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会员 塞萨洛尼基初审法院 与 第 8283/2022 号决定, 就我们办公室经手的一个案件而言, 取消了付款单和付款支票 命令反对者支付 161,138.53 欧元加上利息和费用 因抵押贷款合同引起的诉讼,从而终止了执行程序。
反对者提出了以下问题:被告缺乏法律地位;管理贷款和信贷债权的公司的反对 签发支付令并加速执行。
法院根据提交的文件和律师的提议,裁定: 索赔管理公司没有 有它赋予非受益方合法性的特殊权力,而不是 无权代表公司委托人执行程序性行为,且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亦不构成例外合法性。因此,签发有争议的支付令并基于有争议的执行令加速执行,其行为无权合法执行,作为程序性行为,该行为无效。
因此,法院裁定,有争议的行为必须撤销,并命令被告支付上诉人的诉讼费用,金额定为 3,000欧元.
编号主体如下。 塞萨洛尼基一审法院第8283/2022号最终裁决
决定 8283/2022
塞萨洛尼基一审法院
财产纠纷特别程序
由初审法院三人董事会主席任命的初审法院法官 Smaroula Hadziathanasiou 和秘书 Eleftheria Kiskira 组成。
7 日在塞萨洛尼基公开召开会议这 2022 年 2 月,审理此案的当事人为:
被告:1)………………,和 2)…………………………,姓………………………………,均居住于塞萨洛尼基卡拉马里亚,住址…………………………,门牌号……,由其律师出庭。 Thomas Kalokyri(塞萨洛尼基董事会,注册号 11982) 根据第 4194/2013 号法律第 61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提交了提案并缴纳了捐款。
所有者:公司名称 “………………………………………………。» 修改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 “…………………………………………..» 根据协议号………………………..向位于………………………的希腊总登记处发布关于登记和公布相关行为的公告,该公告位于………………………,街道………………………. & ………………………….,G.E.MI. 编号为 …………………..,增值税编号为 …………………………..,根据现行法律 4354/2015 的规定以及希腊银行信贷和保险委员会(政府公报)决定号 ……………….,由希腊银行合法授权为管理贷款和信贷债权的公司,作为非受益方和外国公司债权管理人的合法代表,其名称为 “…………………………..)”(以下简称 “………………………..”, 总部位于爱尔兰都柏林(地址:……………………。, 不。 ….., ……………………..,……………………),注册号:………………………,根据 2019 年 6 月 18 日的管理协议,作为法定代表,其债权由名为 <<………………………………..>> 的银行公司(已将其名称从 <<………………………>> 和 G.E.MI ………………… 更改为该银行)转让给其,该公司总部位于雅典(街道 ……………….. 号 ………..),编号为 填写:………………………………. 和增值税号 …………………..,税务局:雅典商业银行,根据 2019 年 6 月 18 日签订的债权出售和转让协议,作为其法定代表,该协议已在雅典当铺的公共账簿中合法登记,协议号为 146/18.06.2019(卷s:10,编号:180),根据第 4354/2015 号法律(第 2844/2000 号法律第 3 条第 3 款)的规定,通过律师……出庭,律师提交了提案并缴纳了第 4194/2013 号法律第 61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的捐款。
在案件讨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均请求采纳公开听证会记录中的内容以及他们的建议。
学习文献之后
依法思考
提出异议的异议人指出,应被告公司的请求,塞萨洛尼基一审法院法官签发了第11090/2020号付款令,要求异议人向其支付161,138.53欧元及利息和诉讼费,以支付其根据第650000525930/12-10-2005号抵押贷款协议(该协议由其作为借款人与名为“…………………………………”的公司作为债权人签订)产生的债权。2021年4月22日,被告以外国特殊目的公司债权管理人的身份向其送达了异议书,该公司名为<……………………..>>, 该公司成为名为“………………………………………”的银行公司的特别继承者(其名称已从<<……………………….>>和G.E.MI………………………..修改),在上述银行公司的贷款和信贷债权(包括法定债权)证券化的框架内,根据第 3156/2003 号法律的规定,将上述支付令连同 2021 年 4 月 6 日开出的支票一起转让,以按照异议请愿书中的详细说明执行。基于以上内容,反对者请求,基于反对请求书中具体列出的理由,撤销 a) 塞萨洛尼基初审法院法官编号为 11090/2020 的支付命令,以及 b) 塞萨洛尼基初审法院法官编号为 11090/2020 的支付命令下,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开出的、用于支付第 179/2021 号可执行清单副本下的付款支票。
