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塞萨洛尼基一审法院第 5469/2018 号判决,该判决部分接受了针对支付令提出的异议,并裁定,由于银行在前几年累积了非法收费,异议者的欠款金额被非法夸大,这些金额已被计入计算。 在关闭账户、终止合同和发出支付指令的过程中,他们的债务。
具体而言,法院认为 信贷协议中存在一般交易条款并不意味着所有费用都合法,即根据《希腊银行法》第 2501/2002 号法律的内容收取的费用,另一方面,并未证明在本案中所有列为收费理由的行为都已实际执行,因此这些费用是合理的。以开户费用、合法化费用和转移欠款费用为理由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反对者关于其债务余额的信息是由银行自己(即其胜任的员工而不是与其合作的第三方)提供的,以证明定期收取 50.00 或 100.00 欧元或 270.00 欧元作为提供特殊服务的报酬或作为对第三方的费用是合理的。以日历费用为理由的费用 - P.O.审批费用、季度费用、文件评估费用、保险单费用也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上述行为是由被告银行的相关员工而不是与其合作的第三方执行的,因此这些费用可以被证明是提供特殊服务的报酬或对第三方的费用。上述费用不属于《希腊银行法》2501/2002第F章规定的例外情况,因为它们既不是银团贷款的组织和管理费,也不是授予第一反对者的未提取信贷金额的闲置费。同样,它们也不是提供特殊服务的费用,也不是一次性费用或对第三方的费用。无论上述信贷协议的一般条款和条件(根据该协议以开放的共同账户授予信贷)是否允许收取上述金额,这些费用的非法性质均已确定。
决定全文如下(仅对删除当事人姓名进行了编辑,已在法律信息库 NOMOS 中公布):
决议编号: 5469/2018
塞萨洛尼基一审法院由塞萨洛尼基一审法院三人行政委员会主席任命的初审法院院长 Maria Zachariadou 法官和秘书 Melpomeni Tsiridou 设立。该法院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关于取消支付令和执行支票的异议,案件报告号为 31412/25.10.2012,诉讼双方为:异议方:1) 名称为“.......”、独特头衔为“......”的匿名公司,总部位于塞萨洛尼基市(位于 .... 街),有法定代表人;2) .....,居住在塞萨洛尼基 ....,街 ....,号。 ...,其律师为 Thomas Kalokyris(Veria 董事会注册号 591),在法庭上为其辩护,其提交的建议书编号为 .../06.11.2017,用于预付款和塞萨洛尼基律师协会的印章。代表人:一家名为“......”、独特头衔为“.....”(前身为......银行)的匿名银行公司,总部位于雅典,街道....,编号...,其法定代表人为 Asimina Kyridi(A.M. D.S.Th. 4506),在法庭上为其辩护,其提交的建议书编号为 .../22.10.2014,用于塞萨洛尼基律师协会的催款单。在两次休庭后按相应顺序宣读案件后,在上述听证会上对案件进行讨论,各方当事人如上所述出席,其律师请求接受会议记录和书面提议中的内容。研究依法确定的文件反对者在考虑其反对意见时指出,根据反对文件中提到的合同,即他们与被告(第一被告作为主要债务人或第二被告作为担保人)于 2003 年 7 月 22 日签订的开放(联名)账户信贷协议,反对者成功获得了第 1 号贷款的签发。塞萨洛尼基一审法院法官作出的23158/2012号支付令(经23484/2012号更正决定更正),命令他们向其支付23,565.31欧元,另加请愿书中明确列出的利息和费用。基于其在异议请愿书中所述的理由,他们请求撤销上述支付令以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以下支票。根据此内容和请求,该异议可就实质和地点(《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584条和第632条第1款)提交主管法院讨论,并符合法律生效前《民事诉讼法》的正常程序。然而,4335/2015 号法院目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14 条及以下条款(《民事诉讼法》第 632 条第 2 款)对财产纠纷的特别管辖权进行裁决,特别是在异议也质疑执行令的部分,管辖权建立在《民事诉讼法》第 31 条第 2 款和第 632 条第 6 款的基础上。该法院已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32 条第 2 款和第 934 条第 1b 款的规定合法并在时限内行使(塞萨洛尼基初审法院法警送达报告编号 ....10.2012 .....)。因此,必须正式受理并进一步调查,以判断其理由的法律和实质有效性,无论其在异议请愿书中的编号和特征如何。根据《民法典》第361条和第874条、《民事诉讼法典》第112条、《民事诉讼法典》第669条以及《关于股份公司特别规定的立法法令》第17-7/13-8-1923号第64-67条的规定,除非另有约定,账户应定期关闭,每六个月关闭一次,并在合同终止时最终关闭。