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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注册费 - 塞萨洛尼基初审行政法院第 3737/2024 号决定 - 援引欧洲联盟法院的判例法

这 塞萨洛尼基初审行政法院,在我们办公室成功处理的一个案例中, 以第 3737/2024 号决定废除了收取额外注册费的行为,由于塞萨洛尼基海关不遵守法律程序。 

《欧盟运作条约》第 110 条规定: 任何成员国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其他成员国的产品征收高于直接或间接对同类国家产品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 ……”.

法院接受了我们上诉的相关理由,裁定:“在根据欧盟法院一贯接受的观点,如果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税款与对同类国内产品征收的税款以不同的方式计算并按照不同的方法计算,导致进口产品的税率更高,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就违反了《欧盟运作条约》第 110(1)条(欧洲法院 2001 年 2 月 22 日判决,C-393/98,Gomes Valente,第 7 段。 21,2004 年 4 月 29 日,C-387/01,Weigel,第 21 段。 67,2007 年 1 月 18 日,C-313/05,布热津斯基,第 17 段。 2007 年 9 月 20 日,C-74/06,委员会诉希腊,第 29 段。 25)。特别是在二手车进口领域,有观点认为,成员国对机动车征收差别消费税的规定违反了上述规定,因为该规定一方面对从其他成员国进口的二手车,另一方面对已在该国注册、此前作为新车进口到该国的二手车,征收不同的税负(欧盟法院 2010 年 6 月 3 日判决,C-2/09,Kalinchev,第 1 段47),因为当在特定成员国征收登记税时,该税额将计入车辆价值,因此,当在该成员国登记的车辆随后在同一成员国作为二手车出售时,其市场价值包括登记税的剩余金额,并等于其原始价值的一定百分比,该百分比是根据该车辆原始价值的折旧确定的(欧洲法院 2013 年 12 月 19 日判决,C-437/12,X,第 1 段。 30,以及 2006 年 10 月 5 日,C-290/05 和 C-333/05,Nádasdi 和 Németh,第 17 段。 54)”. 

摘录自 塞萨洛尼基初审行政法院第 3737/2024 号决定 


决定编号 3737/2024

单身成员

初审行政法院 塞萨洛尼基

G 部分`      

2023 年 5 月 12 日,他在一审法院法官 Sultana Skoura 和法院书记员………… 的陪同下公开坐在法庭上,审理上诉案件,上诉登记号和日期为 PR979/7-6-2021,国家案件编号为 2021013857。

……………………,塞萨洛尼基居民,地址:……………………,编号:……,由其代理人代理 托马斯·卡洛基里斯,

针对希腊国家,以及作为国家代表的独立公共收入管理局(A.A.D.E.),在本案中,国家的法律代表是塞萨洛尼基海关区负责人(第 4389/2016 号法律第 1 款第 1 条、第 36 款第 1 条、第 41 款第 4 条和第 43 条),上述负责人是该海关区的代表,并于 2023 年 5 月 4 日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典》(第 2717/1999 - A'97 号法律)第 133 款第 2 条提交了声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到庭当事人就本案展开了诉讼请求,并请求对笔录予以说明。庭审结束后,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并作出如下判决:

1. 因为,在审议上诉的过程中,已经为执行上诉支付了 109.80 欧元的法定比例费用(参见信息系统总秘书处的 380587456951 0806 0031 电子费用,结合相关的承诺证明),根据上诉书的解释,请求取消塞萨洛尼基进出口海关第一局局长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征收的总计 13,603.15 欧元的额外分类费,其中提到了已经支付的 3,505.00 欧元的分类费。

2. 因为, 《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第 110 条规定 “任何成员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对其他成员国的产品征收任何超过其同类国内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根据欧盟法院的一贯观点,如果对进口产品的征税和对同类国内产品的征税以不同的方式和方法计算,导致(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进口产品的税率更高,则违反了《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110(1)条。(欧洲法院 2001 年 2 月 22 日判决,C-393/98,Gomes Valente,2004 年 4 月 29 日第 21 段,C-387/01,Weigel,2007 年 1 月 18 日第 67 段,C-313/05,Brzeziński,2007 年 9 月 20 日第 29 段,C-74/06,Commission v Greece,第 25 段)。特别是在二手车进口领域,有观点认为,成员国对机动车征收差别消费税的规定违反了上述规定,因为该规定一方面对从其他成员国进口的二手车,另一方面对已在该国登记的二手车(此前已作为新车进口到该国)征收不同的税负(欧洲法院 2010 年 6 月 3 日判决,C-2/09,Kalinchev,第 47 段),因为在某个成员国征收登记税时,该税额计入车辆价值,因此,当一辆已在有关成员国登记的车辆随后在同一成员国作为二手车出售时,其市场价值包括登记税的剩余金额,并等于初始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其价值,根据该车辆原始价值的贬值确定(欧洲法院 2013 年 12 月 19 日判决,C-437/12,X,第 30 段,以及 2006 年 10 月 5 日判决,C-290/05 和 C-333/05,Nádasdi 和 Németh,第 54 段)。

