 条规定,任何对雅典银行间拆借利率 (Athibor) 的引用将自动替换为对 Euribor 利率的引用,该利率考虑了实际天数和 360 天一年,并按 365 比 360 的比例进行调整,作为计算利息的基础,同时还根据货币政策委员会第 30/14-2000 号法案(政府公报 A' 43/2000)规定,信贷机构在希腊银行的强制性存款将按 360 天一年的利息计算。这是因为,显然上述规定与保护消费者作为与银行交易中弱势谈判方的需要无关,因为上述第一项规定涉及欧元区银行间拆借利率 (Euribor),即欧洲央行根据 57 家选定银行的公告每日确定的欧元区银行间拆借利率平均值,规定计算该参考利率的基础为一年 360 天;而第二项规定涉及希腊信贷机构在希腊银行的强制性存款,取消了这些存款中计息部分和非计息部分的区别,规定从现在起,这些存款都将按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法案确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将由希腊银行在每个维持期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支付给存款银行,以一年 360 天为基础计算。因此,在后一种情况下,上述计算涉及银行强制存款的利率,因此从希腊银行收取的利息比按一年365天计算的利率要高。然而,作为希腊银行强制存款的托管人和监管机构,希腊银行无论是在机构角色方面,还是在与消费者(银行客户)的谈判能力和地位方面,都无法与银行等同。因此,它要么需要像银行作为交易者和金融产品的最终接收者那样获得特殊保护,要么反过来,消费者也要承担与它类似的负担。

本案中,异议人基于第七项异议理由指出,在争议的信贷协议期限内,由于协议期限相对不确定且不明确,被告按360天而非365天向用于监控信贷的账户收取利息,导致作为消费者的他们并不知道实际年利率,且每天需支付1.3889%的额外利息。基于此,他们对争议支付令中包含的全部索赔提出异议,并请求撤销该支付令。据此明确了具体的异议理由,驳回了被告的相反主张,因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影响已判赔款的会计余额,而主要影响相关合同条款的有效性,该合同条款的适用导致被告债务非法增加,并且根据《民法典》第243条第3款、第281条第2款的规定,该合同条款的有效性是合法的。第2251/1994号法律第6条和第7条。因此,必须从实质性的角度对此进行进一步调查。

从双方依法提交并应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中,可以证明以下内容:根据被告银行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编号为1014529/27-6-2001的开放式共同账户信贷协议,以及编号为1014529/1/12-6-2006、1014529/2/4-1-2008、1014529/3/22-7-2008和1014529/4/3-3-2009的修改原合同的文件,被告向第一被申请人提供了最高金额为700,000.00欧元的信贷,专门用于满足其在开展商业活动过程中的现金需求,这笔信贷将通过开放式共同账户进行服务。本合同由第二、第三和第四被告作为担保人共同签署,他们无条件接受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各自对因第一被告而产生的任何未偿债务承担全部和无限责任(合同第20条)。合同第2.1条明确约定:“贷款按年利率计息,利率适用于下表所列货币,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按浮动利率计算,该浮动利率以360天为一年,包括适用于贷款全部或部分货币的基本贷款利率(或优惠利率,仅在贷款以欧元/德拉克马发放时才可商定)加上保证金(利差),再加上第128/1975号法律规定的摊派。”此外,双方还约定,若发生违约,借款人将被收取违约利息,违约利率设定为高于合同利率 2.5%(第 2.4 条);每季度末,信用账户将根据《希腊商法典》第 112 条定期关闭(第 6.1 条);任何未付利息(合同或违约)和费用将每六个月复利(资本化)(第 2.4 条)。最后,合同第 10 条规定,从银行账簿中提取的摘录或副本将构成被告索赔的充分证据。对于信贷服务,账户号为 5350025001515,2017 年 7 月 7 日的借方余额为 474,106.64 欧元。上述日期,由于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尤其是未按时还款,被告终止了合同并关闭了上述账户。被告于2017年11月2日向异议人发出了非诉讼声明(通知)邀请,告知异议人合同终止及账户关闭事宜。该通知已合法地通知了异议人(从2017年11月向亚历山德鲁波利斯初审法院提交的11.417D'、11.418D'、11.419D'和11.420D72号执达吏服务报告可知)。同时,被告向异议人声明,将在15天内停止采取任何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便根据《法律道德规范》第4224/2013号审查异议人可能提出的任何债务清偿请求。双方未能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随后,被告根据相关申请,成功从本法院法官处获得有争议的付款令第140/1205/D.P./140/21-11-2018号。此外,已证明,上述合同第2.1条条款是被告事先以印刷文本制定的,因为它包含在一般交易条款中,根据该条款,被告向不特定数量的客户提供了以开放透支账户服务的信贷。因此,该条款并非双方协商的标的,相反,它是作为既定事实强加于异议人的,不可协商。该具体条款是预先制定的,其内容本身就显而易见(“信贷按年利率计息,适用于下表所列货币,除非另有约定……”)。然而,争议条款2.1因滥用而无效,并指出债务人拥有第2251/1994号法律所定义的消费者身份,符合上述要点(III)所述,因为借款人作为银行服务的最终接受者,仅将上述贷款用于满足其现金需求,而第二、第三和第四债务人向银行保证及时全额偿还借款人的每笔债务。更具体地说,合同第2.1条与透明度原则相冲突,剥夺了异议人了解(实际)年利率的可能性,因为该利率应根据《民法典》第243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被告银行通过这一具体条款,完全是人为的、不合理的,并且违背了反对者的合理预期,将利率应参考的时间段(年份)进行了划分,从而给借款人带来了额外的负担,现在,当一天的利率以 360 天为一年确定时,借款人每天的
被加收1.3889%的利息。因此,有证据证明,根据争议支付令判给的争议债权被非法加收了每天1.3889%的利息,这些利息在合同执行期间从拖延的第一天起就以复利计算,而上述非法复利产生的金额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每六个月计入资本,并作为资本的一部分进行复利计算。鉴于上述假设,我们得出结论,争议合同导致原告对被告的债务的形成,至少部分是由于滥用了非法条款。然而,在本案中,这些非法收费的金额无法根据被告的账户和签发中止支付令的报表中的条目确定,因为无论是计算合同利息的利率,还是合同利息和违约利息的金额,以及复利计算得出的金额,都不能导致债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4条的规定而无法清偿。