在这种情况下,账户关闭时应支付最终余额,并摊销账户运行期间产生的各项借贷。透支账户的终止声明没有具体的格式,终止声明在收件人收到后立即生效(EfPeir 1198/1995 TNP Law)。在本案中,反对者基于其第一个异议理由,主要主张被告未能合法终止双方合同,相反,其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和法律。他们尤其指出,银行并未根据第 3816/2010 号法律的规定,正确告知他们有权继续清偿上述涉嫌债务。因此,第一项异议理由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因为根据上述理解,鉴于双方的信贷协议终止于 2012 年 7 月(而第 3816/2010 号法律涉及截至 2010 年 3 月 15 日的终止),被告的异议并非法律要求继续进行异议者要求的澄清的必要条件,他们也没有声称被告在合同中承担了此类义务。无论如何,从 2012 年 7 月 27 日终止合同(已于 2012 年 7 月 30 日通知异议人)到 2012 年 9 月签发支付令,已过去一个月的时间,而异议人并未要求清偿其债务。因此,第一项异议理由可予驳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26 条第 1 款,支付令是根据债权受益人的申请签发的。申请应提交给法院登记处,并据此起草报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26 条第 2 款,申请或报告必须包含:a)《民事诉讼法》第 118 条和第 119 条第 1 款中规定的内容,b) 签发支付令的申请,以及 c) 债权以及要求支付的金钱或证券及其利息的具体金额。根据第 626 条第 2 款,同一条第3款规定,所有与索赔及其金额相关的文件均须附于申请书中。然而,仅仅提及所附文件是不够的,申请书中必须阐明索赔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反对者基于其反对理由的第二个理由,主张有争议的支付令应予撤销,原因是其程序上不被采纳,特别是其签发程序上的模糊性,尤其是由于其未具体列明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具体金额、费用类型、期限以及确切的利率。基于此,第二项异议理由应被驳回,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0条的规定,签发支付令的申请(以及支付令本身,它不是法院判决,而只是一项可执行的凭证)只能包含支付原因、支付金额和支付令,不能缺少任何其他内容以及适用的利率百分比,这些内容也可以从申请书所附的文件(即信贷协议和账户报表)中轻松找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5条,对于附有中止条件或期限的债权,在条件得到支付或期限届满之前,不得强制执行。上述事实,如果在日历中出现,必须通过具有证据力的公共或私人文件来证明,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4条第a款,必须将该文件连同清单副本和支票一起送达被告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4条第b款和第916条的规定,执行支票必须以清晰、明确和无歧义的方式列明为满足其强制执行而采取的行动的债权,以便被告执行人知道他被要求向执行人支付多少金额和原因,以便他能够遵守,并且在他不作为的情况下,可以执行强制执行,否则所有权不合法,并被视为不存在。也就是说,禁止尝试执行尚未解决的债权。如果债权的金额未在标题中提及,但可以通过数值计算确定,则债权被视为已解决,因此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916条(AP 1099/2010 TNP Law,Kerameas/Kondylis/Nikas,ErmKPoL,第二卷,2000年版,第916条,第4号)。此外,债权的确定性和已解决性取决于客观证据,而非债务人认为债权金额的计算方式不合法。本案中,异议人基于其第三项异议理由,声称他们被要求通过有争议的支付令支付的23,565.31欧元加上366.20欧元的利息是不确定且未清偿的,因为2012年10月1日的支付令中并未说明366.20欧元是如何计算所需利息的。基于此,第三项异议理由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因为异议人的债务金额既不不确定也不未清偿,因为一方面,这笔债务不受中止条件或期限的限制,另一方面,这笔债务在标题(即有争议的支付令)中有所提及。未说明利息计算方法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他们的债务是不确定的或不确定且未清偿的。因此,第三项异议理由被驳回。第四和第五个异议理由指出,争议的支付令无效,理由是该支付令所依据的开放式(跨债务)账户信贷协议包含无效的一般交易条款。