3. 此外,当时有效的第 2960/2001 号法律“国家海关法典”(政府公报 265)第 121 条规定,“1. 合并命名法关税目 87.03 的乘用车(1987 年 7 月 23 日理事会条例 EEC 2658/1987,1987 年 9 月 7 日官方公报)应根据本条例第 126 条和当时有效的第 1573/1985 号法律(政府公报 201 A')第 4 条的规定确定的应税价值缴纳分类税。2. 上一段中的登记税率定义如下:... 3. ... 7.(本段已被第 4389/2016 号法律 A' 94 第 59 条第 6 款取代)如果持有2016年6月1日前欧盟成员国首次登记证书的欧盟二手乘用车车主,如果估计根据本法第2、3、4款和第126条的规定,经认证应缴纳的登记税超过了在该日期前已在欧盟成员国登记的类似、同品牌和同类型的二手车或类似或类似车辆的剩余登记税,则有权根据第126条第4款第2段向特别委员会申请计算历史登记税。在计算历史登记费时,应考虑车辆在欧盟成员国首次流通时的适用登记费率和计算应税价值的适用要素。该车辆的登记费应根据历史登记费和根据第126条第4款规定计算的登记费中较低者确定。本条第 2、3 和 4 款以及本法第 126 条的规定。根据第 126 条第 5 款第 4 段的决定,确定了该委员会必须考虑的因素以及适用本段所需的任何其他必要细节。8.……”。随后,第 4714/2020 (A' 148) 号法律第 9 条第 1 款取代了上述《国家海关法》第 121 条,但在第 121 款中。 3、第4714/2020号法律第9条a'款规定,“第2960/2001号法律(A' 265)第121条第7款,在经本法修订前有效,继续适用于持有欧盟成员国登记证书的乘用车,该证书在2016年6月1日之前颁发,且已确认注册费,并已在本文件提交之日前向第126条第4款第二款特别委员会提交了历史注册费计算申请,即使在本文件生效时尚未作出决定。应相关方要求,上述车辆的认证和注册费征收可根据第2960/2001号法律(政府公报A' 265)第121条第2、3和4款进行,并经本法修订。 1 此处。此外,引入历史登记税的上述第 4389/2016 号法律的解释性备忘录指出:“特别是,对于持有欧盟成员国首次登记证书的二手共同体乘用车,且该证书在 2016 年 6 月 1 日(即拟议生效日期)之前签发,则可采用另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历史登记税),在其首次在欧盟流通之日计算登记税,以避免在拟议提案中对新车和二手乘用车进行任何税收歧视,并考虑到欧盟法院的相关判决,根据这些判决,对二手车征收的税额不应超过已在该国流通并已征税的车辆的税额,且征税不应阻碍从其他国家购买类似的二手车。无论上述规定如何,大幅降低登记税率可确保避免歧视。税收,以补偿其税基的增加。

 4. 最后,根据经济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出口管制署(EDYOO)的通函,规定在确定车辆应税价值和分类之前,应立即接收车辆。上述出口管制署,根据海关总署和出口管制署的通函,当时也适用于塞萨洛尼基海关。 A.A.D.E. 规定,“为方便交易者……,我们明确指出,在车辆发放消费后,如果车主明确表示愿意在负责任的申报下立即收到车辆,则将根据消费文件中记录的数据,立即确认并收取相应的车辆税费(包括登记费),同时,为了弥补最终形成的价值与申报的应税价值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额外债务,您将根据海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自行决定提供足够的类似或相同类型车辆的货币(存款)或银行担保,在存入这些担保后,您将签发相关的登记证书,并将其作为应税价值,“申报的价值在文件中注明”。

