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借款人,尤其是消费者——对所谓“催收公司”的不公平行为深感担忧。这些公司经常违反相关法律,公然侵犯他们的人格和个人数据,同时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目前已有判决谴责这些不公平行为(例如,1437/2014 Efathina案、2828/2014 Brath案、3383/2013 EirATH案),但判决结果还不够,导致迄今为止,真正问题只暴露了很小一部分。
为方便公民参考,我们附上了基本法第 3758/2009 号《债务人信息公司逾期债权及其他规定》(北纬 3758.2009),其中 其中提到:
“第五条
公司对债务人的不公平和误导行为。
禁止公司对债务人采取不公平和误导性的做法,例如:
1. 在与债务人沟通时,出现不具备债务人资格的雇员,例如贷款人的雇员、律师或法警。
2.对债务人或者其亲属实施身体暴力、精神压力,危害其职业、财产或者生命。
3.对债务人或者其亲属有冒犯行为或者使用侮辱性言语。
4.在债务人的家庭或工作环境中诽谤或威胁诽谤债务人。
5.利用债务人客观弱势的情况。
6. 威胁对他采取非法行动。
7.债务人信息误导。
8. 债务人家中或工作场所的人员
探访,以及访问其他严格的私人空间,例如医院。
9. 案件4中对其亲属的骚扰。
10. 以误导性的方式使用和呈现文件,使人误以为它们是司法文件。
11. 任何包含有关拖欠付款后果的不准确信息的沟通。
12. 关于因最终法院判决认为不可执行的一般交易条款而产生的债务的通报,以及根据第 2251/1994 号法律第 10 条第 21 款的授权发布的部长决定中提及的条款,视情况而定。
法律 3758/2009 现已根据法律 4038/2012 第 36 条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第四条
关于通知债务人逾期债权的原则
4. (….) 公司可以在债权逾期十天后,通过电话通知债务人债权逾期,仅限工作日 9:00 至 20:00贷款人仅向公司提供沟通所需的债务人数据。公司将债务人数据用于贷款人根据本法传输数据的目的,以及在法院或其他公共机构面前维护其权利。公司不得将数据有偿或无偿传输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本法定义的第三方也被视为公司的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消费者事务总秘书处可以访问这些数据,以监督本法、其他公共机构和司法机构在行使其法定权力时是否遵守规定。第 2472/1997 (A' 50) 号法律第 10 条关于数据处理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包含法人债务人数据的文件。
第六条
公司的特殊义务
(…) 7. 公司应保存一份电子文件,记录与债务人的所有电话沟通详情,特别是沟通的日期、时间以及所涉及的债务。在沟通开始时,应告知债务人上述详情的记录及其保留期限。这些数据将在最后一次通信后一年销毁, 除非债务人要求保留其本人或消费者保护总秘书处的相关信息,以监督贷款人是否遵守本法规定。除监督贷款人履行合同、是否遵守本法规定以及在法庭上维护公司权利外,上述信息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公司必须根据债务人的要求或根据消费者总秘书处履行职责的要求,在十天内免费提供有关特定债务人的电话通讯详细信息副本。
本段文件第 2472/1997 号法律第 2 条 g' 款规定中的控制者是公司,公司免于第 2472/1997 号法律第 6 条规定的通知义务。
8. 公共电信服务提供商如果为了收费服务而保留这些服务,则必须免费向债务人或为履行其职责向消费者总秘书处提供电话连接的相关流量数据以及与债务人进行通信的电话连接用户的身份数据的声明,并在提交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实违反本法规定的投诉。
第八条
隐私保护
(…)2. 公司有义务记录与债务人每次电话沟通的内容。录音内容不得用于司法或非司法目的,且公司应自沟通之日起保存一年。一年后,除非债务人要求保存,或债务人向消费者事务总秘书处投诉,否则录音将被销毁。在沟通开始时,公司应告知债务人通话内容正在被录音、录音时长以及录音仅用于维护其权利。公司有义务在债务人提出要求后十日内,向债务人本人提供与债务人通话录音的电子副本,以供其查阅相关数据,或向消费者事务总秘书处提供,用于核实相关投诉或公司依职权进行核查。
本段文件第 2472/1997 号法律第 2 条 g' 款规定中的控制者是公司,公司免于第 2472/1997 号法律第 6 条规定的通知义务。
3. 公司在债权人转让的框架内,在通知债务人后进行债务安排或和解,并用于提供已进行商业交易的证据时,允许进行第2款所述的记录。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义务在和解记录签署后十日内通知债务人。禁止以上述方式达成任何损害债务人处境的安排或和解。与债务人的沟通和和解不会导致债务人承认该债务。
托马斯·卡洛基里斯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