鉴于上述内容,对支付令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 632 条、第 633 条)和对执行程序的异议(《民事诉讼法》第 933 条)显然已合并在同一申请中,并有资格向本法院提交审理(第 民事诉讼法典第 632 条第 1 款 a' 项、第 933 条第 1 款 a' 项,分别被第 4335/2015 号法律第 1 条第 9 款和第 1 条第 8 款第 2 项取代后生效,与同一法律第 1 条第 9 款第 2 项和第 4 项相结合,以及第 14 条 p第2号,在被第4055/2012号法律第6条第1款和第4512/2018号法律第207条第2款取代后生效),将在民事诉讼法第614条及以下各条的财产纠纷案件中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第632条第2款、民事诉讼法第937条第3款),其联合审理将节省时间和费用 (文章 218《民事诉讼法典》第218条)。此外,针对支付令部分的异议和针对支付支票部分的异议均已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第632条第1款)。0《刑法》第 934 条第a'),由于争议支付令的第一份可执行副本的认证副本已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首次送达反对者(参见被告根据第 5810 号和 5839/Δ722-04-2021 号提交的塞萨洛尼基地方上诉法院司法法警送达报告,该法院的所在地是塞萨洛尼基初审法院,………………………………………),并且反对书已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送达被告(参见第 Γ'9346711-05-2021 号塞萨洛尼基地方上诉法院司法法警送达报告,该法院的所在地是塞萨洛尼基初审法院,……………………………………………),因此在《1999 年民事诉讼法典》第 632 条第 2 款规定的十五 (15) 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内民事诉讼程序,并在《民事诉讼法》第934条第1a款第1段规定的期限内,即 45天,因为在送达有争议的支票后,似乎没有出现其他执行行为。因此,累积异议必须在形式上予以接受,并在法律和实质上进一步调查。或其论点的有效性。 […]
[….] 针对反对意见的第六个理由,反对者请求撤销 a) 号码 11090/2020 塞萨洛尼基一审法院法官的付款命令,以及 b') 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6 日的付款支票,附有编号为 179/2021 的第一份执行废除令的副本塞萨洛尼基一审法院法官第11090/2020号支付令,由于被告缺乏主动合法性,反对签发第一令并据此加快强制执行。上述反对理由在法律上有效,基于上文主要段落所列的法律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904条、第919条和第925条的规定。因此,必须审查其实质有效性。
从双方依法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中,即使这些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2款),也可以作为独立的证据手段或作为司法证据,其中一些文件将在下文中特别提及,但不会省略任何对争议进行必要诊断的文件,可以证明:根据被告公司的要求,名称为 “…………………………。”» 付款单号 11090/2020 已签发 塞萨洛尼基一审法院法官,根据这些是什么 对手 有义务向其支付 161,138.53 欧元以及利息和费用,以支付其作为借款人与公司签订的抵押贷款协议号为………………………的索赔。飞艇名称为“………………………………………”» 作为债权人。2021年4月22日,他们 已送达 由被告作为外国特殊目的公司债权管理人,n 品牌名称 <………………………………….