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 Giannitsa 地方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作出的第 123/2018 号判决(已在法律信息库 NOMOS 上公布),该判决下令对贷款产生的 100% 债务进行“减记”,将借款人的资产排除在出售范围之外。
具体来说,法院设定了零付款,针对每个申请人约 74,000.00 和 72,000.00 欧元的债务,认为支付每月分期付款的义务会导致他们陷入贫困,这违反了法律的一般原则,即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的事情。
因此,每位申请人的总“减记”金额分别为 74,000.00 欧元和 72,000.00 欧元,占贷款总额的 100%。
决定全文如下(仅对删除当事人姓名进行了编辑,已在法律信息库 NOMOS 中公布):
詹尼察治安日报,自愿管辖程序(法律 3869/2010)由詹尼察治安法官 Lazaros Kapsalis 在秘书长 Paschalina Papadopoulou 的协助下制定。詹尼察治安法官 Lazaros Kapsalis 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协议号为 ......................... 的申请,申请人为:1) .........................,增值税号为 ......................... 和 2) .........和 ................,身份证号为 ............. 和增值税号为 .........................,均居住在 ............. ,他们先在法庭上出庭,然后通过他们的代理人 Thomas Kalokyris 出庭。信用审判的参与者,根据法律传唤成为当事人(第 3869/2010 号法律第 5 条和民事诉讼法典第 748 条第 2 款):1) Anonyme Banking Société anonyme,名称为“..........................”,总部位于雅典..............街 .............. ...... 并有法定代表人,但未出庭,亦无代理律师代表 2) 一家名为“..................”的匿名银行公司,位于雅典 ................ 街 ...................... 并有法定代表人,通过其律师代理出庭,.......3) 一家名为“................”的匿名银行公司,位于雅典 ................ 大道 ................ 并由其清算人法定代表,但未出庭,亦无律师代表,以及 4) 希腊政府,总部位于雅典,由财政部长法定代表,财政部长由其律师代表,...... 申请人请求受理其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根据协议号 ..../19-4-2017 向法院登记处提交的申请,该申请最初在 2018 年 3 月 16 日的听证会上予以确定,并在本文开头提到的听证会上延期。在案件讨论过程中,出席当事人的律师阐述了他们的主张,并请求采纳他们提交的会议记录和书面建议中所述的内容。经研究该案后,依法作出决定。从申请人提交并依赖的位于雅典一审法院的雅典上诉法院法警的送达报告(编号....../24-4-2017 和 ....../24-4-2017)来看,正在审议的申请的准确核证副本以及将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开庭讨论的传票已合法及时地分别送达债权人申请的第一和第三被告。在本次听证会上,案件的听证被推迟,并安排了新的听证会,并在公告板上做了记录,如本文开头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4款的规定,在普通程序和任何设有登记簿的特别程序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到场,或者一方当事人到场并要求延期,而另一方当事人虽经合法传唤却缺席,则将案件登记在登记簿上视为虚假传唤(参见A.P. 653/1992 希腊共和国 1994 年,89-90 页)。在本庭按照相关登记簿的顺序宣读案件时,上述债权人并未到场,因此,由于认为他们已被传唤,因此必须视为他们到场受审(《民事诉讼法》第754条第2款,结合同法第591条和第741条)。根据第4款确立的平等一般原则, 《法典》第1条衍生出三项不同的监管原则:a)平等要求,即法律对所有人平等适用;b)一般和抽象监管要求;c)立法者对所有类似案件平等对待的要求。因此,平等原则也约束立法者本人,其不遵守规定将受到司法审查,因为《法典》第4条第1款不仅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也确立了法律在公民面前的平等。