然而,法院的一名成员,即院长,持有如下意见:上文内容和请求中提出的第七项反对理由,由于含糊不清,应预先驳回,因为反对者在反对意见中没有表明其过高利息负担的确切数额,同时他们没有以任何方式将此索赔与有争议的贷款账户(以及支付令)的个别账户联系起来,而对整个索赔的一般质疑是不够的。特别是在开放式(共同)账户的信贷协议中,即使其中包含一项具体协议,即债务人在信贷最终结束后对债权银行的债务将通过银行商业账簿的摘录来证明,债务人仍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2条提出异议,对这些摘录中的具体事项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自行承担其相关反对请求的举证责任,这些请求必须清晰明确,以便成为举证的标的(AP 1071/2017 TNP法)。此外,有必要更具体地确定有争议的资金,因为资金可能无效意味着有争议的支付令相应金额无效,但不影响其整体无效(上诉2613/2017,上诉45/2017,民事诉讼法)。无论如何,根据该法第 3 条第 1 款的规定,上述反对理由应被视为非法而被驳回。 2842/2000 关于用欧元取代德拉克马的法律,在条例 1103/1997 第 1 条的含义范围内,对现行法律中规定的雅典银行间拆借利率 (Athibor) 的任何引用应自动替换为对 Euribor 利率的引用,该利率作为计算利息的基础,考虑了实际天数和 360 天的一年,按 365 比 360 的比例进行调整。根据货币政策委员会 2000 年 30/14(政府公报 A' 43/00)的法案,这同样适用于信贷机构在希腊银行的强制性存款,根据该法案,每个信贷机构的强制性存款总额将计入利息,而利息按 360 天一年计算。是的,联合部长决定 FI-983/7.21-3-1991 第 14 条 d' 款已被联合部长决定 ZI-17818/13 第 5 条 3 a' 款取代。 2.9/32001(政府公报 B' 255/2001)的发布是为了协调国家立法与社区指令 87/103/EEC,并由指令 90/88/EEC 和欧盟委员会建议 97/489 修订,规定一年为 365 天、52 周和 12 个月,与消费信贷相同,但该法规涉及通过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的交易,特别是发卡机构和信用卡持有人之间的关系(EfThes 2613/2017、EfThes 166/2017、EfATH 1159/2012 TNP 法)。

综上所述,上述异议理由必须经多数人认可,实质上成立,且有争议的支付令必须全部撤销,直至对其余异议理由的可采性及其法律和实体有效性进行审查。最后,由于适用法律规则的解释尤为困难,法律费用必须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诉讼法》第179条)。

由于这些原因

法官反对各方。

多数同意该反对意见。

取消本法院法官有争议的支付命令第 140/1205/D.P./140/21-11-2018 号。

双方分担法律费用。

判决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在亚历山德鲁波利斯作出裁定,并于 2019 年 7 月 2 日在未有当事人及其律师出席的情况下举行的特别会议上公布。

托马斯·卡洛基里斯

律师M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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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您保护个人数据的权利

    在保留或处理您的数据期间的任何时候,您保留以下权利,并且您可以提出相应的请求:

    • 访问权 – 您有权访问我们持有的有关您的个人数据
    • 纠正权——您有权纠正我们持有的有关您的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数据。
    • 删除权 – 您可以要求从我们的记录中删除我们持有的有关您的数据,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义务遵守您的要求
    • 限制处理的权利 – 您有权要求限制对您的个人数据的处理,并且在某些条件适用的情况下,我们有义务遵守此请求
    • 数据可移植权 – 您有权要求将我们持有的有关您的数据转移到另一个组织
    • 反对权——在某些条件下,您有权反对处理与您有关的个人数据
    • 撤回同意的权利——如果处理您的数据的法律依据是“同意”,您有权随时撤回您的同意。

    您有关上述权利的所有请求都可以通过特殊请求表或通过您的个人帐户的管理页面提交。

    这 程序 有关上述权利的任何请求的处理如下。我们将尽快(无论如何)在提交后一个月内评估该请求并就其进度(请求已批准、请求部分批准、请求被拒绝)回复您。如果本公司拒绝您有关上述个人数据保护权利的请求,我们将告知拒绝的原因。您有权直接向监管机构和我们公司的数据保护官提出投诉。

    我们保留拒绝无理重复、需要不成比例的技术努力或产生不成比例的技术后果、危及他人隐私或无法实施的请求的权利。

  4. 隐私声明的变更

    我们的隐私声明可能会不时更改。我们努力不断审查和更新本声明,以遵守法律和监管要求,同时为您的个人数据提供最佳保护。我们将在此页面上发布对隐私声明的任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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