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分销协议是独立企业家向供应商承担持续、稳定地销售其产品的义务的合同。[1]分销合同与商业代理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分销商以自己的名义并代表自己行事,因此,他们自己承担经营风险;而商业代理人则以委托人的名义并代表委托人行事,因此,产品处置的风险由后者承担。
私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结果是契约自由原则,该原则由《民法典》第361条间接确立,是经济自由的一种表现,同时也是《宪法》第5§1条所保障的个人权利。[2]独家经销合同也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永久性的、具有约束力的商业合作合同,根据该合同,一方(生产商或批发商)有义务向另一方(经销商)独家销售约定的、特定地理区域内的商品。随后,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自负盈亏并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将该商品转售给第三方,也就是说,经销商在贸易中充当独立的专业中介人。
此外,在独家经销合同中,经销商通常承担遵守生产商关于产品外观和质量的指示、促进销售、保护生产商的利益和声誉、拥有必要的库存以防止市场短缺、自费维护适当的组织和基础设施的义务,即使他有权确定产品向第三方的转售价格,也不排除合同中已确定的上限或下限价格。
独家经销在某些产品上的具体含义是,生产商通过相关合同承诺不向经销区域内的独家经销商的第三方竞争对手交付货物,反之,独家经销商通常有义务不在同一区域内经销直接竞争的产品。[3].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分销商不仅与其交易对手之间的关系,还与根据竞争法在不同独家经销区域运营的同一生产商或批发商的其他独家分销商之间的关系。当独家分销商的活动超出其地域范围,进入另一个分销商的区域时,就会出现问题。销售的允许性质取决于其主动或被动性质。具体而言,根据《商法典》第69/2005条第2款,“主动销售”是指:
- 积极接触独家区域内的个人客户或另一家分销商的独家客户群
- 通过在大众媒体上投放广告或采取其他专门针对特定客户群或位于该地区的客户进行的促销活动,主动接触已独家授予另一分销商的特定客户群或特定区域的客户;或
- 在另一个分销商的专属区域内建立仓库或配送站。
相反,被动销售被定义为响应个人客户自愿表达的需求,包括分销商品或向他们提供服务以及通过媒体或互联网进行一般广告或促销,这些广告或促销覆盖位于独家区域内的客户或属于其他分销商的客户群的客户,但需要通过合理的方式才能覆盖这些区域或客户群之外的客户。
综上所述,一个经销商在另一经销商的独家经销区域内的主动销售构成禁止销售,而被动销售原则上是允许的,前提是该销售以合理的方式接触属于另一区域的客户。例如,合理方式是指响应客户的需求,客户在其独家经销区域内自行联系经销商。拥有网站被视为一种被动销售形式,这种销售始终是允许的,因为这是客户联系独家经销商的合理方式。换句话说,如果客户访问经销商的网站,与其联系,然后与其签订销售合同,则该销售本质上是被动的,并且始终是允许的。
对纵向协议的限制[4] 直接源自欧共体竞争法。纵向协议是指在不同层级运营的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例如,生产商、批发商和分销商之间的协议),其限制则是指各方购买、销售或转售某些商品或服务的条件(例如,地域限制、客户限制)。立法框架包括一般反垄断条款(欧共体第81条)和针对纵向协议的集体豁免条例330/2010,该条例取代了之前的2790/1999条例。[5].
因此,由于这些特点,独家经销合同与商业代理人的合同有所区别,因为独立中介的特点是商业代理人,他们被长期指派,收取费用(佣金),通常负责特定领域,代表另一方(即被代理方)进行商品销售或购买谈判,或代表被代理方(也以被代理方的名义)谈判和签订这些合同,也就是说,与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的名义行事的独家经销商不同,商业代理人以被代理方的名义和代表被代理方执行辅助调解任务。[6]另一种中介类型的人也参与贸易运作,即委托代表,即以自己的名义(类似于独家经销商)执行上述行为的人,但代表被代表方。
选择性分销通常涉及奢侈品或高科技产品,这类产品需要网络来确保正品、完整的产品线、服务、保修、维护、恰当的广告、产品展示、销售人员经验等。这类分销没有地域排他性,但分销商有义务不将相关商品出售给未经授权的经销商。此类网络被认为是“封闭的”,因为分销商会采取谨慎措施,确保商品不会落入第三方贸易商之手,并且生产商必须采取措施维护这种严密性,防止网络被破坏。[7].
通过其特有的紧密选择性分销,可以提升消费者服务,同时,网络的强化和保护可以维护产品的声誉,并增强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分销商的选择和进入网络必须遵循统一的客观标准,这些标准涉及分销商的专业化程度、经验、员工和设施。
在决定中 地铁/卡地亚 (C-376/92)欧洲法院认为,对于选择性分销网络而言,紧密性是合法的,无论是通过转售禁令还是通过类似条款,例如将网络外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排除在制造商的担保之外,但澄清说,反之则不成立,紧密性是网络的一个属性,对于其与第 85 条(现为《欧共体条约》第 81 条)的兼容性至关重要,并强调,对最封闭的计划给予比最开放的计划更优惠的待遇是自相矛盾的。[8].
在决定中 皮埃尔 法布尔 皮肤科–科斯莫它抽搐 SAS/公关它居民 德 升'权威性它 德 这 竞赛 和 部长 德 升埃经济, 德 升'行业 和 德 在l'Emploi案(C-439/09)中,欧洲法院指出,组织这种选择性分销网络并不违反《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101(1)条关于保护竞争的规定,前提是经销商的选择基于客观的定性标准,这些标准对所有潜在经销商统一确定,并且不加歧视地应用;相关产品的特性使得这种分销网络对于保持产品质量和确保产品正确使用是必要的;最后,所规定的标准不超出必要的范围。[9].