在这种司法审查中,审查的是界限,而不是审查原则上的选择或法律规则的实质性内容,不会审查制定法律条款的权宜之计,但法院只严格审查违反平等原则所消除的界限的情况,并排除以引入纯粹无偿措施或与评估标准无关的特权形式出现的明显不平等待遇(参见 Kofinis 的集体著作“宪法逐条解释”,Sakkoulas 编辑,2017 年,第 54-55 页和 Chrysogonos“个人和社会权利”,Ant. N. Sakkoulas 编辑,2002 年,第 117-118 和 120 页)。此外,公共负担是私人对国家没有具体考虑的金钱利益。根据第 4 条的规定,税法第5条规定,税法不得对某些公民或某些类别的公民进行不公正的歧视或施加不成比例的过度负担。上一条确立的税收平等原则规定,对经济条件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税收待遇(横向税收平等),对经济条件不同的人给予不平等的待遇(纵向税收平等),因此,对类似情况的不平等待遇和对不同情况的平等待遇都是宪法所不允许的(参见Gertsos编著的《宪法逐条解释》,Sakkoulas编,2017年,第1210页和Finokaliotis编著的《税法》,Sakkoulas编,1999年,第140页)。同一条规定还规定了可以、但必须作为差别待遇标准的条件,这就是公民的实力,即经济能力。在此标准之上,还可以添加一些其他标准,这些标准在宪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例如保护家庭、残疾人、病人和贫困者,并照顾那些没有住房的人获得首套住房(宪法第21条),以及促进山区、岛屿和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宪法第106条第1款)。特别是,从国家照顾贫困者的义务中,可以得出支持最低生活保障税豁免的间接论据。此外,宪法立法者补充了上述公共负担平等原则,在第78条第1款中规定。宪法第 1 条规定了可以且只能据此推断纳税能力的要素(收入、财产、支出和交易,参见 Kofinis 同上,第 66 页、Gertsos 同上,第 1210 页以及 Finokaliotis-Barbas 的“公共经济税-公共贷款”,Sakkoulas 编辑,2001 年,第 64-65 页)。然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标准不能构成区别对待的合法理由,否则,法典第 4 条第 5 款的规定将因其解释而失去其特定的监管内容。因此,即使税收豁免被视为合法,它仍然是公共负担平等规则的例外,因此必须进行狭义解释,因为只有具体的、明确的宪法规定才能使其合法化(参见 Chrysogonos 同上,第 142-144 页)。此外,借款人每月向银行偿还贷款的金额不从其收入中扣除,而仅作为额外的生活必需品,并作为其财产价值和生活条件的决定因素(例如,参见 ΜΡΑθ 3272/2016 adm.)。为此,该金额需在每个纳税人每年提交的 E-1 表中申报,具体为表 5 第 2 款(年度目标支出的确定)的代码 727-728(任何形式贷款的利息摊销费用)。与第 2 条第 2 款相同。根据第 4336/2015 号法律修正后的第 3869/2010 号法律第 1 条的规定,第 3869/2010 号法律的适用范围还涵盖根据税收程序法典(TPC)、公共收入征收法典(PRC)和海关法典确认的税务机关债务,因为这些债务是根据对其征收的附加税和滞纳金制定的,前提是这些债务与欠私人债权人的债务(主要是欠银行的债务)相一致。此外,根据第 3869/2010 号法律第 11 条的规定,只要债务人支付第 8 条第 2 款和第 2 款中定义的所有分期付款, 9,将免除其剩余债务,无论债务金额多少,但不包括构成其主要居所的财产,以及主管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出售的其他资产(例如汽车、难以变现的资产,如农业地块的百分比等)。然而,根据上述情况,第 3869/2010 号法律第 1 条第 2 款的上述规定明显违宪,因为它将公民免除其有义务缴纳的税款的条件设定为:免税申请人作为私人债权人的债务人,更具体地说,作为银行公司的债务人。这一标准在宪法上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它不包含在可以构成不同税收待遇理由的标准之中。此外,根据第3869/2010号法律的规定,免除申请人的纳税义务并非基于普遍客观的标准,而是完全武断的。最后,该规定违背了税收平等原则,因为它没有对个人、家庭和收入状况相同的公民实行统一的税收待遇,反而不合理地使受该规定约束的公民享有比其他纳税人更优惠的财务状况(参见EirAth 1588/2016 adim、EirPatr 915/2017、EirPeir 120/2017、20/2017EirPyrgKrēt、40/2018 EirPatr NOMOS)。更具体地说,根据第 3869/2010 号法律申请加入的申请人将能够免除几乎全部与其对应的税额,相比之下,收入、财产和家庭状况与根据第 3869/2010 号法律申请加入的申请人相似,但没有从银行借贷任何款项的公民,将被要求缴纳与其对应的全部税额以及可能向其征收的任何预付增加额和逾期付款利息。支持上述规定合宪性的论据不能从第 3869/2010 号法律申请加入的申请人那里得到。 