异议人尤其提及了协议中第2、6、8、11、1、9、20、21、23和25条的条款,尤其是其中的第2条(担保人条款),他们认为该条款无效,滥用了其条款,违反了第2251/1994号“消费者保护法”。这两项理由应基于多重理由驳回,因为它们在法律上毫无根据且含糊不清:首先,在本案中,为服务于第一异议人的商业活动,签订了一份跨债务账户信贷协议,该协议由第二异议人作为其法定代表人(兼任担保人)签署。也就是说,它不是消费信贷协议(抵押贷款或信用卡),因此反对者不属于消费者的概念,第 2251/1994 号法律(判例法 2005/2010、判例法 1429/2009 LAW)的规定适用于消费者。此外,反对者基于上述理由并未影响账户的具体项目或支付指令的总金额,因此法院可以轻松核实被告根据他们认为无效的一般交易条款非法加重了他们的债务金额。反对者基于第四个反对理由的另一部分声称,他们承担了第 128/1975 号法律规定的贡献,但这并不构成利息,而是银行的费用,必须由银行承担。他们认为这种转移是非法和滥用的,因为这是被告对希腊银行的义务,而不是他们自己的义务。从该异议理由全文来看,可以得出结论,异议人认为合同的具体条款包含其对银行不合理的过度承诺,因此与第2251/1994号法律第2条第6款和第7款的规定相抵触。鉴于此,第四项异议理由的这一部分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必须予以驳回,因为将第128/1975号法律规定的出资额转移给借款人是合法的,并且不存在与任何立法规定(AP 430/2005、EfATH 3670/2012、EfATH 1159/2012、EfATH 4424/2009、EfThes 492/2010 TNP法)相冲突的问题,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实际复利了该出资。根据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1998年2月16日颁布的欧洲指令98/7/EC(该指令修订了第87/102/EEC号指令,旨在协调各成员国关于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一年被视为365天。该规定已通过部长决定(国民经济和财政部长、司法部部长和发展部副部长第JMD号Z1-178/13.2.2001号决定,2001年3月255B7号政府公报)和发展部部长第Z1-798/25.6.2008号部长决定(2008年7月11日第1353B7号政府公报)纳入我国国家立法,其中,第1号决定适用于信用卡交易,第2号决定适用于浮动利率的抵押贷款合同)也适用于消费合同。在其余合同中,法律规定仍以 360 天为一年计算利息。特别是,根据第 2842/2000 号法律第 3 条第 1 款,任何对雅典银行间贷款利率 (ATH1BOR) 的引用(该利率在理事会条例 (EC) 1103/1997 第 1 条含义内的现有法律中有所规定)将自动替换为对 EURIBOR 利率的引用,该利率考虑了实际天数和按 365 比 360 的比例调整后的 360 天一年)作为计算利息的基础,除非已规定、同意或定义了对其他适用利率的引用。为遵守上述规定,希腊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发布了第 2017 号决定。 2000年2月14日第30/14号政府公报(43A71.3.2000)于2000年3月10日生效,规定利息以360天为一年计算。该机构在其2000年12月19日第45/19号法案(第七章)中规定,货币政策操作中利息的计算以360天为一年计算。因此,在不属于信用卡交易和浮动利率抵押贷款合同的银行交易领域,以360天为一年计算利息是合法做法(EfATH 1159/2012、EfATH 1778/2010、EfPeir 469/2009 TNP法)。本案中,反对方以其第六个反对理由指出,被告依据双方签订的信贷协议中记录的相关交易通用条款,以一年360天而非365天计算到期本金的利息,导致其被收取664.51欧元的额外利息,这种计算违反了第2251/1994号法律第2条第6款和《民法典》第243条第3款的规定,导致利息真实数额不透明,并非法增加利息,年利率为1.3889%。根据反对方的观点,计算利息时应以一年365天计算。由于双方签订的信贷协议就其性质而言,不属于前述两类协议(信用卡交易协议或浮动利率抵押贷款协议),因此本案中利息的计算是以365天而非360天为一年,依法以360天为一年计算利息,这与《民法典》第243条第3款并不矛盾。此外,根据异议书,信贷协议文本中已明确利息将按上述方式计算,且被告并非单方面且未经事先通知地以这种方式计算利息,因此,本案符合合同必须遵循的透明和充分信息原则,消费者的合理期望并未被否认。因此,第六项异议理由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应予驳回。最后,根据 1969/1991 年《希腊银行法》第 1 条,禁止对贷款收取佣金,贷款利率由信贷机构自由确定。作为例外,在银团贷款的情况下允许收取管理佣金。这项法案已被《希腊银行法》第 2501/2002 号法案(政府公报 277A718.11.2002)废除,该法案的 F 章“贷款费用”标题下规定,不允许信贷机构对所有类型的贷款收取任何费用。作为例外,允许收取 i) 银团贷款的组织和管理费,以及 ii) 未提取信贷金额的闲置费,无论其发放形式如何。