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第3869/2010号法律的首要目的是确保解决过度负债现象,这既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也出于对债务人人格价值的尊重。因此,主管法院最终判决的指导方针是以对双方最正确、最有利的方式解决债务,而不是榨干和消灭负债累累的债务人(经济和道德社会层面)。 塞萨洛尼基一审法院作出第 10789/2021 号判决,这是我们办公室成功处理的一起案件,在二审中为一名退休借款人辩护,该借款人的收入减少,并下令通过 82% 削减其债务,但不得出售其资产。
具体而言,法院判决在5年内偿还总计6000欧元,即每月分期偿还100.00欧元,每月分期偿还金额约为350.00欧元,总债务为35437.13欧元。
因此,总“减记”金额为 29,437.13 欧元,占贷款的 82%。
以下是塞萨洛尼基单一初审法庭第 10789/2021 号判决的摘录。
第10789/2021号决定
塞萨洛尼基一审单人法院
自愿管辖程序
组装 由塞萨洛尼基初审法院三人董事会主席任命的初审法院法官 Alexandra Papachristou 和秘书 Anastasia Tsertsoglou 担任。
会议 2020 年 9 月 8 日,公开举行听证会,审理以下案件:
呼叫者-申请人: ………….,与他的律师一起出现 托马斯·卡洛基里(A.M.D.S.T.H. 11.982),谁提交了提案。
上诉人的请求: 一家匿名银行公司,其法定代表名称为……。
在讨论此案时, 该判决已由相关小组在本听证会开始时列出的听证会上合法宣告,出席方的律师请求接受其提议中所述的内容。
学习文献之后
依法思考
[…] 上诉人以缺乏破产能力和永久无力向债权银行偿还所有逾期债务为由,提出申请,请求根据第 3869/2010 号法律的规定,按照其提交的债务清偿计划清偿债务,或者,由法院清偿债务,但出售其车牌号为……、由……制造、型号为……的汽车,并承认其免除剩余债务。据此,上述法院作出第 507/2019 号决定,驳回该申请,理由是实质上没有根据,认为申请人及上诉人未能证明其已永久无力偿还逾期债务,未履行第 3869/2010 号法律第 1 条对其所属关系的规定。上诉人在其上诉状中对上述裁定提出异议,理由是该裁定对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存在错误,且对证据的评估存在错误,请求撤销该裁定,以受理其申请。最后,他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其法律费用。
通过重新评估申请人和上诉人在初审法院听证会上的当面证词(这些证词与被上诉人的证词包含在相同的记录中),以及所有提交给初审法院并再次提交的证据,特别是上诉申请人合法援引和提交的所有文件,无论是作为独立证据还是为了建立司法推定,以及在自由证据原则和自愿管辖程序中适用的调查制度框架内考虑的所有证据,结合共同经验教训,以及上诉申请人的供词,以及提交的和用于证明新的事实指控的新证据(《民事诉讼法》第 765 条),证明以下事实:
上诉人现年约 73 岁,与 62 岁的………结婚,育有两个成年子女,分别为 41 岁和 38 岁。上诉人申请人是社会保险机构的退休人员,每月领取 1,221.86 欧元,与上述妻子居住在上述儿子拥有的位于…的房产中。由于上述妻子不工作,只做家务,因此没有其他家庭收入。此外,上诉人申请人及其妻子的生活开支,除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所需的费用外,即食品、衣服、鞋类、交通、住房运营费用、家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家庭消费和个人护理用品、餐饮费用等,考虑到他们的年龄,鉴于两人的健康状况,他们的生活开支尤其增加。具体而言,鉴于上诉人(申请人)过去曾出现过心前区疼痛,因此他定期接受心脏病专科医生的监测,并因此接受了相应的药物治疗(司可哌利酮、波立维、硫胺素、甲氧苄啶、丙咪嗪、诺氟沙星、维姆帕特)。除上述健康问题外,上诉人还患有前列腺癌(参见2019年12月17日、2020年3月26日和2020年7月30日在安提阿尼翁医院(Theageneion)的罚单以及该医院相应的个人处方)。根据IOO10,他的妻子患有复发性抑郁症和心境恶劣障碍,可通过个人支持性心理治疗和药物治疗(达西德45欧元,麦考瑞150欧元,诺阿迪达斯100欧元)。出于上述原因,考虑到希腊统计局相应的家庭预算调查,上述费用不能少于约 1,300.00 欧元。