102 破产法,根据该法,国家可以同意减少对债务人的债权,其条件与私人债权人在相同情况下减少债权相同(现在,经 L.4446/2016 第 6 条第 4 款修订后,国家可以同意签订重组协议,其条件与私人债权人在相同情况下同意的条件相同),例如:a) 商人破产时,其所有资产均被出售,包括其主要住所(见破产法第 16 条第 1 款),而在重组程序中,没有与该法第 2 款相对应的规定。 9 L.3869/2010 和 b) 上述国家的同意不是立即可执行的法院判决的结果,而是由国家自行决定,并且国家在同意时会考虑其债务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而这在 L.3869/2010 的程序中不会发生,特别是在案件在审前和解失败后提交听证会讨论的情况下。此外,根据 L.3588/2007 的介绍性报告,PwC 的上述规定是为了促进更有效地达成协议而制定的,也就是说,该规定是为了最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而制定的。相反,对第 3869/2010 号法律第 1 款第 2 项进行上述修订的 L.4336/2015 并未附上解释性报告。鉴于该申请正在审议中,并经其律师在法庭听证会前提供的声明(该声明已记录在本案同号会议记录中)予以补充,申请人以缺乏破产能力和永久无力偿还逾期债务为由,请求根据第 3869/10 号法律第 7 条的规定,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批准或修改其债务清偿计划,使其具有法庭和解的效力,或者,请求根据同一法律第 8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下令清偿其债务,禁止出售申请中所述的申请人的动产和不动产,承认通过清偿债务,他们将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并抵消双方之间的法律费用。根据这些内容和请求,将被认为有效的申请提交给申请人居住地所在地区的法院(第 3869/2010 号法律第 3 条),并根据第 741 至 781 条结合第 3869/2010 号法律第 3 条规定的自愿管辖特别程序。同时依法提交的是申请人本人关于以下声明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责任声明:a)分别关于他们自己的财产和收入以及他们配偶的财产和收入,以及 b)他们的债权人及其在资本、利息和支出方面的请求,以及过去三年内未转移其房地产物权,以及第 3869/2010 号法律第 4 条第 2 款中提到的必要文件,该法律被第 3869/2010 号法律取代后生效。法院依据第 4336/2015 号法律(政府公报 A 94/14-8-2015)第 2 条第 A.4 款第 1 条第 4 项的规定,接收 2015 年 8 月 19 日之后提交的申请,这些申请已在期限内提交给法院登记处。此外,法院对保存的记录进行依职权调查后发现,申请人没有其他相关申请正在审理中,此前也没有做出过关于规范和免除其债务的决定(第 3869/2010 号法律第 13 条第 2 款)。申请包含了第 4 款规定的所有必要信息。 1 L.3869/2010,是明确的,因为它包含1)永久无力偿还逾期债务 - 自然人没有破产能力2)其财产和收入的声明以及其配偶的财产和收入的声明3)其债权人的声明以及其在资本、利息和支出方面的要求4)清偿债务的计划和5)要求对其进行监管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债务,并且不需要任何其他要素来完善其定义(Ath. Kritikos,《负债过多的自然人的债务监管》,2010 年版,第 43 页,第 12 和 13 段),申请人债权人关于其不确定性的相关索赔被驳回,因为除上述内容外,确定申请不需要任何其他要素,并且他们所指的缺失要素不构成申请确定的要素,并且属于在调查实质有效性期间的证据程序,特别是申请人服从第 3869/2010 号法律规定的条件,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744、745、751 条的规定,自愿管辖权作为主要保护公共利益的手段的特殊性质,要求法官积极参与收集、调查和评估审判的实际材料,并允许在地方法院和听众讨论期间以建议、口头形式(《民事诉讼法》第 115 条第 3 款)补充第 747 条第 3 款中提到的申请要素。 2 民事诉讼法(参见 EfATH 1639/07 AP 640/03 Hellenic 45、1347、AP 1131/87 Nov 36-1601-02 大多数、EfATH 2735/2000、4462/2002、2188/2008 TNP-NOMOS 和 EirPatr 25/2013,EirCorinth 121/2012,EirKav 161/2012,EirLavr 193/2012 NOMOS K. Bey 民事诉讼法第 758 条第 3 段第 326 和 330 页,P. Arvanitakis,《民事诉讼法》第 747 条, 7,Ath。负债过多的自然人的债务,2012 年版,第 104-107 页,第 41-45 号和 E. Kiouptsidou-Stratoudaki,Armen.64-重印,第 1477 页)。