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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无。 194/2021 塞萨洛尼基地方法院的裁决

 

没有。 194/2021 决定 在我们办公室成功处理的一起案件中,塞萨洛尼基地方法院裁定对方司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判决原告胜诉。 由于车辆彻底损毁,获得全额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以及他们所遭受的痛苦,都由被告的保险公司承担。 

当司机之间对事故责任归属存在分歧时,通常需要向法院上诉。根据我国法院的判例,受伤司机可以要求的赔偿金额包括: 修复车辆的物质损坏 他的/她的 彻底毁坏时全额赔偿 车辆的 精神损害赔偿, 医疗费用即就诊和体检费用, 改善营养的费用、聘请专职护士的费用、旅行费用, 这 成本, 以及 利润损失 (例如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赔偿金额取决于物质和人身损害的程度,以及具体事故的具体情况。 

以下是塞萨洛尼基治安法院第 194/2020 号判决的摘录。


编号 I94/2021

塞萨洛尼基法院

财产纠纷特别程序

(汽车损害纠纷)

该委员会由治安法官 Evdokia Selisiou 和秘书 Konstantinos Papathanasiou 组成,治安法官由三人治安法官委员会主席任命。

2020年10月16日公开举行会议,审理以下案件,包括:

A) OF EN AGOUSAS:.....她在审判中由她的律师代理.....

被告:名为“…”的保险公司,在审判中由其律师代理………

B) 诉讼各方:1)……由其律师代表出庭 托马斯·卡洛基里(注册号 11982)) 和 Ioannis Thomaidis (A.M. 11713) 和 2) ……… 及其律师一起出庭 托马斯·卡洛基里(注册号 11982) 和 Ioannis Thomaidis(上午 11713)。

被告:1)……。2)……和3)名为……的保险公司

A项下的原告向本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号为913/26461/4-7-2019。B项下的原告向本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号为1590/42874/9-12-2019。在案件讨论期间,即判决书开头所述的听证会上,当事人均合法出席,其律师请求采纳会议记录和其向法院提交的提案中所载内容。

学习文献之后
依法考虑

原告在 A 项下声称,2018 年 11 月 28 日约 13 点 45 分,……驾驶着车牌号为 …… 的汽车行驶在塞萨洛尼基 Pylaia 的 Poseidonos 街上,该汽车由 …… 所有,该汽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行驶过程中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由于她的过错,导致她(原告)车牌号为 ……… 的汽车(由驾驶汽车的人 …… 驾驶)在与上述车辆发生碰撞时遭受损坏和损失,此次碰撞发生在她未决诉讼中所述的情况下。因此,她请求判令被告自诉讼送达之日起连带赔偿她 2,651.60 欧元,并支付法定利息,作为对她因事故所遭受的损失的赔偿以及精神损失的合理经济补偿,因为这一具体金额在她的诉讼中已分项分析。她还请求宣布该决定暂时执行,并命令被告支付她的法律费用。

第一诉讼的被告通过其律师在法庭听证会上的口头陈述(该陈述结合了被告在听证会上提交的材料)声称,由于她所援引的原因,所涉冲突的唯一原因是她车辆的驾驶员,而该驾驶员受到原告的保护……该主张构成对基于《民法典》第 914 条及其以下条款规定的诉讼基础的合理否定,以及对基于 GPN/1911 法律规定的诉讼基础的异议,该异议是合法的(GPN/1911 法律第 5 条),必须调查其实质有效性。另外,上述被告还提出了反对意见,即上述司机在事故中负有共谋责任,税率为 95%,该反对意见(反对意见)合法(《刑法》第 300 条、第 922 条和《一般民事诉讼法》/1911 条第 6 款),也必须根据其实质进行调查,同时她在书面提案中否认了索赔的各个项目。[…]

