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 4387/2016 号法律第 95 条规定“自本法生效之日起,E.F.K.A. 中包含的社会保障机构的要求 未缴纳的保险费的追偿期限为二十年,自提供该可保工作或服务之次年第一日开始。本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本条款生效时有效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索赔。对于在本条款生效前已发生但尚未超过前款规定时效的索赔,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自提供该可保工作或服务之次年第一日开始。»。
然而, 国务委员会已在其第 1833/2021 号决定中裁定该条款的适用违宪具体而言,国务委员会裁定 ”上述规定确定的诉讼时效 违反比例原则因为二十年的诉讼时效并不构成合理的期限,考虑到现代生活关系和交易的速度和复杂性不断增加,要求该期限相对较短,原则上要求迅速解决管理主体的现有义务。
对于保险机构的组织和运作,规定的时效期限必须足够长,以便借助现代技术能力,及时有效地从可收回性的角度,在合理组织的框架内进行审计,以保护保险资本并确保其可行性,而不会延长很长一段时间,由于距离违规行为的时间距离,这不利于在法律生效时正确应用不断变化的保险法规并培养遵守法律的意识,在服务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必然导致不及时并因此降低可收回性审计,给服务部门带来难以承受的负担,并可能导致保险机构不采取行动。
对于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金的人,诉讼时效必须尽可能长,以便一方面确保他们有权在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为自己辩护,证明过去发生的事件是合理的,另一方面,也不至于使债务人因必须同时偿还多年累积的债务而陷入财务困境,从而对就业和整个国民经济造成进一步的不利影响。但上述情况并不适用,因为不缴纳或不当缴纳社会保障金并不一定意味着有意逃避,而可能是由于社会保障立法的不断修订和各项规定的碎片化而导致的解释困难。相反,有必要确保他们及时且相对短期内了解自己的义务,这样他们才不会措手不及,而能够为国民经济的利益规划自己的职业活动。上述条件下诉讼时效的设定,也是法律平稳运行的一种表现,有助于法治国家中被统治者与行政机关之间建立必要的信任关系。
此外, 上述规定违反了法律确定性原则因为二十年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在责任方为了解决国家预算问题而承受了各种财务负担的时候设立的,它对新规定生效前产生且尚未超过诉讼时效的索赔具有追溯力。设立如此长的诉讼时效及其追溯力,既不是因为组建新的保险机构和将所有社会保障机构纳入其中存在困难,也不是因为社会保障机构可能自欧洲联邦保险协会成立之日起不采取行动来确保索偿。此外,规定相对较短的诉讼时效本身并不会对被保险人退休期间产生不利影响。这是因为,为这些索赔设定一个相对较短的诉讼时效期限的问题(而且,大多数现代欧洲社会保障制度都存在这一问题)与在不同立法中单独规定任何与缴纳缴费有关的条件、为退休而承认保险期限的其他条件没有任何关系,这些条件无论如何都受到《宪法》第 22 条第 5 款的保障,并根据社会保障法的一般原则进行解释,包括严格解释对保险期限承认权利进行时间限制的规定的原则,以及雇主不履行向保险机构缴纳缴费的义务原则上不会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原则。
根据上述关于第 4387/2016 号法律第 95 条第 1 款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规则违宪的判决, 监管存在漏洞, 鉴于目前尚无统一规范该问题的法律,立法者明确表示希望制定一项共同法规,以限制所有纳入E.F.K.A.的实体的保险费索赔。宪法不允许出现这种差距,因为法律确定性的原则要求规定诉讼时效。 必须按照 EFKA 所有附属实体缴纳保险费的索赔期限的十年来支付,这被认为是上述索赔的合理诉讼时效,也是在 EFKA(该国主要雇员保险机构)成立之前,针对 IKA-ETAM(最大的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索赔的先前法律。 用上述一般规则填补立法空白,符合法律确定性原则(该原则要求相关法规的适用清晰且可预测),也符合程序经济原则(由国务委员会试点诉讼制度所倡导)。相反,如果认为十年诉讼时效仅适用于源自I.K.A.-E.T.A.M.的债务人债权,则将产生直接的 该决定的后果:其他实体相关索赔的适用法律不明确»。于是他判断 塞萨洛尼基初审行政法院 与编号 6297/2021 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提出的异议。
根据既定的判例法,保护被管理人的诚信和法律确定性的原则,即旨在创造稳定、明确的行政局面,不引起对其合法性的任何挑战或怀疑,禁止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做出违反永久既定局面的行为(“违背自己的事实")。
追偿分摊款的诉讼时效为十年,并不妨碍对债务人的财产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来收取分摊款。 关于国家征收税款或费用的诉讼时效的请求,可以在对强制措施提出上诉或反对时提出,但前提是这些请求尚未由其他法院以既判力提出并裁决。 (另见《行政诉讼法》第 224 条)。
托马斯·斯蒂芬.夏天
MDE律师
塞萨洛尼基亚里士多德大学法学副博士