根据第 3869/2010 号法律第 1、4、5、6 款第 3 项、8、9 款第 2 项和 11 条的规定,除其中提到的第四名被告的债务外,由于第 3869/2010 号法律第 1 条第 2 项(经第 4336/2015 号法律修订后生效)与第 4 条第 5 项和第 78 款第 1 项的规定相矛盾,根据本案主要段落的规定以及以下请求,批准根据第 3869/2010 号法律第 1、4、5、6 款第 3 项、8、9 款第 2 项和 11 条提出的解决方案也是合法的,但其中提到的第四名被告的债务除外。 7 条的规定,这是违法的,因为根据第 3869/2010 号法律第 7 条的规定,对和解计划的批准或对双方修改的计划的批准,并不是根据第 4 条的规定提出请求的主题。 1,而是当事各方自由协议的法律后果,前提是他们均同意该计划,在这种情况下,治安法官在确定上述和解达成后,通过其决定批准该计划(或任何修改后的计划,因为尽管第 4161.2013 号法律修订后的第 5 条第 1 款和第 7 条第 1 款的规定并未提及修改后的计划,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14A 条和第 293 条,在常规程序中,对和解没有此类限制,更不用说在规范第 3869/2010 号法律整个程序的自愿管辖权中,允许当事方在讨论结束前提出索赔 - 《民事诉讼法》第 745 条 - 因此,当事方和法院不受初始还款计划的约束,但可能达成不同的结果),自批准之日起成为有效的法院和解。从向法院秘书处提交申请到开庭审理的程序阶段,法院无权责令当事人或债权人进行和解,因此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b) 承认遵守法院的规定将免除他们的债务,这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根据第 3869/2010 号法律第 11 条第 1 款,要求免除负债过多的债务人的任何剩余债务(而不是要求承认)构成在按照同一法律第 4 条第 1 款的规定作出的决定所规定的义务后向法院提交的后续申请的请求和内容,因为第 3869/2010 号法律第 11 条第 3 款明确提到了这一点,根据该款,“法院根据债务人通知债权人的请求,证明其免除剩余债务。”因此,如果申请人与其债权人之间未达成司法和解,则必须随后调查该请求的实质有效性。第二名被告债权人否认了该申请,并通过其律师的口头陈述(记录在与本案同号的会议记录中)提出了以下异议,并在其合法提交的动议中进行了更详细的阐述:a)含糊不清的异议,上文已对此适用;b)申请人以欺诈性无力偿还为由提出异议,理由是他们在贷款时就知道,由于其收入水平,他们将无法履行义务,这一异议是合法的,必须进一步审查其实质内容。 c) 反对滥用权利,声称申请人在没有证明永久性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要求免除其大部分债务,并且其债务管理建议过度损害了被告的利益,该反对意见被视为非法被驳回,因为他们援引的具体事实不足以证明这一点,即使事实属实,也没有超出《民法典》第 281 条规定的评价极限,因为法律条款的目的是如此。 3869/2010,即提起法律申请所依据的法律,是通过恢复财务自由(即消除无力偿还的债务)使负债过多的公民恢复经济和社会生活,上述法律旨在为负债过多的自然人提供第二次机会,使债权人集体满意;d)反对申请人对资产和收入进行不诚实申报,这是合法的,将根据其是非曲直进一步审查。根据本法院审理的第一申请人未披露的证词(该证词本身已被评估,但也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根据当事人合法提交的、可采纳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作为独立的证据手段,或用于建立司法推定(《民事诉讼法》第336条第3款和第395款),其中某些文件被特别提及,但并未忽略任何文件用于对当前争议进行基本诊断,根据当事人在审理中的主张,根据其主张产生的直接和间接供述(《民事诉讼法》第261、352、339条),根据法院依职权且无需证据考虑的共同经验教训,根据众所周知的真实事实,因此毫无疑问它们是真实的,这些事实也依职权被考虑(《民事诉讼法》第336条第1款和第4款),以及根据一般程序,得出以下事实:法院认为,事实已得到证实:申请人……,60岁,……(此处似有缺失)和……(此处似有缺失)56岁,为夫妻关系,居住在……(此处似有缺失)并由……(此处似有缺失)的父母接待,育有两个成年子女,分别为32岁和28岁。申请人为农民,近年来其农业活动收入为零。申请人曾在“……(此处似有缺失)SA”公司担任工人,月收入约为735欧元,但自2017年4月起一直处于失业状态。除上述收入外,申请人没有其他收入。第二债权人的相关异议被驳回,理由是证据程序并未表明申请人的收入高于申报收入。申请人家庭总收入在 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2、2013、2014、2015 和 2016 年分别为 19,816.83 欧元、20,352.49 欧元、17,922.38 欧元、16,390.39 欧元、13,724.74 欧元、16,408.88 欧元、10,846.15 欧元、10,339.51 欧元、7,306.65 欧元、6,521.29 欧元和 8,960.77 欧元(见各年度所得税报表复印件),每月减少1,651.41欧元、1,696.04欧元、1,493.53欧元、1,365.86欧元、1,143.72欧元、1,367.40欧元、903.84欧元、861.62欧元、608.88欧元、543.44欧元和746.73欧元。