第二起诉讼的被告以其律师在法庭听证会上的口头陈述以及其在法庭上提交的提案声称,由于他们所援引的理由,法律冲突的唯一原因是其车辆的驾驶员,即第二原告………,该驾驶员得到了第一原告的协助。该主张构成对基于《民法典》第914条及以下条款的诉讼基础的合理否定,并构成对基于GPN/1911号法律的诉讼基础的异议。该异议是合法的(GPN/1911号法律第5条),必须审查其实质有效性。另外,上述被告还提出了反对意见,即上述司机在事故中负有共谋责任,税率为 95%,该反对意见(反对意见)合法(《民法典》第 300 条、第 922 条和《民法典/1911》第 6 条),必须根据其实质进行调查,同时他们在书面提案中否认了索赔的各个项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415 至 417 条对当事人进行的未经宣誓的审查……在与此编号相同的记录中所包含的法庭听证会上,从当事人合法提交和援引的所有文件中,一些文件可作为独立证据,另一些文件可作为司法证据,其中包括当事人提供的照片,除 L. 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作出的庄严声明外,其真实性没有争议。 1599/1986,由 B 项索赔的原告提出并援引,其中包含第三方的证词,该证词是在特定审判中使用的,构成不可采信的证据,因此即使在收集司法证据时也不会被考虑(OlAP 8/1987、AP 524/2018、AP 624/2013、AP 1446/2012、AP 1182/2012、AP 311/2012、AP 743/2011、AP 266/2011、AP 1076/2010、AP 709/2010、AP 582/2010、AP 930/2008、EfDod 27/2012、上诉编号 145/2009 T.N.P. LAW),来自直接和根据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指控以及其诉状中提出的间接供述(《民事诉讼法》第261、352、339条),以及法院依职权考虑的共同经验教训(《民事诉讼法》第336条第4款),证明以下事实:

2018年11月28日13时45分左右,第二起共同诉讼的第二原告……在同一诉讼的第一原告的协助下,驾驶其(第一原告)拥有的车牌号为……的汽车,该汽车已投保行驶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与第一起共同诉讼的被告即保险公司的车辆一起,其本人(第一原告)作为乘客,在塞萨洛尼基Pylaia地区的Poseidonos街上行驶,从“MACEDONIA”购物中心出发,朝Erythrou Stavrou街方向行驶,以适合当时情况的速度行驶,占据了车流的左侧车道。波塞冬诺斯街为双向道路,两条车流各7米宽,设有两条车道,并由隔离岛隔开。隔离岛在街道上允许左转或右转的任何位置均被阻断。涉案事故发生在波塞冬诺斯街的尽头,该路口左侧有一个交叉路口,与一条通往“AGIOS PAVLOS”医院的无名街道交叉,在该交叉路口,隔离岛被阻断,允许车辆从左侧进入无名街道,以便驶往上述原告当时行驶的埃里特鲁·斯塔夫鲁街。当第二起诉讼的第二名原告驾驶的车辆接近上述交叉路口,准备左转进入无名街道时,原告打开了左转灯,并放慢了与当时情况相适应的车速,将车停在了分隔两条车流的中央安全岛的中间,在安全岛两部分之间形成的空隙中,面向即将进入的无名街道(见2018年11月28日的交警计划草案),等待对面的波塞冬诺斯街放行,以便安全地进行左转操作。需要注意的是,原告行驶地点的道路为笔直,略有上坡;而与水流方向相反的同一地点,道路略有下坡。此外,道路的其他状况良好,自然光照充足,天气良好,路面干燥,能见度未受自然或技术障碍物影响。与此同时,在波塞冬诺斯街(Poseidonos Street)的对向车道上,从埃里特鲁·斯塔夫鲁街(Erythrou Stavrou Street)驶往“马其顿”购物中心的车辆,车牌号为……,属于第二起诉讼的第一被告,第一起诉讼的原告……第二起诉讼的第二被告……。该车辆已投保其在行驶过程中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赔偿,在第二起诉讼的第三名被告(一家保险公司)中,由于车速过快,超过了法定允许的 50 公里/小时左右的速度(无法准确确定,因为没有发现任何刹车痕迹,案卷中也没有具体的速度,但是,法院根据车辆碰撞的结果得出了这一结论),失去了对所驾驶车辆的控制,在偏离直线行驶后,其前部(左角朝向中心)撞上了第二起诉讼的第一原告的汽车前部,该汽车被困在分隔岛的缝隙中,……事故的唯一肇事者是第二起诉讼的第二名被告……,他是第二起诉讼的第一名被告(共同诉讼的第一名原告)的车牌号为……的汽车的驾驶员……因为他没有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谨慎措施,并且他本人在一名普通且谨慎的驾驶员应具备并能够行使的能力范围内。具体而言,他在驾驶时缺乏应有的谨慎和特别的注意力,未能完全控制车辆,车速超过了法定限速50公里/小时,并且在接近十字路口时没有根据当时的情况调整车速,导致车辆失去控制,导致车辆偏离行驶路线,撞上了第一原告的车辆,而第一原告的车辆通常在左侧行驶且处于静止状态。本案中,第二被告B的驾驶行为违反了第2696/1999号法律(《刑法典》)第12条第1款、第19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相反,第二起诉讼中的第二名原告在事故中不负有任何责任,因为她打算从左侧驶入未命名的道路,为了确保安全驾驶,她打开了左转向灯并将车辆停在了隔离岛的空隙中,但在她无法采取任何规避措施的情况下,她突然撞上了原告的车辆……以上所有情况均由主管警察机关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出具的交通事故尸检报告及其随附的草图以及两名原告于 2019 年 4 月 3 日和 2019 年 4 月 15 日宣誓的初步调查声明所证实。根据B项索赔,以及第二项索赔的第二被告(第一项索赔原告车辆驾驶员)于2019年6月24日的检查报告,并间接但清晰地从两车的碰撞点推断出这一事实。第二项索赔的原告在其关于事故情况的证词中明确指出,他们所驾驶的车辆停在隔离岛旁,并开启了转向灯,以便驶入左侧未命名的道路,而驾驶员……以极高的速度行驶,正如第一原告所言,出现了“头晕”,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迎面撞上了他们自己的车辆。而第二原告,即车辆驾驶员,在法庭上未经宣誓的讯问中,也作证了完全相同的事件。相反,驾驶员在审前调查中的证词……与他在本法庭上未经宣誓的证词之间存在矛盾。具体而言,2019 年 6 月 24 日的检查报告指出,“当我接近十字路口时,在我前方 20 米处,我看到一辆车从我的左侧驶出并切断了我的路,朝着 Agios Pavlos 方向行驶,然后我刹车,但距离很近,因此碰撞是不可避免的……我的左前大灯与另一辆车的前部中央相撞……只有驾驶员侧安全气囊打开,而乘客侧安全气囊没有打开,显然没有打开……,从提交给法院的证据审查中无可争辩地可以看出,包括该驾驶员(司机)在法院面前的未宣誓证词,没有发现刹车痕迹(参见相关会议记录中的未宣誓证词和 2018 年 11 月 28 日的交通事故尸检报告),乘客侧安全气囊在碰撞后打开(参见提交的相关车内照片车辆),而两辆车的碰撞点,原告的车……位于正面,原告的车……位于侧面,这强化了法院的判断,即当事人……驾驶的车辆在偏离路线时,猛烈撞击了静止的……车辆。因为如果事故发生在驾驶员……试图以不受控制的方式穿过对面车辆进入未命名道路,阻挡了当事人……的直行路线时,车辆受损的部分将是……车辆的左角和……车辆的前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发生正面碰撞。此外,虽然第一起诉讼的原告在本案中声称驾驶员……在没有任何警告的情况下,甚至没有打开左转向灯,试图左转,并突然干预了自己驾驶员的直行路线……,但后者在法庭上作证说,那位女士已经拥有了转弯权。转向灯亮起并当场转向前往 Agios Pavlos……她打开了转向灯并正在转弯……那位女士被拦下了……最后,原告在第二起诉讼中关于该事故情况的主张的有效性也体现在交通警察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绘制的示意图中,根据该示意图,两辆车相撞的碎片位于驾驶员进入相反行驶方向之前,用字母“Θ”表示……正好位于分隔岛的间隙之间,这一事实强化了法院的判断,即驾驶员……没有中断他的直线路径,进入他自己的车道,正如原告在第一起诉讼中毫无根据地声称的那样。

