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 克桑西治安法官,本所成功处理的案件,案件编号为 155/2024 号决定 根据《破产法》(第 4738/2020 号法律)的规定,驳回对方当事人 EFKA 针对解除我方委托人债务提出的上诉。
具体而言,法院接受了我们的诉求,并裁定:
“仅因为破产申请提交延迟并不足以认为该延迟是罪魁祸首。 此外,在本案中,申请人没有提及任何其他要素来证明穷人有任何过错,或者延迟提交破产申请是为了穷人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该诉讼请求也应被驳回,因为其基本上是毫无根据的[…..] 鉴于上述所有情况,本上诉必须被全部驳回,因为其基本上是毫无根据的,并且必须责令申请人支付被告因败诉而产生的法律费用。
以下是编号。 克桑西地方法院第155/2024号判决
编号 155/2024
克桑西治安法官
程序:自愿管辖
由克桑西治安法官 Ekaterini Kazoli 在秘书长的见证下授予……
SAID 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公开审理以下案件:
申请人: 名为“电子国家社会保障局(6-EFKA)”的公共法人实体,………由………的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提案备忘录。
被告: ………….,作为具有破产能力的自然人,因作为个体经营者以及………….的成员而产生的个人保险债务,曾出现在由律师 Kalokyris Thomas 担任代理律师(塞萨洛尼基地方法院 11982), 他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提案备忘录。
申请人公共法人实体请求受理其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向本法院秘书处提交的上诉,申请报告编号为 …./2023,并确定在本文件开头所示的听证会上进行听证。
在相关委员会依次陈述案件和讨论过程中,申请人 N.P.D.C. 的律师请求接受公开听证会记录和她提交的书面提案中所述的内容。
学习文献之后
依法思考
根据第 4738/2020 号法律第 192 条第 1 款的规定,“在不影响第 2 款的情况下,债务人 - 自然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或根据第 77 条第 4 款登记之日起三十六 (36) 个月内,对破产债权人的任何债务,无论是否已申报,均完全免除,除非任何有合法权益的人在上述期限内对其豁免提出上诉。豁免还导致破产所导致的权利剥夺终止”,而同一上述法律第 193 条第 1、2 和 3 款规定了对债务人自动豁免提出上诉的可能性,特别是第 1 款(已被第 4818/2021 号法律第 35 条第 21 款取代),其中规定“1. 对免除债务的上诉可在破产法院受理,如果申请人声称,无法履行破产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是由于债务人的欺诈行为,或债务人在破产宣布时或破产期间未证明诚信,未与破产当局合作,在破产程序中欺诈性地隐瞒收入或资产,或债务人因第二卷第九部分中的任何行为或任何盗窃、欺诈、挪用公款或伪造的重罪行为或欺诈债权人的罪行而正在接受刑事诉讼,或他曾因任何这些行为被定罪,第2段规定“在上诉的情况下,破产法院根据报告员的相关报告,记录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任何意见,并在听取受托人的意见后,决定解除债务。如果破产法院认为未满足解除债务的条件,则可以通过合理的决定,为债务人设定一个满足条件的期限,将解除债务的期限仅限于某些债务,或者设定一个特别长的解除债务期限,并在每种情况下对偏离第 192 条第 1 款规定的一般解除债务期限的情况提供适当的理由”,第 3 款规定“如果上诉因第 1 款中的任何行为而引发刑事起诉或定罪,破产法院可以推迟其决定,直至刑事诉讼不可撤销地结束”。随后,第 4738/2020 号法律第 194 条规定“1.债务人不能免除破产申请后产生的债务(对于国家债务,相关时间是债务发生的时间,而不是法定所有权的设立时间)以及因欺诈或重大过失导致人员死亡或身体伤害的债务、因第 4557/2018 号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以及赡养债务”和“2. 如果在债务人解除债务后,有证据表明他在破产程序中存在欺诈或重大过失而忽略了披露其财务和财产状况,或者没有按照第 92 条第 2 款的支付计划履行其义务,则破产法院可以在解除债务之日起三年内,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撤销解除债务,或者为解除债务设定条件,例如偿还支付计划规定的到期债务。此外,第 4738/2020 号法律第 195 条规定,法人代表(主要是公司)可免除其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其中第 1 款经第 4818/2021 号法律第 35 条第 23 款修订后规定:“1. 自然人因其与债务人法人的代表或行政关系而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在破产申请提交之日起三十六 (36) 个月后,或在破产宣告或根据第 77 条第 4 款登记之日起二十四 (24) 个月后(以较早时间为准),免除债务人在可疑期间或可疑期间前三十六 (36) 个月内产生的任何债务责任,除非任何有合法利益的人在上述期限内对其豁免提出上诉。可疑期间是指第116条或第81条第2款第二段规定的推定可疑期间,在根据第77条第4款登记的情况下,视情况而定”,而第2款规定,“2. 在上诉的情况下,破产法院在评估破产的原因和情况后,根据报告员的相关报告(其中也记录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任何意见),并在听取受托人的意见后,应裁定解除债务,前提是自然人在宣布破产时和破产期间均表现出诚意,与破产机关合作,不应对第127条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并且破产不是由于其自身的欺诈行为造成的。被判犯有本法第二卷第九部分的任何行为或《刑法》规定的盗窃、欺诈、挪用公款或伪造等重罪的人不能完全免除债务。