申请人的家庭支出仅限于满足其生活需要。在提交该申请之前的一年中,申请人承担了以下债务,这些债务无论有担保还是无担保,在通知申请时均视为逾期债务,后者按通知申请时的当前价值计算(雅典克里蒂科斯,《过度负债自然人债务条例及其他规定》-第 3869/2010 号法律,雅典-2010 第 98 页及以下),而那些以物作抵押的债务则继续按当前债务的利率计息,直至本决定发布之日(第 3869/2010 号法律第 6 条第 3 款):A)第一申请人....................:1)第二债权人“..............”已向其提供住房贷款,合同编号为....................,截至 2016 年 9 月 27 日,其欠款金额为 65,839.44 欧元,但未提供其金额的数据2)第三个债权人“..............................”根据合同号....................向他提供了一笔贷款,他是该贷款的担保人,截至 2017 年 4 月 5 日,他欠这笔贷款 8,787.64 欧元,但在法律申请通知时没有提供金额信息,因为在此之前该贷款仍在产生利息。因此,申请人的债务总额为 74,627.08 欧元。B)第二位申请人,................................:1)第二个债权人“......................”根据合同号..............................向她提供了一笔住房贷款,截至 2016 年 9 月 27 日,她欠这笔贷款 65,839.44 欧元,但在法律申请通知时没有提供金额信息,因为在此之前该贷款仍在产生利息。 2) 第一位债权人«......................A.E.»根据合同编号........................向她提供了一笔贷款,截至2016年10月24日,她欠款6,396.70欧元,但在提交法律申请时未提供任何金额信息,因为在此之前,该笔贷款仍在持续产生利息。因此,申请人的债务总额为72,236.14欧元。申请人拥有以下全部所有权:1) 位于“...........”的地块编号...,土地面积为......................................,总面积为3,875.00平方米,客观价值为5,700欧元;2) 地块编号...,位于“...........”的地块编号...,土地面积为......................................,总面积为3,875.00平方米,客观价值为5,700欧元; .....,位于“................”,土地面积为...........................,总面积为2,187.00平方米,目标价值为3,100欧元;3)位于“......................”,土地面积为...........................,总面积为7,305.00平方米,目标价值为10,000欧元的地块……。法院认为,申请人无需出售上述房产来偿还债务,因为由于房价下跌趋势及其地理位置,这些房产的价值较低,预计在此期间购买兴趣不足,不会吸引买家,出售这些房产的尝试很可能徒劳无功,还会给结算过程带来额外成本。此外,申请人利用这些房产赚取一些年收入,出售这些房产将使他失去唯一的谋生手段。申请人还拥有一辆车牌号为........................... I.C.F.的车辆。一辆大众汽车,型号0707,首次发布于1998年,价值约2000欧元。法院认为,由于该车辆价值低且用于申请人的农业工作,应将其排除在出售范围之外,且出售该车辆不会产生任何购买意向,也不会产生任何足以满足债权人利益的显著收益(考虑到出售程序的成本*(清算人费用、出版费用等)。申请人拥有位于伊马西亚州.............市辖区“.............”的一块土地,总面积为2900平方米,价值约2000欧元。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其审议的申请中并未包含上述地块。鉴于第 3869/2010 号法律所规定和规范的所有程序旨在为诚实且善意的债务人提供便利,这些债务人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已基本且永久地无力偿还其逾期债务,因此,此类债务人为了主张法律规定,必须诚实地申报法律要求的信息,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对于法院制定判决也至关重要。这适用于从提交第 3869/2010 号法律第 4 条第 1 款的申请开始的程序,以及债务调整期。事实上,第 3869/2010 号法律第 10 条第 1 款的规定,债务人有义务提交真实的申报:a) 关于他的资产和 b) 关于他的收入。因此,如果债务人隐瞒收入或资产,使其财务能力看似下降,从而非法降低债权人的偿债能力,或使其资产规模减少,以避免债权人清算,则构成违反诚实义务。