根据上述证据,B'项索赔中被告就事故情况提出的任何相反主张和异议均视为因基本无根据而被驳回,A'项索赔也因同样理由被视为因基本无根据而被驳回。随后证明,第二项索赔中第一原告的车辆由………工厂生产,为汽油驱动车辆,首次登记日期为2001年11月12日(见提交的车辆登记证复印件)。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状况良好,行驶里程为204,457公里,其商业价值基于事故前的状况确定,确定该价值的关键时间是法院审理该案件的时间(OlAP 38/1996 希腊民法典 38/42、ATI 1493/2014 TNP NOMOS、AP 68/2005 ISOKRATIS),根据一般经验教训,其商业价值为1,500.00欧元,而不是原告声称的2,000.00欧元。由于碰撞,第一原告的车辆前部遭受了严重的物质损坏(见提交的照片),修复费用总计2883.00欧元(含增值税)(见专家——事故损害分析师Charalambos Poutas代表其提交并引用的专家报告)。鉴于此,由于修复所需的金额远远超过其商业价值(1500.00欧元),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在经济意义上已遭受彻底损毁,被告对此表示同意。而同一专家证人确定的车辆残值为300.00欧元,因此,扣除这笔损失后,第二起诉讼中第一原告因车辆损毁所遭受的损失为(1500.00-300.00欧元)。 1,200.00 欧元.

此外,由于碰撞,除了第一原告(共同起诉的第二人)的车辆遭受物质损失外,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乘客和第二原告的司机均受了轻伤,这由他们在同一天被送往“G. PAPANIKOLAOU”综合医院证实,尽管两位原告都声称他们遭受了严重的身体伤害,遭受了多重创伤,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后果,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们的伤势如此严重。具体而言,从上述“G. PAPANIKOLAOU”医院 2018 年 11 月 28 日(入院日期)的医疗意见中可以看出,第一原告在一次交通事故后被转入门诊部,因胸骨受伤,并被送往 D* 外科诊所,并被指示接受实验室检查,这从同一天的病人入院表格和同一天的两份放射学检查转诊单中可以看出,原告出示并援引了这些检查。从这些参考资料可以看出,原告确实接受了放射学检查、脊柱、骨盆 - 臀部、胸部和胸骨的 AMSS 和 THMSS 检查,但是,从她提供和援引的具体检查结果可以清楚看出,胸部状况良好,没有任何骨折迹象,但只有 THMSS 的轻微退行性变,正如髋关节和骨盆没有被发现有任何骨折迹象,而发现了 AMSC 的轻微退行性变(颈部 - 在 A2 和 A3 椎骨中)。但即使在她根据专家的建议对胸骨和胸部进行了多次放射学检查之后,所有的发现都表明胸骨体和右半胸腔有轻微的敏感度,没有任何改变,也没有任何酸性(参见希腊共和国综合法医“G. PAPANIKOLAOU” 2018 年 11 月 28 日的证明),也就是说,第一原告在该交通事故中遭受的身体伤害是右半胸腔和胸骨的损伤,而颈部轻微退行性变的发现被认为与法律事件无关,尽管原告声称与此有关。后者从入院之日(2018 年 11 月 28 日)起一直住院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在接受了开头提到的胸痛治疗的医疗指示,特别是静脉肝素化和服用简单止痛药 Apocolyte 缓解疼痛(参见相关护理史 - 收据和医疗指示)后,她回家了。[…]

 最后,根据第一原告援引并提交的2019年10月4日的收据及同日骨科医师Konstantinos Terzidis的诊疗意见书,事故发生约一年后,第一原告就诊于该医生,主诉因三个月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持续性间歇性前胸疼痛,并为此支付了30欧元。因此,第一原告根据其索赔要素B获得的总实际损失为1,230.00欧元(1,200.00欧元+30.00欧元)。随后,法院考虑到事故情况、B项索赔中第二名被告的过错程度、如上所述对第一名原告健康造成的损害(轻微身体伤害)的类型和程度、该损害(伤害)给她造成的痛苦和疼痛,以及她财产损失的类型和程度、她因车辆彻底损毁而遭受的痛苦,以及各方(第三名被告保险公司除外,其责任为担保)的社会和经济状况,裁定特定原告有权获得1,000.00欧元的合理经济补偿,以补偿她在涉案事故中遭受的精神损害。因此,她的财产和非经济损失总计 2.230,00 (1,230.00+1,000.00)欧元。