>>, 成为名为“………………………………………» (名称从<<………………………………………>>更改后) 和 G.E.MI …………………………………..),在框架内转移 证券化 上述银行公司的贷款和信贷债权,包括法律债权, 根据第 3156/2003 号法律的规定,上述付款令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开具支票,并要求执行,根据该付款令,他们被要求支付以下金额:1. 对于已裁决的索赔,金额为 一百 六十 一数千 一百 三十八欧元五十三美分(161,138.53欧元),按常规违约利率4.62计算, 2019年12月20日,自通知非司法终止贷款协议之日起至全额偿还该等利息为止 大写 和 复利,由 不. 11090/2020 单一成员初审法院付款命令塞萨洛尼基, 受损 关于在此期间支付的款项:a) 自 2020 年 11 月 9 日起,支付五十欧元(50.00 欧元);b) 自 2020 年 11 月 30 日起,支付五十欧元(50.00 欧元);c) 自 2020 年 12 月 24 日起,支付五十欧元(50.00 欧元);d) 自 2020 年 1 月 29 日起,支付五十欧元(50.00 欧元);1 和 e) 自 2021 年 2 月 25 日起,共计五十欧元(50.00€)。2. 债务人承担的费用为三千二百六十五欧元三十七分(3,265.37€),利息按法定违约利率计算,具体如下:自付款日起,即从 2020 年 11 月 2 日到全额付款为止,具体时间由 不. 11090/2020 付款令,3. a) 对于一个 判决的诉讼费用为三千三百八十六欧元(3,386.00€)。b) 复印件及复印权费用为四欧元(4.00€),c) 服务费为五十欧元(50.00€),总计三千四百四十欧元(3,440.00€),并按法定违约利率计算利息。 自本文件送达之日起,直至其全额付清。此外,被告凭上述付款支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25条,向异议人送达了以下法律文件:a) 议定书编号146/18.06.2019,2019年6月18日签订的《第3156/2003号法律第10条第8款关于商业应收账款买卖和转让的合同摘要,该合同证明名为“………………………………………”的银行公司买卖和转让商业应收账款。» 以该名称向外国公司 “…………………………。” 总部位于爱尔兰都柏林(街道………………………。 不。 ………….., ………..,………),其在公司登记册中的注册编号为……………..,该公司有合法代表,已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在雅典当铺第 2844/2000 号法律第 3 条第 10 卷第 180 号(第 3156/2003 号法律第 10 条第 8 款)中登记,以及上述商业应收款销售和转让合同摘要附录中的准确摘录,摘自雅典当铺的公共书籍(第 2844/2000 号法律),特别是第 1255 页中的第 350 页,从中可以证明,转让的应收款还包括编号为 的应收款。塞萨洛尼基一审法院11090/2020号付款命令(第10卷第180号), b') 试验编号 147/18.06.2019 2019年6月18日第3156/03号法律第10条第14款和第16款规定的商业应收账款管理协议摘要,该协议于2019年6月18日登记在雅典当铺第2844/2000号法律第10卷第3条第181号中(第3156/2003号法律第10条第16款),由此可见,已转让应收账款(包括法定应收账款)的管理权已于2019年6月18日转让给一家名为 “………………………………” 在我们公司以 “…………………………………………..» 具有独特标题 “……………………” 和 c') 编号 prot. …………………………………. G.E.M.I., S.A., Ltd. & Y.M.S., 部门 B' 董事长关于以 G.E.M.I. 服务局决定编号 ………………….. 注册编号 …………… (6ΨΥΓ469ΗΕΘ-Λ3Σ) 修改公司章程第 1、9 和 12 条的公告,公司名称为 “……………………” (包括公司名称变更)。以上证明,争议贷款已获批准 到 对手 由名为“………………………..”的公众有限公司注册。”,而第二-08-2012 在公司注册处注册,注册代码为……………..或编号为………………….. 决定 丹西斯 S.A. 和 Pist直到 G.Gr。贸易,据此“………………………» 更名为 «……………………….» (官方公报……………………… S.A. – E.P.E. – G.E.M.I 期)。随后,“………………………», 作为法律代表,p将其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的债权转让给公司 “…………………………..» (以下简称 “……………………。”), 凭借 18 2019 年 6 月销售协议及 应收业务转让,在 证券化 根据第 3156/2003 号法律的规定,在公共书籍中合法登记的索赔 当铺 雅典与 不。. 