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 塞萨洛尼基单人初审法院,是我所成功办理的一起案件,案号: 1266/2025 决定 (保险措施) 暂停执行支付令和执行 执行令加速了这一进程, 承认其发行的正式条件未得到满足 具体来说 要求提供外国公司(基金)债权受益人特殊继承的书面完整证明 并积极合法化。
法院裁定: “此后,被称为受益人的外国特殊目的公司获得债权并根据……商业应收账款管理协议将其管理权进一步转让给后者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根据要点的理解,缺乏证明后者为签发支付令和随之而来的执行程序的加速而具有积极合法性的程序要求。
我们的办公室同事在场, Dimitra Kevopoulou,DSTH 律师。
已列出编号。 塞萨洛尼基初审法院第15215/2024号判决
第1266/2025号决定
塞萨洛尼基一审单人法院
保障程序
由初审法院院长 Ioannis Pallas 法官组成,该法官通过抽签任命,无秘书参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在塞萨洛尼基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申请人:1)………..,2) ……由其律师 Dimitra Kevopoulou (AM DSTH 13318) 代理,他提交了一份说明。
申请人:名称为“….”且专有名称为“…”的上市公司,总部位于…阿提卡(街道…),其法定代表人为增值税号…,作为非受益方和名称为“….”的外国特殊目的公司的债权管理人,该公司总部位于爱尔兰都柏林(街道…),是名称为“….”的上市公司的特殊继承人,该公司由提交了一份说明的代理人…. 授权委托书代表。
申请人请求接受其普通/特殊申请编号为.../4-10-2024 的申请,该申请的讨论已确定在本文开头提到的听证会上进行。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代理律师分别就各自的辩护意见进行了口头陈述,并请求予以采纳。
学习文献之后
依法思考
申请人的申请正在审议中,经对其内容进行适当评估后,声明:应申请人作为名为“....”的外国特殊目的公司债权管理人的请求,塞萨洛尼基一审法院法官已向其签发了编号为“...”的付款令,要求其向原贷款人(名为“....”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8,314.99欧元及利息及诉讼费用,以支付其因编号为“...”的只付利息贷款协议而产生的索赔。该协议由原贷款人(名为“....”的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为第一申请人的担保人)签订。被告于“...”日向其交付了第一份可执行付款令副本副本及一张“...”支票,并要求其支付其中提及的款项。其已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提交了异议,申请编号为“...”。针对支付令和支付支票,他们请求以申请书中所述理由撤销这些支票和支票的执行。基于此,他们请求暂停执行上述支付令和支付支票,直到对他们提出的异议作出最终裁决,理由是执行这些支票和支票将给他们带来迫在眉睫的危险,特别是无法弥补的损失。基于此内容和请求,正在审议的暂停申请已合法提交本法院,将在临时措施程序中进行讨论(《民事诉讼法》第 682、683 条、第 1686 款及以下条款),并且 a) 就暂停执行支付令而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32 条第 3 款 b 项的规定,这是合法的,因为……已收到第一份可执行支付令副本的认证副本……已送达申请人(参见塞萨洛尼基上诉法院地区法警的记录……关于送达申请人的暂停支付令正文,其中付款支票由……提出异议),而申请号为……的异议令已在期限内合法送达被告,申请于……(参见塞萨洛尼基上诉法院地区法警的送达报告,编号为……,总部位于塞萨洛尼基初审法院……)并且 b) 就该部分而言,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经第 4842/2021 号法律第 60 条修订后生效)第 938 条第 1 款的规定,暂停执行付款支票是合法的,因为执行支票的送达是在 2022 年 1 月 10 日之后进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933 条提出的异议是在期限内提出的,因为在送达有争议的支票后似乎并未起草扣押报告,因此该异议是在《民事诉讼法》第 934 条第 1 款第 1 段规定的四十五 (45) 天诉讼期限开始之前提出的。相反,要求被告支付申请人法律费用的请求应被视为非法,应被驳回,因为在中止执行的申请中,无论申请成功与否,中止执行的法律费用始终由申请人承担(第 4194/2013 号法律第 84 条第 2 款 b 和 c 项)。因此,在申请被视为合法的范围内,必须进一步调查其实质有效性。
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23条和第626条的规定,可以得出签发支付令的基本条件是债权的书面证明,具体而言,提交的公私文件必须证明债权的法律事实、应付金额的确切数额以及受益人和债务人的身份。综上所述,在申请签发支付令时,如果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变化,申请人必须说明存在特殊继承或其他变更,其主动合法性正是基于此,而为了申请成功并有效签发支付令,还需要提供书面证明,证明上述继承或变更使其在申请中具有主动合法性,并进一步提供书面证明,证明申请人作为其申请所涉及的债权受益人的身份(见 AP 914/2018 TNP 法、AP 782/1994 希腊法典 1995、838、《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 Podimata,Keramea – Kondyli – Nika 第 626 条第 3 号,第 1169 页)。如果文件无法证明申请人的主动合法性,则提交后,法官不得签发支付令,如果在缺乏这一程序要求的情况下签发了支付令,则在债务人提出异议后,该支付令将被撤销,无论该债权是否实际存在以及是否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方式证明(参见 AP 713/2012、AP 1378/2009 TNP DSA、Efaθ 3467/2023、TNP 法)。