此外,第二名原告在事故发生后也被转诊至塞萨洛尼基“G. PAPANIKOLAOU”总医院门诊部,并于同一天(2018 年 11 月 28 日)接受检查,接受了神经外科和心脏外科的评估,并在 X 光检查后发现未发现骨折,但右肩胛骨、颈部和肩部受伤,为了治疗她的伤势,医生建议她使用石膏固定并伸直颈部(AMSS)进行悬挂治疗,在医生给她开具药物后,她于当天回家。 […] 相反,原告支付的 10.67 欧元,加上其保险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向“EIIKOMEIOA”支付的胸部纵隔 CT 扫描费用,以及 5.00 欧元的 OT 陪同医疗服务费用和 9.51 欧元的上述检查所需的碘化造影剂费用,被认为基本合理,即她总共为医疗检查支付了 25.18(10.67+5.00+9.51)欧元。随后,没有证据表明原告被建议改善营养,而且,在本案中,根据常识和经验的教导,改善营养并非强制性的,法院依职权考虑了这一点(《民事诉讼法》第 336 条第 4 款),因为她所受的伤害类型如上所述,并不会导致其身体虚弱,而原告本人在法庭上未宣誓作证说,她已经遵循了正常的地中海饮食,这完全满足了她康复的需要,因此,原告要求的 600 欧元改善营养的金额从实质性角度来看毫无根据,必须驳回。因此,法院考虑到事故的情况、第二名被告的过错程度、对第二名原告健康造成的损害的类型和程度(轻微身体伤害),以及由此造成的痛苦和疼痛,以及各方的社会和经济状况(第三名被告的保险公司除外,因为该公司的责任是担保),认定特定原告有权获得 600.00 欧元,作为对精神损害的合理经济补偿 因身体受伤而遭受的损失。根据上述情况,第二原告可获得的赔偿总额,包括其实际损失的恢复以及因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的经济补偿,总计为 625,18 (25.18 + 600.00) 欧元。因此,A项下的索赔因实质上毫无根据而应予驳回,并应根据被告的相关请求(《民事诉讼法》第176条和191条第2款),责令原告支付上述索赔中的诉讼费用。此外,B项下的索赔因实质上成立而应予部分受理,并应确认该索赔的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支付总计2,230.00欧元的款项,以及自索赔送达之日起直至支付为止的争议的法定利息,以及向原告支付总计625.18欧元的款项,以及自索赔送达之日起直至支付为止的争议的法定利息。最后,根据上述诉讼原告的相关请求,其部分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诉讼法第 178 条第 1 款和第 191 条第 2 款),具体内容应符合本决定执行部分的具体规定。

出于这些原因

将判决理由中提到的两项相关诉讼合并在一起,以对抗当事人。

根据 A' 项提起的诉讼(备案报告编号为 913/26461/4-7-2019)被驳回。

判令上述诉讼的原告……支付被告的诉讼费用,定为一百五十(150.00)欧元。

部分接受 B' 项下的行动,备案报告编号为 1590/42874/9-12-2019。

承认该诉讼的被告有义务向第一原告支付……二千二百三十(2,230.00)欧元,并向第二原告支付……六百二十五欧元十八欧分(625.18),以及该纠纷的法定利息,自诉讼送达的次日起直至付款为止。

判令 B 项诉讼的被告承担原告的部分法律费用,定为二百 (200.00) 欧元。

本案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在塞萨洛尼基的本法院特别公开会议上进行了审判、裁定并公布,当事人及其律师均未出席。


托马斯·斯蒂芬.夏天 

MDE律师

塞萨洛尼基亚里士多德大学法学副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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