此外,已证明上诉人申请人及其妻子不拥有任何不动产。上诉人申请人对其私家车拥有完全且排他性的所有权,车牌号分别为……,容积分别为1,497 oo、1,597 oo和1,200 oo,首次使用年份分别为2005年、2007年和1980年。这些车辆由于年代久远,价值微不足道,而且对于他们往返塞萨洛尼基市(如果他们居住在市外)以及市内和市外的出行来说都是必需的。上诉人申请人及其妻子不拥有任何其他动产或不动产。
此外,经证明,在向初审法院提交法律申请之日起一年前的某个时间,上诉申请人对债权银行承担了以下债务,这些债务在申请通知时被视为逾期债务,并按申请时的当前价值计算(见 克里特岛 清偿过度负债个人的债务第 99 页):1)金额为 33,723.92 欧元,来自以下人数……
1) 消费贷款协议中的款项 1,713.21 欧元,以及编号为…的消费贷款协议中的款项 1.000 欧元。上述款项总计 35,437.13 欧元。此外,事实证明,影响希腊经济所有生产部门的无可否认的经济危机(其症状从 2010 年头几个月开始就显而易见)直接影响了申请人及其受抚养家庭成员的生活开支,进而影响了他们的财务实力、偿付能力和信誉。从 2011 年及以后的财政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和行政税务评估法案中可以看出,申请人和上诉人的年收入(构成家庭唯一收入)存在显著差异 - 收入减少。此外,偿还贷款所需的金额(超过 350 欧元)已经超出了他的支付能力,考虑到假定的生活需求(家庭层面)和月收入,这些都是推断出来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申请人由于缺乏足够的收入,无法偿还债务,因此不可避免地会长期无力偿还逾期债务。由于多种因素,尤其是年龄因素,加上普遍的不利经济形势,使得其收入(考虑到其收入的稳定性)未来不可能增加,预计他目前的财务状况不会改善,同时,由于上述合同的违约利息负担,他的贷款义务不断增加。因此,在本案中,上诉人申请人长期无力偿还债权人的逾期债务,这是由于其财务状况的无故变化造成的。综上所述,上诉人申请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权人,但其纳入第3869/2010号法律的条件,特别是第8条第2款的规定,均已得到满足。根据上述情况,初审法院驳回了上诉,因为其认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已永久且持续无力偿还逾期债务。初审法院在法律适用和解释以及证据评估方面存在错误。因此,如果申请人的上诉实质上被接受,且其上诉理由与上述内容一致,则被告应消失,案件应继续留在本法院审理。
特别是,考虑到上诉人申请人的收入以及上述财务数据,根据第 3869/2010 号法律第 8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有理由要求对其法定债务进行监管,并规定每月分期付款 - 考虑到他的债务金额 - 100.00 欧元,因为本法院认为,这笔款项可以按月支付,不会危及他(以及他受保护的家庭成员,即他的妻子)的生计,从债权人通知他决定的次月开始,每月前十天内支付,为期六十 (60) 个月。法院考虑到上诉人的上述(唯一)收入,并将其与他的生活和一般家庭需求进行权衡,最终作出此判决。特别是考虑到他和他的妻子都需要特别高的护理要求,从财务角度来看,因为根据共同的经验教训,两人所患的疾病无法改善,但可以通过经常拜访和会诊专科医生以及忠实地坚持适当的药物进行保守治疗,但同时也结合了普遍的经济危机,在这种背景下,应付的工资和养老金数额正在减少,而且没有增加的前景。上诉人申请人所欠总额为 35,437.13 欧元,根据上述情况分析,上诉人每月向债权人支付 100.00 欧元并按比例分配给其债权,则上诉人将支付(60 X 100.00 欧元 =)6,000.00 欧元,剩余余额为(35,437.13-6,000.00 =)29,437.13 欧元。