如果在因任何上述行为或不作为而面临刑事起诉或民事诉讼期间,破产法院可推迟作出裁定,直至程序不可撤销地结束。如果在豁免之日起三年内发生情况变化,足以证明撤销裁定是合理的,则该裁定将被撤销。“最后,根据第4738/2020号法律第263条(经第38条修订)的规定, 4818/2021 号法律第 195 条和第 196 条也适用于根据第 3588/2007 号法律第 3 条第 4 款的规定,因本法生效前已提出破产申请或宣布破产,或申请被驳回的法人债务而解除法人代表职务的情况。如果第 195 条第 1 款规定的解除代表职务的期限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到期,则应于 1 日解除职务这2022年1月1日起生效,上诉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本上诉旨在挑战有利于贫困债务人的法律推定,但该推定是间接推断的,即贫困债务人已陷入无力偿还状态,且无恶意,未因金融犯罪被起诉或定罪,并在后续程序中表现出诚意并愿意合作,并提供了其全部资产。因此,上诉人(债权人、受托人和检察官)对此拥有合法权益,因此在上诉中必须提出并证明相反的证据,推翻该推定,并请求受理上诉案件的破产法院承认,法律规定,只要过了规定的期限,就自动获得豁免,因此无法获得豁免。在上诉中,破产法院将评估以下情况:破产程序在报告员提交相关报告(其中必须记录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任何意见)后,并在听取受托人意见后,决定解除债务,前提是自然人(代表人):a)在宣布破产时和破产期间均表现出诚意;b)一直并正在与破产机构合作;c)不存在导致或延迟破产的行为或不行为(《民法典》第127条);d)破产并非因其欺诈行为所致。关于第4738/2020号法律第195条的规定,法人代表在可疑期间或之前36个月内因自身行为而对第三方产生的债务,免于对法人承担连带责任,此项豁免适用于担任管理人(即行政机构代表或成员)的自然人。法人或单一成员管理机构的破产管理人。这些破产管理人对法人、对公众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偿还债务、所得税、利息和罚款,退还预扣税款、未预扣税款、增值税以及所有适用税款,无论其何时获得破产管理,以及其所代表的法人实体对社会保障机构的债务(参见Psychomani S.,《破产法》,第9版,2021年,第572页及以下)。
本案中,申请人 N.P.D. 及其上诉正在审理中,他陈述道,根据本法院根据自愿管辖程序作出的第 …… 号决定,……被宣告破产。根据克桑西法院破产报告员第 ……… 号命令,命令将命令和破产申请人的姓名登记在电子偿付能力登记册中。被告作为个体经营者产生的债务总额为 83,341.66 欧元。被告是家族企业 ………….. 的成员,该企业的总债务为 715,081.74 欧元。上述公司(编号为 ……)被宣告破产。被告未进行任何债务清偿,也未及时提交破产申请。基于此历史,申请人 N.P.D.D. 援引作为被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本法院裁定不免除被告的所有破产债务,并命令其支付原告的法律费用。
基于此内容和请求,本案上诉已根据自愿管辖程序,在有效、实质和适当的情况下提交本法院审理。此外,鉴于本案上诉于 向本法院提起,且已在时限内提起,且根据第 4738/2020 号法律(经第 4818/2021 号法律修订并生效)第 192 至 196 条和第 263 条的规定,本案上诉明确且合法。因此,本案上诉部分内容可予受理且合法,但其实质有效性尚需进一步审查。
从当事人依法提交并援引的所有文件中,无一例外,可以证明以下事实:根据本法院第……号决定,自愿管辖程序裁定……破产。此外,根据克桑西法院破产报告员第……号命令,命令在电子偿付能力登记册中登记该命令和破产申请人的姓名。此外,被告作为个体经营者产生的债务总额为 83,341.66 欧元。同时,被告是家族企业……的成员,该企业的总债务为 715,081.74 欧元。此外,申请人 N.P.D.D. 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诉被告在宣布破产时和破产过程中均表现出恶意,或他没有与破产机关合作,或他被指控犯有导致或延迟破产的行为或不行为(《民事诉讼法》第 127 条),或破产是由于他的欺诈行为造成的,即根本没有证明本案符合第 4738/2020 号法律第 195 条第 2 款规定中提到的条件,因此本法院可以根据本文开头的法律推理,裁定上述自然人非自动解除债务。关于申请人 N.P.D.D. 提出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未缴纳尚未缴纳的保险费,其上诉请求不应自动解除,鉴于上诉中提交的任何证据均未证明被告受到刑事起诉或因未缴纳保险费被判有罪,该请求应被视为毫无根据,应予驳回。此外,并未证明上诉被告被判犯有破产罪或债权人优惠待遇罪(第 4798/2020 号法律第 197 和 198 条)或《刑法》规定的盗窃、欺诈、挪用公款或伪造等重罪,也未证明上述任何犯罪行为正在接受刑事起诉。此外,仅仅因为延迟提交破产申请不足以认为这种延迟应承担责任。此外,在本案中,申请人没有提及任何其他因素来证明穷人有任何过错,或推迟提交破产申请是为了穷人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该诉讼请求也应因基本无根据而予以驳回。最后,申请人 N.P.D.D. 提出的诉讼请求,即由于被告参与了已破产的股份有限公司…………,而未能协助被告根据第 4738/2020 号法律第 195 条第 2 款就自动解除债务的条件提起上诉,该诉讼请求同样应予驳回,因为被告参与上述公司本身与上述公司的破产没有任何关联,也不构成被告的欺诈行为。鉴于上述所有情况,该上诉请求应因基本无根据而全部驳回,并应责令申请人支付被告因败诉而产生的法律费用。
由于这些原因
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审判
驳回上诉。
判令申请人支付被告的诉讼费用,金额为 168 欧元。
该法案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在克桑西举行的特别公开会议上进行了评判、决定并公布。
托马斯·斯蒂芬.夏天
最高法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