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 塞萨洛尼基刑事案件上诉法院三人组,编号为。 1979/2024 决定 在我们办公室成功处理的一个案件中, 最终终止了对我们的客户和被告的刑事诉讼根据第 4689/2020 号法律第 63 条,按照最正确的法律定性, 以购买和持有形式贩卖毒品的行为,违反了第 4139/2013 号法律第 29 条第 1 款(持有毒品供自己使用)。
该决定的摘录如下。
塞萨洛尼基上诉法院
决定编号:
塞萨洛尼基刑事案件三人上诉法院 1979/2024 号判决
决策摘录
塞萨洛尼基三人刑事上诉法院(二级)
审判日期:2024年11月14日
2024 年 11 月 14 日公开会议
法院的组成:
……………………………….,首席上诉人,由塞萨洛尼基上诉法院全体会议决议(第 4139/2013 号法律第 93 条)合法任命,并通过抽签决定(《民事诉讼法典》第 20 条 - 第 4938/2022 号法律,现行有效),
………………………..,………………….,上诉人,依法提出(K.O.D.K.D.L.- L. 4938/2022 第 20 条,生效),
…………… 上诉副检察官,合法选举产生(《民事诉讼法典》第 20 条 - 第 4938/2022 号法律,现行有效),
……………………。 秘书
上诉人-被告
……………………….,户籍为……………………和……………………,出生于………………..,年份为…………………………..,居住于塞萨洛尼基(街道………….,门牌号……,……..),身份证号为…………………D.A.T.,纳税人识别号为………………。
-展示-
行为:
以购买和持有形式贩卖毒品
由于这些原因
陪同我的法官们 在辩护律师 Thomas KALOKYRIS (注册号 11982,塞萨洛尼基市议会)上诉人-被告…………………………,地址…………….,出生地……………,年份………,居住地……………,塞萨洛尼基(街道……….,门牌号……),税务识别号为…………………..
正式接受上诉人被告于 2017 年 3 月 2 日作出的第 161/2017 号上诉,该上诉针对塞萨洛尼基刑事案件单一上诉法院的第 467/2-3-2017 号判决作出。
彻底结束对被告的刑事诉讼, 根据第 4689/2020 号法律第 63 条的规定,按照最正确的法律定性,以购买和持有的形式贩卖麻醉药品,违反了第 4139/2013 号法律第 29 条第 1 款(持有麻醉药品供自己专用)的规定,特别是:
在塞萨洛尼基,他在以下地点和时间通过多种行为非法贩卖法律所定义的毒品(第 4139/2013 号法律第 1 条第 1 款、第 2 段),即具有不同化学结构和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且具有改变使用者情绪状态并导致不同性质(精神或身体)和不同程度依赖性的共同特征的物质,并列入第 3459/2006 号法律第 1 条第 2 款表 A 第 6 段和 B 第 9 段,并且他实施的大多数贩卖行为涉及相同数量的麻醉物质。具体而言,2013 年 6 月 21 日,在上述地点,他有能力确定毒品的存在并可以随意持有:a) 一 (1) 包,内含一捆重 (130) 克的生大麻;b) 一 (1) 个塑料瓶,内含重 (80) 毫升的大麻脂,生大麻是大量同种麻醉药品的一部分,总重 (150) 克,大麻脂是大量同种麻醉药品的一部分,100 毫升。这些麻醉药品是他于 2013 年 6 月 18 日从塞萨洛尼基 Dendropotamos 地区一名身份不明的人手中购买的,总价为 550.00 欧元。上述麻醉药品均藏于其位于 ………………. 街 ………… 号的家中。这些毒品是在塞萨洛尼基缉毒分局的警官进行合法调查后发现的。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描述和实施的行为涉及相同数量的毒品。
确认已实施扣押,并附有 DATH/YDN 副警察局长………………于 2013 年 6 月 21 日提交的送达-收据-扣押报告和通知,当时同一部门(ABP………./13)的副警察局长……………………也在场。
命令没收根据上述报告查获的物品,即:一(1)台电子秤。
命令没收并销毁根据上述报告查获的尼龙包装中的麻醉药品,连同这些包装,即:a)一(1)包生大麻,一捆重(130)克,b)一(1)个装有大麻脂的塑料瓶,重(80)克。
评判、决定并立即在公开会议上向观众宣布。
塞萨洛尼基,2024年11月14日
上诉法院院长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