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协议是指独立自主的企业家(受许人或“接收人”)加入其交易对手(特许人或“授予人”)的商业网络,从而有权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和专有技术、销售和广告专有技术销售商品(分销特许经营)、提供服务(服务特许经营)甚至生产产品(生产特许经营)的合同。[1].
其中,采用分销特许经营体系的企业有必胜客、麦当劳、贝纳通、杰曼诺斯等;采用服务特许经营体系的企业有希尔顿、假日酒店等大型酒店企业;采用生产特许经营体系的企业有可口可乐、七喜等;而在实际经营中,混合特许经营体系也很常见,例如化妆品企业,它们在分销产品的同时,还提供美容服务。[2].
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接受方提供“特许经营包”,即一套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确保接受方纳入其网络,允许其使用其独特功能,并为其提供培训和支持。同时,接受方有义务遵守特许人体系的指示和原则,不得与其竞争。作为回报,接受方最初需向特许人支付一笔款项以纳入网络(“入场费”),随后定期支付其收入的一定比例(“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经营协议将接收者纳入单一分销系统,该系统的特点是属于同一特许经营系统的企业具有很强的一致性。该协议是一种混合性质的框架协议,它在合同自由原则(《民法典》第 361 条)的框架内规定了双方的主要义务,而法律并未对此进行具体规定,并包含多项协议的要素,例如盈利对象的租赁(《民法典》第 638 条及以下条款)、独立服务提供合同(《民法典》第 648 条及以下条款)和委托(《民法典》第 713 条及以下条款)。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各种相互义务通常需要签订更具体的执行协议,例如销售特定销售网点运营所需的设备、供应合同货物、原材料等。培训的必要性以及上述执行合同的具体内容只能根据双方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需求来确定[3].
特许经营协议规定了特许人的多项义务,包括:
a) 授予接收方使用和利用“一揽子”的权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其内容已在框架合同的主要部分中充分规定,
b) 通过向接收者提供所需的技术和组织基础设施以及适当的培训(可定期重复),将接收者纳入系统,
c) 向其提供原材料
d) 在合同期限内,在组织、技术、财务或其他方面持续向接收方提供支持,承担宣传系统产品的义务,并维护接收方商店的机械和设备。
另一方面,在上述合同的框架内,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账户并自担商业风险销售系统产品的被许可人或接收人通常有以下义务:a)支付一笔总款(入场费),作为授予人特许使用和利用专有技术和工业产权的报酬,b)在合同期限内定期向授予人支付一定比例的销售收益(特许权使用费),c)积极促进销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接收人的个人工作和其他可用手段,d)为联合广告做出贡献,e)遵守系统的组织原则,特别是尊重统一性原则,根据该原则,商店和系统的产品的组成、准备、特性和总体形象都是统一的,无论在何处或市场进行。他们的处置,f)接收方有义务对捐赠方提供给他的系统操作手册保密,g)接收方有义务在合同期间不提供竞争产品,并从捐赠方或自己指明合同产品的人那里采购合同产品[4].
如果合同约定为无限期,则合同可随时以通知的方式终止。合同终止后,接受方有义务停止使用赠予方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套餐,同时免除向赠予方支付约定比例收入的义务。最后,在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下,在客户赔偿方面,可以按比例适用第291/1991号总统令中关于商业代表的规定,当然,前提是满足该法令的适用条件。[5].
[1] 埃万杰洛斯 嗯。佩拉基斯/尼古拉斯·K·罗卡斯, 商法总则——证券, 2013 年,第 277 页 – 参见雅典上诉法院 2651/2013 - 法律信息库法(intrasoft international)。
[2] Antonia Poulakou – Efthymiatou – 商法概要,蚂蚁。 N. Sakkoulas 出版物 Athens-Komotini,2008 年,第 14 页65.
[3] 参见 EfThes2051/2010,《法律信息库法》
[4] 迪米特里斯·圣科斯塔基斯, 特许经营、法律和商业层面,法律图书馆出版物,2002 年
[5] 埃万杰洛斯 嗯。佩拉基斯/尼古拉斯·K·罗卡斯, 商法总则——证券, 2013年,第278页。
托马斯·斯蒂芬.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