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17年7月21日授予上诉人的临时命令,该命令要求每月支付56欧元,按比例分配给其已上诉的债权人的债权,期限为2017年8月至审议该申请之日,上诉人已遵守该申请的内容。因此,根据第3869/2010号法律第5条的规定,这些款项必须包含在最终安排的款项中(60个月-7个月,其中临时付款持续了53个月)。根据第 3869/2010 号法律第 9 条第 4 款的规定,鉴于临时付款的月金额低于临时安排的金额,上诉人有义务在第 3869/2010 号法律第 8 条第 2 款的安排付款结束后一年内支付差额。差额为(7 个月 X 100.00 欧元 - 7 个月 X 56.00 欧元 = 700.00 欧元 - 392.00 欧元 =)308.00 欧元,应在 53 个月后一年内支付,利息从年初开始计算,按照欧洲中央银行主要再融资操作的利率增加 2.50 个百分点。根据第 3869/2010 号法律第 11 条第 1 款的规定,豁免将在以上(补充)付款后发生。鉴于第3869/2010号法律第8条第2款的上述规定,本法院认为将其与同一法律第9条第1款规定的出售申请人流动资产(即上述私家车)的可能性相结合的做法并不恰当,因为法院认为,鉴于这些流动资产因年久失修而价值微乎其微,这对于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而言并非必要。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流动资产的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法院有义务下令将其清算。当出售产生的价格能够“显著改善债权人的状况”,即存在“获得类似对价的预期”,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该资产可以且应该出售时,才认为该出售“对于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而言是必要的”。很可能存在一些资产因其性质或价值而难以变现的情况,但通过开发和利用这些资产而非将其清算,可以更有效地满足债权人的债权。毕竟,颁布第3869/2010号法律的目的首先是为了确保解决过度负债现象,这既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也出于对债务人人格价值的尊重。因此,主管法院最终判决的指导方针是以对双方最正确、最有利的方式解决债务,而不是榨干和消灭过度负债的债务人(经济、道德和社会)。以上所有因素都必须考虑在内,尤其是在本案中,
因此,根据上文所述,申请人的上诉应在实质上予以受理,且在受理理由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下,且鉴于被告已失踪且案件已在本法院保留,如上文所述,根据本判决执行部分的具体规定,该法律申请应被视为实质上成立并具备充分依据。最后,由于提起上诉并缴纳相应费用七十五欧元(€75.00)的人胜诉,该费用应退还给他(《民事诉讼法》第495条)。
由于这些原因
士师记 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
公认 正式和实质上审议上诉。
消失 塞萨洛尼基法院上诉决定,编号 507/2019(自愿管辖程序)。
持有 案件。
士师记 申请号为 6128/23.05.2017
公认 应用程序。
监管 上诉人在本判决理由中提到的债务,分五十三个(53)个月偿还(53个月分期偿还),每月偿还一百欧元(100.00欧元),自债权人将判决通知上诉人后的次月前十天开始,按债权人的比例分配。
强制执行 对于缺席者,在第 3869/2010 号法律第 8 §2 条规定的最终结算付款到期后,立即、在五十三 (53) 个月后和一年内,按照其债权比例向其债权人支付总额三百零八欧元 (308.00 €),并从年初开始按照欧洲中央银行主要再融资操作的利率计算利息,增加 2.50 个百分点。
可用的 向提起上诉的上诉人退还上诉费。
托马斯·斯蒂芬.夏天
上诉庭律师
塞萨洛尼基亚里士多德大学法学副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