任何债权人均可在获悉债务人实际情况与申报情况差异之日起一年内,援引该违反义务的主张。尽管法律提到了债权人的“请求”,但如果第3869/2010号法律第4条第1款的请求尚未解决,则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对上述两个要素(a'和b')不诚实,则申请将被驳回,并可能导致债务人丧失程序资格。债务人的这一过错与其隐瞒现有财产或收入状况有关。债务人故意提交虚假(即不可否认性)声明,无需任何附加要件,即构成恶意行为;而过失是指其行为与一般谨慎勤勉人士的行为标准偏差异常且特别大。轻微过失不构成损害。对债务人施加这些不利制裁,无需其行为降低了债权人的满意度,只要其不正确或不完整的声明可能降低债权人的满意度即可(参见EirChanion 262/2011、EirAth 223/2011 adm. 和 EirThiven 3/2013 首次出版物 NOMOS)。但是,如果债务人的某项资产未被错误提及,而该资产的存在从债务人提交并存放在主管法院秘书处的其他文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或者其遗漏不会减少对其债权人债权的满足,则其申请不被视为因违反诚实申报义务而被驳回。这是因为债务人的这种遗漏在这种情况下不太可能对其债权人造成任何损害。法院认为,申请人无需出售上述房产来偿还债务,因为由于房价下跌趋势及其地理位置导致其价值较低,预计在这段时间内购买兴趣不足,不会吸引买家,出售该房产的尝试可能会徒劳无功,还会给清偿过程带来额外费用。此外,上述财产由申请人——申请人的丈夫——使用,每年有一定的收入,出售这些财产将使他们失去唯一的生活来源。因此,申请人的上述遗漏以及未提及车牌号为........................... P.H. 的车辆 申请人的两轮摩托车也应免于出售,但这不足以减少其债权人债权的满足,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他们违反了诚实义务。申请人还以不可分割的百分比 50% 拥有车牌号为........................... IX.E 的车辆。一辆由西雅特(Seat)生产的伊比飒(Ibiza)型汽车,排量1390cc,首次上市于2006年,价值约1800欧元。法院认为,由于该汽车价值低廉且仅用于申请人及其家人的交通,因此不应出售。考虑到出售程序的成本(清算人费用、出版费用等),出售该汽车既不会产生任何购买兴趣,也不会产生任何足以让债权人满意的显著价格。申请人已停止偿还这些贷款,因此自2016年起,他们已永久无力偿还逾期债务。这种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并未被证明是由于欺诈造成的,而是由于其收入与前几年相比有所减少,这是他们在贷款时无法预见到的(因为他们的贷款义务是在申请人失业之前和申请人收入较高的工作期间承担的),再加上他们的生活成本增加,他们的收入大幅减少,导致他们无法支付必要的生活开支。这一关于永久无力偿还逾期债务的判断是根据他们的流动性与逾期债务之间的关系推断出来的。也就是说,这种关系是负向的,因为在扣除满足生活需要的费用后,他们剩余的流动性不足以偿还债务或至少是其中的很大一部分。因此,申请人符合第 3869/2010 号法律的规定,特别是第 8 条第 1 款的规定。 5,即申请人三年内无需支付任何款项,因为申请人处于失业状态,其家庭工作收入不足以满足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这些需要主要依靠申请人父母支付不固定的固定金额,而每月支付分期付款的义务将导致债务申请人陷入贫困,这违反了法律的一般原则,即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的事情(AP 288/2000 DEE 2000,第 743 页)。由于申请人目前不利的财务状况显然将长期存在,考虑到申请人已年满56岁,且国家经济形势严峻,失业率接近20%,申请人的农业劳动收入正在逐渐减少,甚至无法满足生活需求,法院认为无需重新评估其财务状况,因为法院认为其财务状况不会改善。鉴于上述情况,法院应驳回第二名被告的申请,理由是该申请违法,但对于其他债权人,该申请的实质理由充分,并应执行本判决执行部分的规定。由于没有规定对缺席诉讼提出异议,因此未规定缺席诉讼费。根据第3869/2010号法律第8条第6款,法院不判给诉讼费用。鉴于上述理由,本院在第一被告和第三被告以及其他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驳回关于第四被告的申请。接受关于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的申请。本院裁定,自本院裁定公布之日起三年内,即至2021年7月27日,申请人的债务解除,申请人无需每月偿还其债权人的债务。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在吉安尼察举行特别公开听证会,在当事人及其律师缺席的情况下,对本院作出裁定并公布了裁定结果。
Thomas Steph. Kalokyris 律师,M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