议定书 146/18-06-2019(第 10 卷,第 180 期)。 从摘录第 350 页可以看出, 已分配 包括争议的债权在内。根据第3156/2003号法律第10条,上述转让具有根据第39条和第44条作出的转让的效力。 内华达州 1923年7月17日至8月13日。第二次将合同概要在公共登记处登记具有宣布转让的效果。 借款人。根据第455条 在AK 的转让,担保上述债权的真正抵押品也已转移。由此可证明,收购方为 AK 的外国特殊目的公司 “……………………………”, 作为法定代表,已委托上述管理 证券化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合同的债权 “………………” 根据 2019 年 6 月 18 日《商业应收账款管理协议》(第 3156/2003 号法律第 10 条第 14 款和第 16 款),已在公共账簿上合法登记, 当铺 雅典与 不。. 议定书 147/18-06- 2019年(第10卷,第181期)。随后,这家名为 “…………………………..» 根据议定书编号…………………………..在公共登记处发布关于登记和公布相关法案的公告,编号为G.E.M.…………………………..更名为 “………………………………。”“。然而,从上述管理合同来看, 诉讼 索赔是在L. 3156/2003号法律第10条第14款和第16款的框架内发生的,且合同序言仅援引了这些条款,而未提及或援引L. 4354/2015号法律的规定。综上所述,根据L. 3156/2003号法律第10条第14款和第15款,被告公司是名为“ “…………………”, 该公司总部位于爱尔兰都柏林。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并未提及第4354/2015号法律的规定,甚至未提及该公司以“ “……………………”“,这也 签约 在管理合同中,并在更名为 “………………………………………………”“。从上述管理协议摘录中可以清楚地看出, 证券化 针对被告的索赔是根据第 3156/2003 号法律进行的,而不是根据第 4354/2015 号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因此,根据上述 前述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第3156/2003号法律的规定转让的债权管理公司不具备例外地使非受益人合法化的权力,而第4354/2015号法律第2§4条的规定也不适用于这些公司。被告在 根据第 3156/2003 号法律第 10 条的规定,通过委托合同管理所收购应收账款的外国特殊目的公司(应收账款证券化收购)并未被法律指定为非受益人、特殊授权方,因此无权代表公司委托人执行程序行为,他们之间的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也不能证明特殊授权。因此,被告无权签发有争议的支付令,并根据有争议的执行令加速执行,作为程序行为,此举无效。因此,在审查其他异议理由之前,必须接受本异议的第一项理由,并撤销有争议的行为,因为随着第一项异议理由的成功,异议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充分满足。
最后,由于异议的被告败诉,必须责令其支付异议人的诉讼费用(《民事诉讼法》第 176 条以及第 4194/2013 号法律第 63 条第 I 款 a 部分、66 和 68 条的规定),如执行部分中具体规定的那样。
由于这些原因
共同解决请愿书中各方矛盾之处,提交报告编号为 G.A.K./E.A.K./ETOS/6880/5611/10-05-202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32 条和第 933 条提出异议。
公认 形式上和本质上都是《民事诉讼法》第 632 条规定的累积性异议。
取消 塞萨洛尼基单一初审法庭法官的付款令编号 11090/2020。
公认 形式上和本质上都是《民事诉讼法》第 933 条规定的累积性异议。
取消 付款支票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6 日,其内容如下:塞萨洛尼基一审单一成员法庭法官签发的付款令,编号为 179/2021,第一执行清单编号为 11090/2020。
谴责 被告对上诉人的法律费用提出异议,上诉人将法律费用定为三千 (3,000.00) 欧元。
2022 年 6 月在塞萨洛尼基进行审判并作出裁决。
法官 秘书
于 2022 年 6 月在塞萨洛尼基礼堂举行的一次特别公开会议上发布。
托马斯·斯蒂芬.夏天
MDE律师
塞萨洛尼基亚里士多德大学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