  5. 鉴于本案中,从案卷信息可知:2018年5月9日,申请人向主管的塞萨洛尼基第一海关进出口局提交了编号为18GREF200100039205的消费税(EFK)和其他税费申报单,用于清关一辆由梅赛德斯工厂生产的乘用车,底盘号为………………………………………。同时,她于同日提交了相关申请,要求根据国家海关法典第121条第7款(历史登记费)的规定计算上述车辆应缴纳的登记费,并支付了300欧元的相关费用,以启动相关程序。此外,申请人根据第1208/662/31-7-2006 E.D.Y.O.O.号法律,请求海关立即清关上述车辆,并在确定和形成其应税价值之前立即接收该车辆,同时存入2,000欧元的银行担保。随后,申请人收到了该车辆。海关根据申请人申报的信息办理了清关手续,核实了申请人支付的3,505.00欧元的登记费(同时还支付了4,160.66欧元的增值税),并最终签发了相关的登记证书。同一天(2018 年 5 月 9 日),注册号为 22985 的专用核查表已发送至塞萨洛尼基海关区,针对上述车辆,上述服务部门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确定了该车辆的税前最高零售价(应税价值)为 50,516.75 欧元。塞萨洛尼基第一海关将有关该车辆适用历史登记费规定的文件传送给塞萨洛尼基海关区后,后者以其 12532/9-4-2019 文件退回了收取相应登记费的相关文件,并表示“立法者在第 2960/01 号法律第 121 条第 7 款中规定,适用历史登记费规定的条件是评估应缴纳的登记费……‘经证明’。但是,根据第 1208/662/063 号法律,海关债务不仅得到证明,而且还被征收。”E.F.K. 和增值税总局的 DEFKF D1104654 EX 2020/4-9-2020 文件- A.A.D.E. 的 D' 部门还通知塞萨洛尼基第一进出口海关办公室:“无论如何,根据第 2960/01 号法律第 121 条第 7 款,相应的登记费是根据申报数据确认而不是收取的……并在特别委员会的决定通知主管海关当局后支付,以便他们继续确认和收取登记费,以及签发车辆登记证书……”。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被传唤参加听证会,并提交了塞萨洛尼基第一进出口海关办公室 57264/22-12-2020 号文件,作为回应,申请人于 2021 年 4 月 6 日提交了一份书面备忘录,阐述了其意见和反对意见。随后,争议的附加登记费法案被发布,其中(根据其同号通知文件中所载的理由)认为,在争议案件中不可能适用国家海关法第 121 条第 7 款关于历史登记费的规定,因此,应缴纳的登记费是根据主管海关当局确定的车辆税前最高零售价计算的,金额为 50,516.75 欧元,并确定为 13,603.15 欧元,同时提及由于同样的原因已经支付了 3,505.00 欧元的费用(因此,申请人的债务为 10,098.15 欧元)。上诉已在审理中,并已于2023年5月11日合法提交了备忘录,申请人除其他事项外,还声称有争议的额外分类费是非法征收的,因为海关当局错误地未将第2960/2001号法律第121条第7款应用于其案件。相反,被告于2023年1月31日根据《行政诉讼法典》第129条提交了意见陈述,辩护了有争议行为的合法性,并请求驳回上诉,理由如上所述。

 6. 因为,根据第 4389/2016 号法律第 59 条第 6 款取代主款后引入的国家海关法第 121 条第 7 款的规定,立法者根据该法律的解释性备忘录,试图避免在新车和二手车之间的税收待遇歧视,以符合欧洲联盟法院关于解释《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110 条的相关判例法,如本判决第 2 款所述。根据欧洲联盟法院的判决,进口二手车征收的登记费金额不应超过纳入类似国内产品的登记费余额,即在希腊境内流通并在其内转售的具有类似特征的二手车。根据第 121 条第 7 款的规定, 7,根据第 1208/662/31-7-2006 E.D.Y.O.O. 号法律的规定,当事方需通过支付足够的担保才能立即收到车辆时,鉴于其上述目的,这些情况不排除在其监管范围之外。一方面,因为上述最后一项通函仅旨在为相关方提供便利,而非剥夺他们(在利用通过支付担保金立即领取车辆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根据正式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因为任何相反的解释方法(例如争议法案中所遵循的方法)都可能导致对从其他成员国进口的二手乘用车实行差别税收待遇,这些车辆在2016年6月1日之前首次登记,而买方选择立即领取车辆,而不是在该日期之前在希腊登记的相同或类似车辆,而这种结果既不符合欧盟法律,也不符合国家立法者的明确要求,国家立法者为了避免这种可能性而引入了历史登记税的规定。因此,根据在审议的上诉中提出的有效论点,基于上述理由向申请人非法征收有争议的额外登记费。因此,审查其中提出的其他理由是不必要的,因为它们与此无关。

 7. 因此,上诉理由充分,应予采纳,并撤销塞萨洛尼基进出口海关第一局局长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关于加收分类费的决定,并将案件提交主管海关当局,以便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海关法典》第121条第7款的规定,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申请人所欠的历史分类费。此外,已缴纳的费用应退还给申请人(见《行政诉讼法典》第277条第9款a项)。最后,鉴于案件情况,被告希腊政府应免除申请人的法律费用(见该法典第275条第1款最后一项)。

            由于这些原因

            他接受上诉。

            取消塞萨洛尼基第一进出口海关总署署长 2021 年 4 月 12 日征收的分类费附加费。

            将该案提交主管海关当局,以便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海关法第 121 条第 7 款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申请人对 MERCEDES 工厂生产的底盘号为 ……………………………… 的乘用车所欠的历史登记费。

            命令向申请人退还已支付的费用。

            被告希腊政府免除申请人的诉讼费用。

            该案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在塞萨洛尼基进行了审判和裁决,并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在本法院的一次特别公开会议上公布。

  法官 秘书


托马斯·卡洛基里斯

MDE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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