本章中所有佣金的概念不包括任何特殊服务费用、一次性费用以及第三方费用,例如公证费、评估和审查房地产所有权以及登记抵押贷款的费用。在本案中,反对者基于其第四项异议理由的另一部分,声称按日期、项目和理由详细列出的金额因各种原因被记入其账户作为费用,并否认这些费用是非法的。基于此,第四项异议理由的这一部分基于《希腊银行法》第2501/2002号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必须进一步审查其实质效力。通过阅读各方应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无一例外),以及他们就其所提及的实际事实所做的供述,可以证明以下事实:第一反对者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是服装生产和贸易。第二反对者是其法定代表人。信贷协议编号为…… .../2003年7月22日,第一位异议人从被告银行获得27万欧元的贷款。根据该协议,第一位异议人由第二位异议人代表,第二位异议人也作为担保人签字。为了履行协议,保留了账号……。由于债务人未能履行义务,被告于2012年7月27日终止了信贷协议并关闭了上述账户(塞萨洛尼基初审法院法警的服务报告编号……和……/2012年7月30日……)。此外,她于2012年8月28日提出申请,请求签发支付令,并签发编号……的支付令。塞萨洛尼基一审法院法官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了第23158/18.09.2012号付款令(经本法院第23484/2012号判决更正),即暂停付款令,根据该判决,异议人被责令各自向被告支付23,565.31欧元,另加利息和诉讼费用。关于异议理由第四部分所质疑指控的合法性,已证明,根据……上述信贷协议的一般交易条款23规定,“任何税费、费用、摊款(例如第128/75号法律)或任何其他以国家或任何第三方为受益人的收费,无论是对信贷的本金、利息和佣金征收的,还是以任何方式与本协议相关的,均由借款人独自承担,并通过从借款人账户中扣除的方式归属于借款人。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抵押登记、抵押预批注登记、将抵押预批注转换为抵押、抵押不动产或质押动产的保险、保管、执行或银行因执行本协议而产生或将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均应由借款人承担,并应由借款人支付银行支付的利息。”在为签发有争议的支付令而提交的账户报表中。 ...... 其中包括以下费用:1)2003 年 8 月 6 日收取 537.75 欧元的财产评估费用,2)2003 年 9 月 30 日收取 270.00 欧元的账户交易费用,3)2003 年 12 月 22 日收取 270.00 欧元的账户运营费用,4)2004 年 3 月 31 日收取 270.00 欧元的账户运营费用,5)2004 年 5 月 13 日收取 12 欧元的合法化费用,6)2004 年 6 月 30 日收取 270.00 欧元的账户运营费用,7)2004 年 9 月 30 日收取 100.00 欧元的账户运营费用,8) 2004 年 12 月 31 日收取 100.00 欧元作为账户运营费用,9) 2005 年 3 月 31 日收取 100.00 欧元作为账户运营费用,10) 2005 年 6 月 30 日收取 100.00 欧元作为账户交易费用,11) 2005 年 9 月 30 日收取 270.00 欧元作为账户交易费用,12) 2006 年 1 月 23 日收取 100.00 欧元作为拖欠费用转帐,13) 2006 年 6 月 25 日收取 270.00 欧元作为拖欠费用转帐,14) 2006 年 10 月 23 日收取 240.00 欧元作为拖欠费用转帐,15) 2007 年 4 月 23 日收取 50.00 欧元用于转移拖欠费用,16) 22°。 10.2007 因逾期转账费用收取 50.00 欧元,17) 于 21.01.2008 因逾期转账费用收取 50.00 欧元,18) 于 21.04.2008 因逾期转账费用收取 50.00 欧元,19) 于 21.07.2008 因逾期转账费用收取 50.00 欧元,20) 于 24.07.2009 因逾期付款费用收取 15.00 欧元,21) 于 21.04.2010 因逾期转账费用收取 200.00 欧元,22) 于 21.07.2010 因逾期转账费用收取 200.00 欧元,23) 于 21.04.2011 收取 250.00欧元用于转移拖欠费用,24) 2011 年 10 月 21 日,收取 250.00 欧元用于转移拖欠费用,25) 2012 年 1 月 23 日,收取 250.00 欧元用于转移拖欠费用,26) 2006 年 1 月 10 日,收取 100.00 欧元用于日历费用,27) 2006 年 4 月 11 日,收取 270.00 欧元用于日历费用,28) 2006 年 8 月 31 日,收取 864.92 欧元用于日历费用 - 保险费用,29) 02a。 10.2006 收取 240.00 欧元的日常开支费用,30) 04.04.2007 收取 50.00 欧元的日常开支费用 - P.O.