[1] 乔治·D·特里安塔菲拉基斯, 商业法建议, 第 80 页。
[2] 参见 AP 455/2014,法律信息库法(intrasoft international):«…合同自由是指 a) 个人有权选择是否签订一般合同,以及与特定人签订合同(合同对方的选择自由);b) 有权决定合同内容。»。
[3] M. Varela/G. Triantafyllakis, 商业法应用,A 卷,由 G. Triantafyllakis 编辑,Law Library S.A. 出版物,2007 年,第 188 页。
[4] 参见 9656/2013 BR THESS,法律信息库法:“此类允许的纵向协议是指那些不太重要的协议,因为它们是由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不超过101%的企业达成的。但是,如果这些协议包含条例第4条所列的“黑名单”中规定的严格的竞争纵向限制,则《条约》第81(1)条也适用于这些协议(另见第703/1977号法律第1(1)(a)条和第2条,即部长理事会第128/2009号公法)。也就是说,根据第二款,此类纵向协议自动无效,但前提是其实施对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以及竞争造成显著影响。最后,具体到特许经营协议,其中包含的各方义务可能被视为维护特许经营网络的共同身份和声誉所必需的,因此不属于《条约》第 81(1)条的范围,或者即使属于,也符合第 3 款中的豁免条件。此外,根据第 2790/1999 号条例(EC)第 5 条的规定,特许经营协议中包含的纵向协议可以合法地包含合同后竞业禁止义务,即特许经营者的任何直接或间接义务,即在协议终止后,特许经营者不得购买、销售或转售协议中提及的商品或服务。根据上述规定,合同终止后的竞业禁止义务必须限于被特许人在合同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区域,对于保护许可人转让给被特许人的专有技术是必要的,并且期限为合同终止后一年(参见D. Kostaki,《特许经营和关于将条约第81(3)条应用于某些类别的纵向协议和协同行为的新委员会条例(EC)第2790/1999号》,ECJ 2000,712,ECJ 2051/2010,上文)”。 另请参阅 AP 1063/2011,《法律信息银行法》
[5] 迪米特里斯·斯蒂芬·科斯塔基斯, 关于实施第 101(3) 条的新委员会条例 330/2010,www.franchiseportal.gr
[6] 参见雅典上诉法院 5826/2010,《商业法评论》,2011 年第 12 卷,第 1 期这.
[7] 兰布罗斯·科茨里斯 – 欧共体法律下的选择性分销制度和平行进口,《商业法评论》,第 ξΒΙ 卷,第 4 期这,第 977 页及后续页。
[8] 克里斯托弗·斯托瑟斯 – 平行线 贸易 在 欧洲: 知识分子 财产, 竞赛 和 监管 法律,Hart Publishing,2007,美国,第409页——在本案中,卡地亚拒绝为非授权经销商的现购自运连锁店Metro销售的手表提供担保。该案上诉至欧盟法院(前身为欧洲法院),法院裁定,只要卡地亚维持着《条约》第81条所定义的选择性分销网络,它就有权仅对其已纳入该体系的选定分销商的销售提供担保。
[9] www.curia.europa.eu – 2011年10月13日法院(第三分庭)判决。Pierre Fabre Dermo-Cosmétique SAS诉法国竞争管理局主席及法国经济、工业和就业部长案。Pierre Fabre公司禁止其选择性分销网络中的经销商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欧洲法院(原欧洲法院)裁定,提交该案的法院应审查涉案合同条款(该条款事实上禁止了所有形式的互联网销售)是否客观合理,并要求欧洲法院提供欧盟法律的解释性要素,以便其作出裁决。就行动自由而言,法院不接受基于需要向客户提供个性化建议并确保客户免受产品滥用(例如在销售隐形眼镜和非处方药的情况下)的论点作为禁止互联网销售的理由。Pierre Fabre Dermo-Cosmétique 也提到了维护相关产品声誉的需要。维护产品声誉的目标不能构成限制竞争的合法理由,因此不能成为认定追求该目标的合同条款不属于《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101(1) 条范围的理由。鉴于上述考虑,对所提问题第一部分的回答是,《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101(1) 条必须解释为:在选择性分销系统的背景下,合同条款要求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的销售必须在实体场所进行,并且必须有合格药剂师在场,从而禁止使用互联网进行此类销售,如果在对该合同条款的内容和目的以及其所属的法律和经济背景进行独立和具体的审查后,显然,考虑到所涉产品的特性,该条款在客观上并不合理,则该条款构成该规定意义内的客体限制。Pierre Fabre Dermo-Cosmétique 是 Pierre Fabre 集团旗下的一家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生产和营销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并拥有多家子公司,包括化妆品实验室 Klorane、Ducray、Galénic 和 Avène,这些实验室生产的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以这些品牌在法国和欧洲市场上销售,主要在药店销售。所涉及的产品是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不属于药品类别,因此不受《公共卫生法》规定的药剂师垄断的约束。2007 年,皮尔法伯集团占有这些产品法国市场的 20% 份额。上述产品的分销合同(带有 Klorane、Ducray、Galénic 和 Avène 品牌)规定,销售必须在实际存在的空间内进行,并且必须有合格的药剂师在场。
托马斯·斯蒂夫。快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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