在本案中,申请人以其反对理由四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建议对此进行调查,且不受申请人(反对者)选择的优先顺序的约束(参见 AP 696/2021,TNP 法),在对中止支付令的内容进行适当评估后,申请人声称,由于程序上的不可受理,特别是由于缺乏书面证据,中止支付令被撤销,并且考虑到有争议债权的受益人(名称为“....”的外国特殊目的公司)的特殊继承权,以及申请中被告作为外国公司商业债权管理人的积极法律地位,该公司作为非受益方,无权提交签发中止支付令的申请,因此无权加速对其执行。由此内容来看,该异议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23条、第626条、第632条的规定,合法,因此其实质性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审查。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推定事实如下:应申请人在申请中以“...”的代理人、经理和特别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的请求,塞萨洛尼基初审法院法官签发了编号为...的支付令,要求申请人共同及分别向其支付28,314.99欧元及自...日起计的利息,利息按当时有效的合同违约利率计算,该利率比现行合同利率高出2.5%,每六个月复利一次,并支付851.00欧元的诉讼费用。如上述支付令a)所述,有争议的索赔源于编号为...的只付利息的贷款协议。及其相关附加行为,据此,原受益人,一家名为“….”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二申请人的担保下,向第一申请人提供了 36,356.00 欧元的贷款,b) 贷款银行根据双方签订的……商业应收账款买卖及转让合同,将债权转让给名为“….”的外国特殊目的公司,c) 前述外国特殊目的公司首先将债权管理权转让给名为“….”的股份有限公司,随后根据双方签订的……商业应收账款管理协议和……补充协议,将商业应收账款管理公司的申请转让给被告。此外,……日,被告以前述身份向申请人交付了上述支付令的第一份可执行副本副本,以及……日期的支票,以供执行,总额为 29,240.99 欧元,另加法定利息。此外,从对有争议的支付令的审查可以看出,被告在其日期为 ... 的申请中附上了除其他文件外的认证副本:a) ... 商业应收账款销售和转让合同的摘要,该合同已在雅典当铺登记,协议号为 ... 卷,编号为 ...,据此同意将应收账款销售和转让给上述外国特殊目的公司,b) ... 临时商业应收账款管理协议的摘要,该协议已在雅典当铺登记,协议号为 ... 卷,编号为 ...,据此收购的外国特殊目的公司最初将上述贷款和信贷证券化应收账款组合的管理权转让给名为“...”的银行公司,c) ... 商业应收账款管理协议的摘要,该协议已在雅典当铺登记,协议号为 ... 卷,编号为 ...,据此 ...上述两家公司之间的管理协议;d) 应收账款管理协议的摘要,该协议于…日在雅典当铺登记,协议号为…卷…号,协议前述外国特殊目的公司根据该协议将上述贷款和信贷债权证券化组合的债权管理权转让给“Société Anonyme de la Management des Receivables de Loans and Credits”申请中的被告;以及e) 补充协议的摘要,该协议于…日在雅典当铺登记,协议号为…卷…号,协议对…日应收账款管理协议公布表格第二章d’段进行了补充。但是,贷款协议中的争议债权不太可能包含在名为“…”的银行公司转让的债权中。申请人将债权转让给名为“….”的外国公司,该公司的债权在申请中由被告管理。这是因为,在提交的……销售及债权转让合同附件摘录副本中,该副本由被告在签发支付令的文件中提交,并在雅典当铺登记,协议号为……,但未纳入附件中引用的……页(该页据称明确证明争议债权包含在已转让的债权中),也未具体提及并明确记录该债权,也未指明贷款协议的任何其他识别要素(即协议编号和签署日期、申请人姓名、地址、延期账户和贷款金额),从而表明争议债权包含在已转让给外国公司的债权中。此外,未提及贷款协议,也未提及在雅典当铺登记的日期为……的商业债权管理协议的摘要,也未提供该管理协议的附件或其摘录,由此可见,争议协议包含在被告负责管理的合同中。此后,被称为受益人的外国特殊目的公司不太可能获得债权,其管理权也不太可能根据《商业应收账款管理协议》进一步转让给受益人。因此,根据要点的理解,证明受益人主动合法性以签发支付令并因此加快执行程序的程序要求不成立。综上所述,第四项异议理由很可能成立,因为在签发支付令时,其签发的正式条件并未得到满足,具体而言,即外国公司债权受益人的特殊继承权的书面完整证明以及被告在签发申请中的积极合法性证明条件,因此塞萨洛尼基一审法院法官签发的第….号支付令应予撤销,而对与支付令和….号执行令有关的其他异议理由的审查则没有必要。此外,还存在对申请人造成不可挽回损害的因素,因为从所有权的可执行性和针对他们的执行程序的开始,他们面临着偿还债务的风险(自愿或强制),而他们不太可能有法律义务这样做(参见 MonPrAθ 4206/2024、MonPrAθ 1502/2024、TNP 法)。鉴于上述情况,必须接受该申请具有实质性依据,并暂停执行:a)塞萨洛尼基一审法庭法官的.....号支付令,以及 b)强制执行,通过 ,,,,, 的支票加快执行,以执行上述支付令的第一份可执行清单的以下认证副本,直到对提交的......号异议作出最终决定。在塞萨洛尼基一审法院(财产纠纷特别程序)审理。最后,被告的诉讼费用必须根据执行部分的更具体规定由申请人承担。
由于这些原因
法官反对各方。
公认 应用程序。
暂停 执行 a) 付款单号..... 塞萨洛尼基一审法院法官 b) 强制执行,并根据….的命令加速执行,执行上述支付命令第一份可执行清单的下列核证副本, 直到对塞萨洛尼基单一初审法院(财产纠纷特别程序)提出的编号为…的异议作出最终裁决为止。
命令申请人支付被告的诉讼费用,金额为二百 (200.00) 欧元。
2024年1月23日判决
法官
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在塞萨洛尼基礼堂举行的特别公开会议上发布,秘书长出席……
并被认为是同一天
托马斯·卡洛基里斯
最高法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