批准费用,31) 2007 年 10 月 3 日收取 50.00 欧元用于日常开支,32) 2008 年 1 月 2 日收取 50.00 欧元用于日常开支,33) 2008 年 4 月 2 日收取 50.00 欧元用于日常开支,34) 2008 年 7 月 1 日收取 50.00 欧元用于日常开支,35) 2008 年 10 月 1 日收取 50.00 欧元用于日常开支,36) 2009 年 1 月 2 日收取 50.00 欧元用于日常开支,37) 2009 年 4 月 1 日收取 50.00 欧元用于日常开支 - 采购订单批准费用,38) 2009 年 7 月 1 日收取 275.00 欧元作为日常开支费用 - 2009 年第二季度开支,39) 2009 年 10 月 1 日收取 325.00 欧元作为日历开支费用 - 第三季度开支,40) 2010 年 4 月 6 日收取 200.00 欧元作为日历开支费用 - 第二季度开支,41) 2010 年 7 月 15 日收取 200.00 欧元作为日历开支费用 - 2010 年第三季度开支,42) 2011 年 4 月 4 日收取 250.00 欧元作为日历开支费用 - 2011 年第一季度开支,43) 2011 年 10 月 3 日收取 250.00 欧元作为日历开支费用 - 第三季度文件评估开支2011年第44号)于2012年1月2日收取了250.00欧元的每日费用——用于评估采购订单文件的费用。将这些金额相加,总计7,949.67欧元。上述信贷协议第23条一般交易条件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所有收费都是合法的,并且没有其他理由,也不符合希腊银行法第2501/2002号的规定。另一方面,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所有列为收费依据的行为都已实际执行,因此收费是合理的。以账户运营费用、法律认证费用和拖欠费用转移为由收取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投诉人的债务余额是由银行本身告知的,即由其主管员工告知的,而不是由与其合作的第三方告知的,以此证明定期收取50.00欧元、100.00欧元或270.00欧元是提供特殊服务的报酬或为第三方承担的费用。以日历费用为理由收取的费用——采购订单审批费、季度费用、文件评估费、保险单费用——也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上述行为是由被告银行的相关员工实施的,而不是由与其合作的第三方实施的,因此这些费用可以被证明是提供特殊服务的报酬或为第三方承担的费用。上述费用不属于《希腊银行法》2501/2002 章 F 规定的例外情况,因为它们既不是银团贷款的组织和管理费,也不是授予第一反对者的未提取信贷金额的闲置费。同样,它们也不是提供特殊服务的费用,也不是一次性费用或为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因此,上述费用均属非法,只有一项除外,即 537.75 欧元的房产估价费用,这笔费用是合法的,因为很明显这是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即进行估价的评估师(经纪人或其他特别顾问)。无论上述信贷协议的一般条款和条件(通过开放透支账户授予信贷)是否允许收取上述金额,这些费用均属非法。这些指控导致被告的债务金额非法增加(7,949.67-537.75)7,411.92欧元。这笔款项并未扣除,而是在关闭账户、终止合同和签发支付令的过程中计入了债务计算。因此,异议人被要求向被告支付的金额非法增加了7,411.92欧元。因此,第四项异议理由的这一部分在实质上具有充分依据,有争议的支付令及其附带的付款支票必须就该金额予以撤销。此后,第四个理由的上述部分因其实质上成立而被部分接受,并且其余的异议理由根据上述规定被驳回,则必须部分接受异议,有争议的支付命令和支付支票必须撤销 -7,411.92- 柒千四百一十一欧元九十二美分,并且必须命令被告因其部分失败而支付对方的部分法律费用(《民事诉讼法》第 178 条第 1 款),如执行部分中具体规定的那样。出于这些原因,它对双方进行了对抗性审判。它部分接受了注册号为 31412/2012 的异议。取消金额为 -7,411.92- 柒千四百一十一欧元九十二美分:a) 支付命令号。塞萨洛尼基一审法庭法官 23158/2012 号判决,经 23484/2012 号更正决定(支付令)更正;以及 b) 2012 年 10 月 1 日支付金额为 23,565.31 欧元及利息和费用的支票,该支票是根据上述支付令的第一份可执行清单的准确副本开具的,由塞萨洛尼基 ...... 的律师签署,并于 2012 年 10 月 4 日送达对方。命令被告支付对方部分法律费用,金额为 -400- 四百欧元。判决、决定于 2018 年 4 月 5 日在塞萨洛尼基的一次特别公开会议上公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均未出席。法官 秘书
托马斯·斯蒂夫。快乐的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